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认罪认罚能减多少刑?江西吉安刑事律师解答

引言

“认罪认罚能减多少刑?”这几乎是每一位走进江西吉安刑事律师办公室的当事人及家属最关心的问题。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该制度已成为刑事案件中适用率最高、影响量刑最为直接的重要制度。但需要明确的是,认罪认罚并非“一律减几分”的固定公式,其减刑幅度受到认罪认罚的及时性、彻底性、真实性,以及退赃退赔、赔偿谅解、罪行轻重、诉讼阶段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司法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因为不了解制度规则而错失从宽机会,也有的当事人盲目签署具结书后发现量刑偏重而进退两难。本文由王吉成律师结合量刑辩护实务,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依据、减刑幅度的考量因素、不同诉讼阶段的从宽差异、量刑建议与辩护协商等方面作系统梳理,帮助读者理性看待“认罪认罚能减多少刑”这一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依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该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条文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

需要准确理解条文表述:“可以依法从宽”。其中,“可以”意味着原则上从宽,但并非绝对强制;“依法”意味着从宽必须在法定刑幅度内、依照量刑规范进行,不能突破法律下限;而“从宽”既包括量刑上的从轻、减轻,也包括程序上的简化与强制措施的从宽适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该制度运行的重要规则基础。

二、减刑幅度的考量因素

认罪认罚到底能“减”多少刑,并没有一刀切的固定比例,而是由司法机关综合多种因素作出评价。概括而言,主要考量以下情节:

第一,悔罪态度的真实性。认罪认罚必须出于自愿、真实,如果只是策略性“认罪”而内心抗拒,或为逃避重罪而“认轻不认重”,其从宽幅度将大打折扣。

第二,退赃退赔与赔偿谅解。积极退赃、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显著提升从宽幅度的重要因素。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往往能在量刑上形成可观的从轻空间。

第三,认罪认罚的及时性。越早认罪、越早认罚,越能体现真诚悔罪,从宽幅度也越大;越到诉讼后期才被动认罪,从宽空间越小。

第四,罪行的严重程度。对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对效果更明显;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认罪认罚,其从宽空间也相对有限。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与量刑指导意见的概括精神,认罪认罚情节通常可在量刑基准上作一定幅度的下调,但具体减多少,须结合罪名、情节、阶段综合判断,不存在固定的法定百分比,也不宜简单以“减几个月”概括。

三、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差异

认罪认罚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其从宽幅度存在明显差异。越早认罪认罚,从宽空间越大,这是该制度的核心导向之一。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调查取证的,从宽幅度最为充分。侦查阶段如实供述,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时查明事实、固定证据,体现最真诚的悔罪态度。

(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是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关键节点,检察机关一般会据此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审查起诉阶段是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的主战场,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作用尤为突出。

(三)审判阶段。案件进入法院审判后,被告人仍可继续作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但从宽幅度相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所收窄。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的,法院会综合考虑认罪的主动性、对庭审的影响等因素酌情从宽。

总体而言,根据指导意见的概括精神,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呈递减趋势,越往后退让的越少。

四、量刑建议与辩护协商

认罪认罚案件的核心机制是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在量刑建议形成过程中,辩护律师的参与至关重要。律师可以就罪名认定、自首、立功、从犯、未遂、退赃、赔偿谅解、前科劣迹等情节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争取相对合理的量刑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协商,是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从宽的关键节点。

关于量刑建议的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除存在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以及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等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一规定确立了量刑建议对法院的一般约束力,但同时为法院保留了依法审查的权力。若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调整量刑建议;经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五、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或从宽受限的情形

认罪认罚从宽并非“万能钥匙”,部分情形下不能适用或从宽幅度受到严格限制: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自愿真实认罪认罚的,例如被诱供、刑讯逼供、欺骗而作出不真实供述的,不能适用从宽;第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即使认罪认罚,从宽空间也极为有限;第三,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反悔的,原从宽评价可能被调整,已签署的具结书效力也会受到影响;第四,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不同案犯之间的责任分担存在重大争议的,认罪认罚的适用和从宽幅度需要审慎把握;第五,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重大敏感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需严格审查。辩护律师应当对上述情形作准确判断,避免向当事人作不切实际的从宽承诺。

六、辩护运用路径

(一)指导当事人真诚认罪

认罪认罚的基础是自愿、真实。辩护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讲明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确保当事人理解制度内容、自愿作出选择的前提下,指导其作出真诚的认罪认罚意思表示,杜绝任何形式的诱导、强迫或虚假认罪。

(二)固定从宽情节

律师应当围绕自首、立功、从犯、未遂、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初犯偶犯、未成年、老年犯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进行全面调查、固定证据。尤其是退赃退赔与赔偿谅解,往往是提升从宽幅度、争取缓刑的关键,律师应积极促成与被害方的和解。

(三)量刑协商技巧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当结合案件事实、量刑指导意见的概括规则,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的具体刑期、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作充分协商。协商时应当做到:理由充分(情节清单)、依据明确(法条与量刑规则)、诉求具体(明确刑期区间与缓刑请求),并留下书面意见留痕,避免协商流于口头。

七、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甲因涉嫌盗窃罪被立案侦查。到案后第一时间,甲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在辩护律师介入后积极联系家属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结合甲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提出较轻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建议适用缓刑,法院依法采纳。本案提示,越早认罪、越彻底退赃,从宽幅度越充分

【示意案例二】被告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乙以量刑建议偏重为由,在辩护律师协助下提出异议,并补充提交了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初犯等新的从宽证据。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法院最终采纳调整后的建议。本案说明,认罪认罚后的量刑建议并非不可变更,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仍可就量刑建议发表意见、推动依法调整。

【示意案例三】犯罪嫌疑人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阶段丙基于侥幸心理拒不供述,审查起诉阶段面对证据压力才“象征性”认罪,但拒绝退赃,亦未取得被害方谅解。检察机关虽提出量刑建议,但因丙认罪不及时、不彻底、未退赃,量刑建议中从宽幅度相对有限,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亦未给予较大从宽。本案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并非“形式化”认罪即可享受,缺乏真诚悔罪与实质退赔,从宽空间将被大幅压缩。

结语

“认罪认罚能减多少刑?”没有标准答案,但有一条清晰的法律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提供了从宽的法定依据,第二百零一条确立了量刑建议的约束力与调整机制,《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提供了运行的概括规则。从宽幅度的大小,取决于认罪认罚是否自愿、真实、及时、彻底,是否辅以退赃退赔、赔偿谅解等实质悔罪行为,以及辩护律师能否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协商中精准发力。作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王吉成律师在办理吉安本地及外地各类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引导当事人真诚认罪以争取从宽,也通过精细化量刑辩护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辩护思路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专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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