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退赃的适用与辩护

引言

犯罪所得的追缴、责令退赔与被告人主动退赃,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核心处理方式,也是辩护实践中最容易被忽视、却最直接影响量刑结果与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环节。司法实务中,"判了不追""追缴扩大化""退赃后量刑未予体现"等问题较为突出。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办案体会,从《刑法》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出发,对追缴、退赔、退赃的适用与辩护作系统梳理。

一、追缴与退赔退赃的法律框架

(一)《刑法》第64条的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该条确立了追缴、责令退赔、没收三种处置方式,并明确了"返还被害人"的优先方向。

(二)追缴、退赔与退赃的体系定位

追缴是司法机关依法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强制收回的国家行为;责令退赔是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退还或赔偿被害人的处置方式;退赃则是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判决前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或退赔被害人的行为。三者分别对应"刑事强制处置""刑事裁判处置""当事人主动履行",但均与量刑情节紧密相连。

(三)执行层面的规范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行范围、权属争议处理、被害人优先受偿、善意第三人保护等内容。例如该规定第13条要求执行中应当平衡国家利益与被害人利益,被害人合法债权在追缴财产范围内应予优先保障;第14条至第16条对赃款赃物转化形态、原物与收益、善意取得等问题作了系统规定。

二、"追缴""责令退赔""退赃"的区分与量刑影响

(一)追缴与责令退赔的功能差别

追缴针对的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调国家强制收回;责令退赔主要服务于被害人权益的填补,使被害人合法财产得到返还或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违禁品、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适用没收;违法所得适用追缴;被害人合法财产对应退赔。三者各司其职,辩护时应避免被混同。

(二)退赃作为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67条、第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退赃数额、退赃时间、退赃对象(退给被害人还是上缴国库)均会影响从轻幅度。辩护人应把握"主动""及时""足额""到位"四个关键词。

(三)退赃与认罪认罚的衔接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积极退赃退赔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从宽处罚的重要考量。退赃的"质"(真诚悔过)与"量"(实际到位数额)共同决定量刑优惠幅度,辩护人应将退赃与认罪悔罪态度、退赔协议履行情况等联动呈现。

三、追缴范围的认定与辩护切入

(一)违法所得的范围

违法所得包括直接违法所得(如诈骗犯罪中骗取的款项)、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孳息、投资收益等),以及转化形态(购买房产、车辆、贵金属等实物)。《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明确:原物应予追缴或退赔;原物已转让、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按转让价款或评估价值追缴。

(二)善意取得的抗辩

赃款赃物进入流通后,涉及第三人善意取得问题。根据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善意取得且支付合理对价的,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不得追缴。这一规则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提供了防火墙。例如近亲属使用犯罪所得购买的不动产,若过户时登记机构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善意取得的认定空间存在。

(三)共有财产与案外人权益

实践中常见被告人将违法所得与家庭共有财产混同、用于家庭经营或置业的情形。辩护人应主张严格区分被告人个人违法所得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必要时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避免追缴范围不当扩大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

(四)非法经营、套路贷等案件的特殊形态

在非法集资、套路贷、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众型犯罪中,违法所得与被害人损失之间的对应关系较复杂,律师可从资金流向、被害人实际损失、被告人参与层级、违法所得归集账户等切入,论证不应将全体下线款项简单全部认定为本人违法所得,进而压缩追缴范围、限定退赔金额。

四、被害人优先受偿与辩护策略

(一)被害人优先受偿的法理与规范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应当坚持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惩罚与挽损相协调、国家利益与被害人权益相兼顾的原则。在追缴赃款赃物时,被害人合法债权在追缴范围内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受偿。该规则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具有重大意义。

(二)被害人对量刑的影响

被害人谅解与否、被害人损失是否实际弥补,都会影响量刑。在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积极履行退赔义务往往能换取谅解,辩护人应主动协调退赔节奏、金额与方式,把"退赔—谅解—从轻"链条打通。

(三)被害人优先受偿 vs 国家利益的平衡

也存在赃款不足以同时满足被害人退赔与罚金、没收的情形。辩护人应主张: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应当优先;罚金刑的判处应当与被告人实际履行能力相适应;必要时提出财产刑易科、缓缴、分期履行建议,避免"空判"导致执行不能反向影响减刑。

五、辩护方案的整体构建

(一)会见与赃物清单核对

辩护人应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即同步核对涉案财物:账目、流水、扣押清单、查封冻结情况。重点关注扣押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违法的查冻扣、是否还有近亲属或第三人持有的涉案财物未被纳入清单。精准掌握财物清单,是后续退赃安排的前提。

(二)退赃方案的提前规划

辩护人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与当事人、家属沟通退赃方案:退赃金额与退赃能力匹配、退赃款项来源合法、退赃方式(如现金、转账、协助变现车辆房产等)合法合规。对于确实无退赃能力的被告人,应如实呈明,并积极争取分期履行或易科财产刑。

(三)庭审中的举证质证

庭审阶段,辩护人对追缴范围、赃物形态、善意取得、被害人损失认定等证据,应逐项质证。对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电子数据等涉及违法所得数额的关键证据,应当申请重新鉴定或通知鉴定人出庭,确保"违法所得多少"的事实认定严密可信。

(四)裁判执行阶段的延伸辩护

裁判生效后,辩护仍可发挥作用:对赃物认定提出执行异议;对罚金易科提出申请;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协助应诉;对被害人超额受偿主张纠正。执行阶段的辩护是辩护链条的延伸,不可忽视。

六、概括性示意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被指控累计取得违法所得数千万元。辩护人细致梳理资金流水,主张其中部分款项为正常经营所得、与犯罪行为无因果关系,并就其中一项房产提出善意取得抗辩。最终法院在追缴范围上作出调整,将该房产认定系案外人善意取得而排除追缴。

【示意案例二】某涉众型案件,被害人众多、退赔压力较大。辩护人配合被告人家属在判决前主动退赃,并逐户签署退赔协议,争取被害人谅解。同时就赃款不足以全额退赔的部分,论证应当按比例公平受偿,避免个别被害人超额受偿。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退赃表现,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示意案例三】某侵财类案件,被告人被指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但部分款项查实系向亲属借款用于个人消费。辩护人提交相关转账凭证与借条,主张该部分款项不属于违法所得,不应纳入追缴范围。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追缴数额作出扣减,被告人实际退赔压力显著降低。

七、结语

犯罪所得的追缴、责令退赔与退赃,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一体三面",直接关系被告人、被害人、国家三方的利益平衡。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辩护人应当始终把握"违法所得的认定要严、退赃退赔的安排要早、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要实、与量刑情节的衔接要紧"这四个要点,从《刑法》第64条和《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的体系出发,把"追缴""责令退赔""退赃"三个维度的辩护都做到位,方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既要当好当事人权益的守护者,也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助退赃退赔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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