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单位犯罪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与辩护

引言

单位犯罪案件中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应当如何适用、和解后责任人员的法律后果如何,是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明确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与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确立了单位犯罪的基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和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多年刑事辩护实务,就单位犯罪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单位意思表示的形成、赔偿主体的确定、辩护切入等问题作系统分析。

一、单位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框架

(一)刑事和解的法定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和解程序。该条是适用刑事和解的基本依据,单位犯罪案件亦应受其约束。

(二)单位犯罪的基本规定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依法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位具有独立的刑事主体地位,其和解的成立必然涉及单位本身与责任人员两个层面。

(三)单位犯罪和解的特殊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被害方与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从宽处理。这意味着单位犯罪和解是双重主体之间的和解,既包括单位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也包括责任人员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二者缺一不可。

(四)适用罪名范围的限定

综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与《刑法》分则规定,单位犯罪中可能适用刑事和解的,主要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单位犯罪案件,如轻微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扰乱公共秩序类的单位犯罪等。过失犯罪且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亦在和解范围之内,但单位故意犯罪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幅度的,一般不能和解。

二、单位意思表示的形成与赔偿主体的确定

(一)单位意思表示的形成机制

单位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意思表示必须通过单位内部的决策机制形成。单位犯罪和解中的单位意思表示通常表现为: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作出决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单位授权代理人对外签署和解协议等。负责人代表单位作出的和解意思表示,对单位具有约束力,除非能够证明超越权限且相对方明知或应知该超越权限。

(二)负责人代表行为的特殊性

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往往既是单位意思表示的作出者,又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有双重身份。负责人代表单位签订的和解协议,在效力上归属于单位;但该负责人在和解协议中表达的个人认罪悔罪态度,又构成对其本人从宽处理的依据。辩护律师应准确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避免单位意思表示与个人意思表示的混淆。

(三)赔偿主体的确定原则

单位犯罪案件的赔偿主体具有特殊性。依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和侵权责任法理,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主体可以是单位与责任人员共同赔偿,也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款项的来源包括单位财产、责任人员个人财产,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厘清赔偿主体,避免因主体不明导致和解协议效力瑕疵。

(四)单位与责任人分担的常见模式

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赔偿的常见分担模式包括:单位全额赔偿模式、单位与责任人员按比例分担模式、单位赔偿为主责任人员补充模式、责任人个人全额赔偿模式四种。具体采取何种模式,应当结合单位经济状况、责任人员过错程度、被害人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分担方案。

三、刑事和解对责任人员的影响与辩护切入

(一)和解对责任人员的实体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达成和解的责任人员,可能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处理结果。

(二)和解对单位本身的实体影响

对单位而言,达成和解可以争取从宽处理,包括减少罚金数额、避免责令停业整顿、避免吊销许可证件、避免破产清算等严重后果。单位犯罪案件的和解结果直接影响单位的存续和经营,辩护律师应当从单位整体利益角度出发,争取和解结果的最大化。

(三)程序合法性辩护

程序合法性辩护是单位犯罪和解辩护的重要方向。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第一,单位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是否存在胁迫、欺骗情形;第二,负责人代表行为是否超越权限,是否符合单位内部决策程序;第三,被害人谅解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第四,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五,赔偿款项是否实际到位,是否存在虚假履行。

(四)实体合法性辩护

实体合法性辩护包括:第一,本案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和解范围,是否属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是否曾经故意犯罪,是否存在不适用和解程序的法定情形;第三,单位犯罪的责任划分是否清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区分是否准确;第四,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额赔偿或赔偿不足情形;第五,和解协议是否经过被害人真实同意,被害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从宽幅度的辩护

在达成和解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应当进一步争取从宽幅度的最大化。第一,论证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请求法院综合考量;第二,论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第三,论证被告人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已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第四,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论证和解对维护就业、稳定经营、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意义,争取最大的从宽处理结果。

(六)不起诉辩护的争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单位犯罪案件,达成和解后,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达成和解、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真诚悔罪,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条件,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准备不起诉辩护意见。

四、概括性示意案例的辩护解读

【概括性示意案例】某中小型民营企业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立案侦查。案件起因于单位负责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相关人员给予财物,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侦查阶段,王吉成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刑事和解辩护:第一,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和解范围,论证本案属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单位犯罪案件;第二,协助单位完善内部决策程序,由单位领导班子形成集体决议,授权负责人代表单位与被害人方进行沟通;第三,协助厘清赔偿主体,明确由单位财产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负责人个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赔偿款项依法到位;第四,促成单位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协议,单位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方自愿出具谅解书;第五,向检察机关提交从宽处理的法律意见书,论证本案达成和解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单位恢复正常经营,责任人员亦未受到刑事追诉。

结语

单位犯罪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与辩护,是刑事辩护实务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单位犯罪和解既涉及单位主体的特殊性,又涉及责任人员的双重身份,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把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刑法》第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适用条件、单位意思表示、赔偿主体、辩护切入等多个维度构建辩护方案。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厘清单位与责任人员的关系,把握和解程序合法性,争取从宽处理的最大化,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贡献专业力量。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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