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辩护

引言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审查口供合法性、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关键证据,也是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动摇控罪证据体系最为有力的抓手之一。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大量案件的定性、量刑档位乃至罪与非罪,最终都依赖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的效力。一旦讯问程序的合法性受到动摇,口供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往往意味着控方证据链的断裂。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多年刑事辩护实务,围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律依据、合法性审查要点、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限、排除申请与质证辩护路径作系统梳理,以期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思路参考。

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一)《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一规定确立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两层适用结构":一般案件"可以"录音录像,属于授权性规范;而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则属于强制性规范,侦查机关没有裁量放弃的余地。一旦属于"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而未录音录像,讯问程序的合法性即面临根本性疑问。

(二)公安、检察机关的细化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刑事诉讼法》框架内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公安机关办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对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不间断、完整、客观;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样应当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当在讯问室内进行,并在录像中清晰反映讯问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及被讯问人的状态。

(三)"全程、同步、完整"的实质要求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精髓在于"全程、同步、完整"三个关键词。"全程"要求自讯问开始至结束的整个过程无遗漏,不得只录制部分时段;"同步"要求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制作同步进行,不得事后补录或先行讯问再行录制;"完整"要求音视频信号完整、画面清晰、声音连贯,不得选择性录制或人为中断。任何违反"全程、同步、完整"要求的录音录像,其证明讯问合法性的效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辩护律师审查录像时,应牢牢把握这三个维度,发现其中任何环节的缺失或瑕疵。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全程同步、有无选择性录制

辩护律师在阅看同步录音录像时,首要审查的是"全程同步性"。应重点比对录像的起止时间与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录像开始时讯问早已开始""录像结束前讯问已结束"的情形,是否存在录像中途中断、画面跳转、时间戳异常等情况。选择性录制是司法实务中最为隐蔽的程序违法形态之一——侦查人员可能在录像开始前已经先行讯问,甚至已经通过非常规手段获取供述后再行"补录",使录像呈现出的"配合供述"掩盖了此前的不正当取证过程。对此,辩护律师应当结合被告人关于讯问过程的陈述,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录像之外的前置讯问。

(二)讯问时间、地点、人员是否合规

讯问的时间、地点、人员是讯问合法性的形式要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规定的讯问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应当由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进行。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录像中反映出的讯问起始时间是否异常(如深夜、凌晨开始长时间讯问)、讯问地点是否合规(如羁押后仍在看守所以外讯问)、讯问人员是否符合二人要求,这些形式要件的违反往往是程序违法的直观表征。

(三)是否存在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欺骗

录像所反映出的讯问氛围和方式,是审查讯问合法性的实质内容。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1.疲劳审讯——讯问时间过长、夜间连续讯问,致使犯罪嫌疑人处于极度疲劳、精神崩溃状态;2.威胁——以加重刑罚、追诉亲属、不利处理同案犯等相威胁;3.引诱——以取保候审、轻判、不追诉等利益相引诱;4.欺骗——虚构证据、虚构同案犯供述、虚构被害人陈述,骗取口供;5.体罚虐待——虽未达到刑讯逼供的暴力程度,但通过长时间固定姿势、饥渴、寒冷等方式变相折磨。上述情形虽未必直接构成《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但已涉嫌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足以对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产生实质影响。

(四)讯问笔录与录像是否一致

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一致性比对,是辩护律师审查口供证据的核心环节。实务中经常出现以下不一致情形:1.笔录内容"概括化"——录像中犯罪嫌疑人的表述含糊、推诿、辩解,笔录却记载为清晰、明确的供述;2.笔录内容"美化"——录像中并未使用的特定用语、关键定罪用语(如"明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笔录中却"精准出现";3.笔录内容"删减"——录像中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澄清、合理解释被笔录整体删除;4.笔录与录像的关键事实表述存在矛盾。这种笔录与录像的实质性不一致,反映出侦查人员对供述的"加工"痕迹,足以动摇笔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三、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限

(一)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概念,包括使人肉体或者肉体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以及使人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使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痛苦,以及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均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对于此类非法证据,法律采取的是绝对排除立场,不能补正,不能合理解释。

(二)未录音录像或录像不全对供述效力的影响

对于"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而未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不连续的,对所取得供述的效力将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在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未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提供的录音录像存在重大瑕疵,致使讯问合法性无法证明的,对有关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则的实质,是将证明讯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配置给控方,控方不能提供完整、合法的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明的,即应承担不利后果。辩护律师在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应当牢牢把握这一规则,把"应当录音录像而未录音录像"或"录像存在重大瑕疵"作为申请排除口供的核心理由。

(三)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

需要区分的是,并非所有讯问程序上的不规范都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讯问笔录上存在的形式要件瑕疵,如侦查人员签名不全、讯问时间记载有误、讯问地点记载模糊等,属于瑕疵证据,侦查机关可以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予以弥补;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但"补正、合理解释"不能突破底线——对于实质性影响供述自愿性、真实性的问题(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存在疲劳审讯、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取证),不能通过简单的程序补正予以"治愈"。辩护律师应当精准区分形式瑕疵与实质违法,对于前者可以质证但不必然主张排除,对于后者则应当坚决申请排除。

四、排除申请与质证辩护路径

(一)庭前会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庭前会议制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并在庭前会议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辩护律师应当尽可能在庭前会议阶段提出排除申请,并提交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关于伤情的陈述、伤情照片、就医记录、看守入所体检记录、讯问时间表、同监室人员证言等。庭前会议阶段申请排除具有三重意义:一是固化争议焦点,使法庭对证据合法性形成预判;二是促使控方在庭前即承担证明责任,提前固定其证明思路;三是为后续庭审质证打下基础,防止庭审中控方临时补充证据。

(二)申请调取与当庭播放录像

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明讯问合法性最为直接的证据。辩护律师在怀疑讯问合法性存在问题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向侦查机关调取并当庭播放全部同步录音录像。调取、播放录像时应当注意:1.调取的范围应当覆盖全部讯问过程,而非侦查机关筛选后的"片段";2.播放应当连续完整,而非截取关键节点;3.对于录像中可疑时段(如时间戳异常、画面切换、声音断续)应当重点回放、慢放、定格分析;4.必要时申请对录像的完整性、连续性、未经剪辑性进行技术鉴定。庭审中播放录像,往往能直观揭示讯问氛围、被告人精神状态、侦查人员讯问方式,对法官心证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辩护律师同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侦查人员出庭是检验讯问合法性的重要方式——面对辩护律师的当庭发问,侦查人员需要就讯问的时间、地点、方式、被告人的反应、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等问题作出当庭说明。其陈述与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被告人陈述之间的矛盾,往往能够揭示讯问过程的真实状况。对于侦查人员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说明的,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其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不能成立。

(四)对合法性存疑口供主张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经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里"不能排除"的标准对辩护极为有利——并不要求辩护方证明非法取证确实发生,只要法庭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相关供述即应排除。辩护律师应当据此主张:在同步录音录像缺失、不完整,或者录像中反映出疲劳审讯、威胁引诱等情形时,相关口供的合法性处于存疑状态,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旦关键口供被排除,对于以口供为核心定案的案件(如受贿、贩毒、合同诈骗等隐蔽性犯罪),往往形成"证据链断裂"的辩护效果。

五、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甲被侦查机关讯问六次,前五次均作无罪或者罪轻辩解,第六次讯问中突然作出"认罪"供述,侦查机关据此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发现:1.前五次讯问均正常进行,时长合理;2.第六次讯问持续长达十六小时,跨越深夜至次日凌晨;3.录像中犯罪嫌疑人甲精神萎靡、答非所问,多次出现"你们说什么就是什么"等放弃性表述;4.讯问笔录的关键定罪用语("明知是毒品""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录像中并无对应表述。辩护律师主张:第六次讯问属于典型疲劳审讯,讯问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笔录与录像存在实质性不一致,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真实意思;不能排除以变相刑讯方式获取供述的可能性,相关口供应予排除。检察机关经审查,最终未将第六次讯问笔录作为起诉依据。本案例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当事人。

【示意案例二】某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乙被指控收受他人贿赂。侦查机关仅提供了一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录像时长四十分钟,画面清晰、声音连贯,看似程序合规。但辩护律师比对发现:1.录像开始时,讯问笔录的前半部分内容已经"形成",明显存在录像之前的前置讯问;2.侦查机关未能提供乙到案后至录像开始前这段时间的讯问录像;3.乙在入所体检时存在体表挫伤,但侦查机关未能作出合理解释;4.录像中乙表情呆滞、反应迟缓,陈述内容高度模式化。辩护律师主张:本案属于"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但侦查机关仅提供了部分时段录像,未能证明讯问全过程的合法性;结合乙入所体检的伤情记录,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的可能性,相关供述应当排除。法院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对前置讯问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最终裁定相关供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本案例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当事人。

结语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防范刑讯逼供、保障口供合法性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辩护律师审查证据合法性、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核心抓手。辩护律师应当深刻理解《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同步录音录像适用范围、合法性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系统规定,精准区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准确把握"全程、同步、完整"的实质要求,从同步录音录像的调取、审查、比对、播放到庭前会议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合法性调查申请等各个环节,构建完整、立体的辩护体系。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录像而未录音录像"或"录像存在重大瑕疵"本身就是申请排除口供的有力依据。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刑事辩护实务中深刻体会到,同步录音录像的精细化审查往往能够发现案件中最为关键的辩护突破口,一个被成功排除的非法口供,可能彻底改变案件的走向。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辩护思路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专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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