引言
“未成年人犯罪会留案底吗?”这是许多家长在子女涉刑后最焦虑、最迫切想要解答的问题之一。江西吉安刑事律师王吉成在多年辩护实务中深切体会到,家长真正担心的往往不是眼前的刑罚,而是这一纸“案底”会不会跟随孩子一辈子、影响升学、就业与入伍。原则上,任何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后,都会形成犯罪记录,也就是民间俗称的“案底”,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但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对其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封存后在法律效力上视为无犯罪记录,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可免于报告。本文围绕犯罪记录与“案底”的概念、封存制度、封存效力、不适用情形以及辩护运用路径作系统梳理。
一、犯罪记录与“案底”的概念
“案底”是民间通俗说法,法律上的规范表述是“犯罪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情况及定罪量刑信息的记录。一个人只要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就会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形成完整的犯罪记录信息,这些记录会长期保存,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删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案底”针对的是被判处刑罚的有罪判决。如果未成年人案件最终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或者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在审判阶段被宣告无罪,则不构成犯罪,不会形成犯罪记录。这是辩护律师从源头上避免“案底”形成的关键空间,也是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的核心切入点。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是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体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精神一脉相承。
封存的适用条件包括两项:第一,主体条件,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实际年龄为准,而非案发、审判时的年龄;第二,刑罚条件,即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两条件并存才能启动封存。为落实该项制度,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对封存的启动、范围、查询、监督、责任追究等作出了系统规定,确立了封存义务的全链条履行机制。
三、封存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向查询机关查询的除外。”封存的效力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外保密义务。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学校、用人单位等知悉该记录的单位与个人,均负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视为无犯罪记录。依据《实施办法》,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可以免于报告曾经犯罪的情况;他人询问“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时,可以回答“无”,不属于隐瞒。公安机关为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应按未受刑事处罚处理。
第三,合法查询的例外。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可以查询;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查询,如参军入伍政审、特殊职位公务员招录、教师医师等特定职业准入。上述查询属合法例外,但仍应履行严格的程序与保密义务。
四、不封存与不适用情形
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能封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予封存。也就是说,如果未成年人所犯之罪情节严重、被判处五年(不含)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其犯罪记录将依法保留,不适用封存制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确立了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对于不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如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在入伍、就业时仍应依法如实报告;而对于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则因《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而免于报告,二者在效力上互为衔接。
五、辩护运用路径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将“是否形成犯罪记录”“能否封存”作为贯穿全程的辩护主线,具体运用路径包括:
第一,争取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从源头避免形成犯罪记录。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应积极争取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争取相对不起诉。
第二,在量刑辩护中争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以满足封存的刑罚条件。五年是封存与否的临界线,辩护律师应充分挖掘自首、坦白、未成年、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将量刑建议压至五年以下或争取缓刑,从而保住封存资格。
第三,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启动封存程序,并监督封存义务的落实。封存并非自动完成,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督促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同步封存,必要时就违规披露被封存信息的行为依法维权。
六、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未成年人甲(16岁)因一时贪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起诉至法院。辩护律师提出甲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律师协助家属申请犯罪记录封存,甲在升学与就业时均以“无犯罪记录”处理。本案提示,将量刑压至五年以下是封存辩护的核心战场,缓刑同样满足封存的刑罚条件。
【示意案例二】未成年人乙(17岁)因琐事纠纷参与寻衅滋事,情节较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主张乙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具备帮教条件,建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乙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因乙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依法不形成犯罪记录,无需启动封存程序。本案表明,附条件不起诉是从源头避免“案底”的最优路径,对未成年人前途的保护最为彻底。
【示意案例三】未成年人丙(17岁)涉嫌强奸罪,因手段恶劣、后果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丙家属咨询律师能否申请犯罪记录封存。律师经分析指出,因丙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不适用封存,其犯罪记录将予以保留,丙在入伍、就业时仍应依据《刑法》第一百条如实报告。本案提示,刑罚幅度是决定封存与否的“分水岭”,对于严重犯罪案件,辩护重点应回到量刑本身,尽量通过法定从宽情节争取在五年以下量刑,以保住封存的资格。
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会留案底吗?答案是:原则上会留,但符合条件的应当封存,封存后在法律效力上视为无犯罪记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与对未成年人未来的实质性保护。辩护律师应当将封存制度作为未成年人案件辩护的核心工具:在审前争取不起诉以从源头避免形成记录;在审判阶段全力将量刑压至五年以下以保住封存资格;在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封存并监督落实。江西吉安刑事律师王吉成在长期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始终认为,保护一个孩子的前途,往往比争取一时轻判更为重要。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辩护思路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专业的辩护。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183-0796-5661
• 微信号: lawyer_wang_zz
• 办公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
• 执业机构: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示: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