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认罪认罚具结书反悔后的量刑辩护运用

引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通过控辩协商达成量刑共识,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具结书作为认罪认罚的核心载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量刑建议的书面承诺。然而,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签署具结书后又"反悔"的情形:有的在庭前翻供、否认犯罪事实;有的在庭审中对罪名或量刑提出异议;有的一审获得从宽量刑后又提起上诉,要求进一步从宽。具结书反悔直接影响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基础,进而引发量刑建议的调整、撤回与人民法院量刑裁判的连锁反应。辩护律师如果不能准确识别反悔的类型、事由与法律后果,不能在反悔情形下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往往会让当事人陷入"既失去认罪认罚的从宽红利,又丧失实质辩护空间"的两难境地。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多年刑事辩护实务,就认罪认罚具结书反悔后的量刑辩护运用作系统梳理,以期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参考。

一、认罪认罚从宽与具结书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认罪认罚从宽既是一项实体从宽情节,也是一项程序从简依据,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对量刑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结书的法律性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可指控事实、接受量刑建议的书面意思表示,是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核心载体与形式要件。法律同时规定了几类例外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认罪认罚等),不需要签署具结书。具结书一旦合法签署,即对控辩双方形成量刑承诺的约束力。

(三)《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具结书的签署、量刑建议的形成与调整、反悔的处理等作出了系统规定。该意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诉讼阶段,没有罪名与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但具体从宽幅度应当结合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等综合确定。辩护律师应当熟悉该意见的相关规定,把握量刑协商的尺度与边界。

二、具结书反悔的常见情形与法律后果

(一)签署后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具结书后,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翻供,否认主要犯罪事实,或对关键证据提出实质性异议。这种反悔直接动摇认罪认罚的事实基础,属于最严重的反悔类型,通常导致认罪认罚从宽不再适用,原已获得的量刑减让面临被取消的风险。

(二)对指控罪名或量刑建议提出异议

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或量刑建议持异议,但承认指控事实,在法庭上作出辩解。此种情形需要审慎区分:是对案件事实的实质异议,还是仅对法律适用、量刑幅度的合理辩解。前者可能被认定为反悔,后者则属于正当行使辩护权,不应被简单评价为反悔。辩护律师应当通过精准的辩护表达,避免合理辩解被不当归入"反悔"范畴。

(三)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被告人一审获得基于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属于"认罚不认罚"的反悔。但此处需特别谨慎: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能简单以上诉行为本身推定反悔,而应结合上诉理由与具体内容判断是否构成对认罪认罚承诺的实质违反。对仅就量刑幅度提出合理上诉的,不宜轻易认定为反悔。

(四)反悔的法律后果

反悔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基础丧失,原已获得的量刑减让可能被取消;第二,检察机关可以调整或撤回量刑建议,提出更重的量刑建议;第三,人民法院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不再采纳原量刑建议;第四,案件可能由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第五,反悔后若再次认罪认罚,从宽幅度通常较初次签署时有所收窄。

三、反悔后量刑建议的调整与撤回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采纳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一规定确立了量刑建议对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力,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量刑环节的核心条款。

(二)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量刑建议的例外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认罪认罚具结书反悔,是上述例外情形的核心触发点,直接决定人民法院能否采纳原量刑建议。

(三)量刑建议的调整与依法判决

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辩护律师应当善用这一调整机制,在反悔发生后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重新协商的机会,或者在审判阶段独立开展量刑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反悔情形下的辩护应对

(一)审查反悔事由是否正当

首先应当审查反悔事由是否具有正当性。若反悔系因签署时违背自愿性(如未获得有效法律帮助、被诱导或胁迫)、事实认定错误、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等正当原因,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支持反悔,申请核实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时主张具结书无效,为当事人争取重新开展量刑协商的机会。

(二)重新开展量刑协商

对于因量刑幅度或法律适用争议引发的反悔,辩护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在审前或庭前与检察机关重新开展量刑协商,提交新的从宽情节材料(如退赃退赔、赔偿谅解、立功线索等),争取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仍保留从宽属性,避免案件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后丧失认罪认罚红利。

(三)与无罪、罪轻辩护的衔接

若反悔背后是基于证据、事实的实质无罪或罪轻辩护,辩护律师应当做好策略衔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独立开展辩护,避免因策略反复而损害辩护公信力。同时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反悔可能带来的程序与量刑风险,确保其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选择。辩护方向的稳定与一致,是反悔情形下辩护公信力的基石。

五、辩护运用路径

(一)签署前的预防性把关

反悔问题最好的化解方式是预防。辩护律师应当在具结书签署前充分阅卷、会见,核实事实证据,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量刑协商,确保当事人系基于真实自愿签署。对事实有争议、证据不稳定的案件,应当慎重签署具结书,必要时就争议条款与检察机关反复协商,避免埋下反悔隐患。

(二)反悔发生时的及时应对

反悔一旦发生,辩护律师应当第一时间固定反悔事由的证据材料,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充分沟通,阐明反悔的正当性或合理性,争取重新协商或调整量刑建议的空间。同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专业释明,使其对反悔后果有清晰预期,避免情绪化、策略化的反复反悔。

(三)审判阶段的独立量刑辩护

即使认罪认罚从宽不再适用,辩护律师仍应在审判阶段独立开展量刑辩护,从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赔偿谅解、被害人过错、初犯偶犯等情节入手,争取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量刑规范化的核心在于情节的全面呈现与精准适用,这与独立量刑辩护完全契合。

(四)二审、申诉阶段的持续关注

对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二审阶段持续关注量刑建议的稳定性与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必要时就上诉是否构成反悔、反悔后量刑建议是否应被撤销等问题发表独立辩护意见。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若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或事实认定错误,亦可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

六、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被告人A涉嫌盗窃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案件起诉至法院后,A以"被盗物品鉴定价格过高"为由翻供。辩护律师经审查认为,价格鉴定确实存在方法不当的问题,遂支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同时引导A对"盗窃事实本身"仍保持认罪态度。辩护律师进一步主张:1.对个别证据的合理异议不等于对指控事实的整体否认,不应被认定为认罪认罚的反悔;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仅当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时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量刑建议的例外情形;3.A对核心事实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应予采纳。人民法院最终对鉴定意见作了部分调整,并对A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案中,辩护律师准确区分"对事实的认罪"与"对个别证据的合理异议",为当事人保留了从宽空间。

【示意案例二】被告人B涉嫌非法经营罪,签署具结书后获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一审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B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辩护律师主张:1.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能仅以上诉行为本身推定反悔;2.B上诉理由中包含对自首情节未被充分评价的合理主张,属正当行使辩护权,不构成对认罪认罚承诺的实质违反;3.即使存在量刑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也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形,而非一律撤销从宽量刑;4.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未申请调整量刑建议,亦可反证本案上诉并未动摇认罪认罚基础。二审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未被撤销。该案体现了辩护律师对上诉权与反悔认定的精准把握。

【示意案例三】被告人C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签署具结书后获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庭前C突然翻供,主张"系正当防卫"。辩护律师经会见、阅卷,认为本案确存在被害人先行动手、C反击行为具有防卫属性的可能,遂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转为无罪、罪轻辩护,同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案发现场监控、传唤现场目击证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C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采纳辩护律师关于"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C系初犯、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后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展示了反悔情形下辩护策略的合理衔接——从认罪认罚辩护平稳过渡到实质辩护,仍为当事人争取到较轻量刑,避免了"既失从宽、又失辩护"的两难局面。

结语

认罪认罚具结书反悔后的量刑辩护,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辩护律师应当深刻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一条以及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立法精神与适用规则,准确识别反悔的类型与事由,区分正当反悔与非正当反悔、整体反悔与局部异议、事实翻供与法律辩解。在反悔发生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或争取重新协商、调整量刑建议,或在审判阶段独立开展量刑辩护,避免当事人陷入"既失从宽、又失辩护"的两难境地。同时,具结书签署前的预防性把关更为关键——充分阅卷、有效会见、真诚协商,才能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正惠及当事人,也才能让量刑规范化的价值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得到充分体现。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刑事辩护实务中深刻体会到,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绝非"走形式、签具结",而是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二审、申诉全流程的专业辩护工作。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辩护思路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专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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