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及辩护

引言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是经济犯罪辩护中常见的两种罪名,两罪在客观行为上有相似之处,但在主观目的与法律规定上存在本质差异,量刑幅度也相差悬殊。司法实践中,案件究竟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定性,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与财产。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刑事辩护实务,对两罪的法律规定、关键区分以及辩护路径作系统分析。

一、两罪的法律框架与构成要件

(一)贷款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作担保等手段,骗取贷款。本罪属于金融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二)骗取贷款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要求客观上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占有目的"作了专门规定。对于贷款诈骗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不能仅凭贷款未能按期归还的结果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意见列举了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包括: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这些情形为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反向论证空间。

二、两罪的关键区分:非法占有目的

(一)主观目的的本质差异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取得贷款后根本不打算归还,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骗取贷款罪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主观上仍希望归还贷款,只是因为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最终未能归还。这种主观目的的差异决定了两罪在刑法评价上的根本分野。

(二)款项用途的区分

款项用途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取得贷款后通常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转移境外、抽逃隐匿、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根本不用于正常经营或约定的贷款项目;骗取贷款罪中,行为人取得贷款后通常将款项用于企业真实经营、项目实际推进,只是因经营失败而无力归还。辩护中应当重点核查贷款资金的实际流向,关注资金是否进入约定的项目或经营领域。

(三)还款来源、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的区分

还款来源、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是认定主观目的的三个关键维度。在贷款诈骗罪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没有真实的还款来源,主观上无还款意愿,客观上不具备还款能力;在骗取贷款罪案件中,行为人通常具有一定的还款来源,贷款时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主观上具有还款意愿,客观上积极筹措资金归还贷款本息。辩护中应当全面收集行为人的资产状况、经营流水、还款记录等证据,论证其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基础。

(四)是否造成银行损失的区分

贷款诈骗罪不要求以"造成银行损失"为构成要件,只要骗取贷款数额较大即可入罪;而骗取贷款罪必须以"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这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虽然取得贷款的手段存在欺骗因素,但银行通过抵押物处置、保证人追偿等方式并未实际造成损失,或损失尚未达到"重大"标准,则不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罪。

三、辩护切入点的体系化构建

(一)贷款项目真实性的辩护

贷款项目真实性是骗取贷款行为辩护的核心。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核查贷款项目的立项审批、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文件,核实项目是否客观存在、是否真实推进、是否仅在某一环节存在瑕疵。如果贷款项目本身真实存在,仅是部分申报材料存在夸大、遗漏等问题,则不应认定为虚构项目骗取贷款,而应考虑是否构成民事违约或行政违规。这一辩护方向对于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具有决定性意义。

(二)资金实际用途的辩护

资金实际用途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应当调取行为人取得贷款后的全部银行流水,核查资金流向是否进入约定的项目或经营领域,是否用于企业真实经营,是否存在抽逃、转移、隐匿、挥霍等情形。如果资金确实用于约定的项目或经营,则应当重点论证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争取以骗取贷款罪甚至无罪处理。资金流向的细致梳理往往是辩护取得突破的核心环节。

(三)还款行为的辩护

还款行为是反映主观目的的重要客观表现。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收集行为人在贷款存续期间的还款记录,包括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偿还逾期贷款、协商展期等行为,证明行为人具有积极的还款意愿和实际行动。如果行为人在贷款过程中持续归还本息,仅在后期因经营困难而未能按期偿还,则应当着重论证其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辩护路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四)未能还款的客观原因辩护

未能还款的客观原因是骗取贷款罪辩护的重要方向。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收集市场环境变化、行业政策调整、上下游违约、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客观证据,证明未能按期归还是基于客观经营风险,而非主观恶意。如果能够证实行为人在贷款时具备还款能力、贷款项目具有可行性、未能还款系客观经营风险所致,则应当重点争取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并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四、概括性示意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某地一企业实际控制人因企业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在贷款申报过程中,企业对部分经营数据进行了适度修饰,对部分关联企业担保情况存在未充分披露的情形。贷款发放后,资金全部进入企业账户,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用于原材料采购、产线升级和市场拓展。贷款存续期间,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利息,并按时归还了部分本金。后因行业周期性下行、上下游多家企业违约,企业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期归还剩余贷款本息。银行报案后,检察机关以贷款诈骗罪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从以下方面展开辩护:第一,全面核查企业经营资料,证明贷款项目真实存在、企业具备真实经营基础;第二,调取企业全部银行流水,证明贷款资金100%用于企业经营,无任何抽逃、转移、挥霍情形;第三,收集企业按月付息、部分还本的银行记录,证明行为人具有积极还款意愿和实际行动;第四,收集行业研究报告、同行业企业经营数据,证明未能还款系行业周期性下行引发的客观经营风险;第五,组织论证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企业未还款属于正常经营失败,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骗取贷款罪,法院依法从轻判处。

五、辩护延伸问题的思考

(一)罪轻辩护与无罪辩护的选择

在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辩护中,辩护策略的选择至关重要。对于证据明显不足、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坚持无罪辩护;对于犯罪事实清楚、但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优先考虑罪轻辩护,争取将贷款诈骗罪变更为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两罪量刑差距悬殊,定性辩护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

(二)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区分

在涉及单位的贷款诈骗或骗取贷款案件中,往往存在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业务经办人等多个责任主体。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各责任主体在贷款过程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参与程度,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仅参与部分环节、不知悉贷款整体情况、未实际控制资金的人员,应当重点论证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共同犯罪故意,争取不起诉、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民刑交叉的程序协调

贷款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民刑交叉问题。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则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辩护律师应当关注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协调,避免在刑事案件未结案前因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影响刑事辩护空间。同时,应当充分运用民事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涉案财产的及时处置

涉案财产的及时处置是经济犯罪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密切关注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情况,适时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查封异议、扣押异议等法律意见。对于与贷款项目相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申请解除强制措施,避免因长期查封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债务清偿。

结语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是经济犯罪辩护中的核心议题,两罪在主观目的、法律规定、量刑幅度上存在本质差异,辩护策略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命运。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刑事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办理此类案件应当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线,从贷款项目真实性、资金实际用途、还款行为表现、未能还款的客观原因等多个维度构建辩护方案,全面收集、固定、组织证据,准确论证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律师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之间作出理性选择,在共同犯罪中准确区分各责任主体的地位与作用,在民刑交叉中妥善协调程序衔接,在涉案财产处置中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专业、细致、扎实的辩护工作,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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