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处遇的适用与辩护

引言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处遇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修订、2021年6月1日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系统构建了"一般预防—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重新犯罪预防"的分级预防与处遇体系,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衔接,形成了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并行、教育保护与行为矫治并重的处遇格局。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实务,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处遇的适用与辩护作系统梳理,以期为涉罪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教育工作者及同行提供参考。

一、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法律框架

(一)分级干预制度的立法脉络

我国对罪错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长期以来对因不满法定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主要适用收容教养。2020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以"专门矫治教育"替代"收容教养"表述。同步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原"收容教养"并入"专门矫治教育",确立了以行为危害程度为标尺的分级处遇体系。该法将未成年人的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三类,分别对应不同强度的干预措施。

(二)不良行为的界定与干预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但尚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程度的行为,例如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沉迷网络、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等。对不良行为以家庭和学校干预为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及时管教,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体现"早期干预、防微杜渐"的理念。律师在介入此类情形时,应着重提醒监护人履行管教义务,避免因疏于管教而导致行为升级。

(三)严重不良行为与专门教育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例如结伙滋事、寻衅滋事、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多次盗窃、吸食注射毒品等。对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严加管教、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等矫治措施;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注重文化教育与行为矫治相结合,实行闭环管理与开放式管理相衔接。

(四)专门矫治教育与《刑法》的衔接

专门矫治教育适用于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该类对象在专门学校内的专门矫治教育场所接受教育矫治,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参与日常管理。此处遇是对过去"收容教养"的法治化重构,兼具保护处分与保安处分性质,既不同于刑事处罚,又具有必要的强制力与矫治功能,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间处遇"的核心制度。

二、分级干预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一)专门教育的启动与决定

专门教育的启动通常源于学校、监护人提出申请,或由公安机关建议,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评估,综合考虑行为性质、主观恶性、心理状况、矫治可能性、家庭监护条件等因素后提出意见,再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作出决定。辩护律师应关注评估材料的客观性、评估人员的专业性、决定程序的规范性,避免将一般违纪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不当升格为专门教育对象,防止"标签化"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

(二)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条件

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其一,行为人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其二,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其三,经评估确有矫治必要,确有社会危险性。律师应当特别注意年龄界限的精确计算与证据审查。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类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亦应负刑事责任。属于核准追诉情形的,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非分级干预范畴,律师须准确区分。

(三)程序保障与监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调,对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应当告知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权利。专门学校应当定期对接受处遇的未成年人进行评估,对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的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就评估结论、决定程序、期限延长等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发现违法情形的,必要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为未成年人提供程序救济。

(四)与刑事程序的衔接

对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不公开审理等特别程序;对因年龄原因不予刑事处罚的,则转入分级干预。律师应在侦查初期即厘清未成年人年龄、认知能力与行为性质,判断其应适用刑事程序还是分级干预程序,从而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路径。两条路径之间并非截然割裂,律师在衔接环节的判断往往直接决定处遇走向。

三、辩护律师在处遇选择与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一)处遇定性的辩护

同一行为可能被定性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对应截然不同的处遇。律师应当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年龄与认知能力入手,主张更轻级别的定性。例如,将本属轻微违纪或一般违法行为排除在专门教育之外;对已构成犯罪但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积极争取不起诉并衔接社会观护、帮教基地,避免直接转入专门学校。

(二)程序合法性辩护

决定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评估是否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作出、未成年人的陈述与申辩权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监护人是否全程参与,都直接影响决定的合法性。律师应全面审查决定书、评估报告、询问笔录等材料,发现并指出程序瑕疵。例如,评估报告缺乏心理测评、社会调查报告缺失、监护人意见未被听取等,均可作为异议或复议的事由。

(三)期限与执行地点辩护

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的期限、管理强度、执行地点,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成长环境。律师可以就期限是否合理、是否定期评估、能否转回普通学校、执行场所的教育条件、能否探视等提出意见,避免"一关了之"或处遇期限畸长。对评估显示已无社会危险性、表现良好的,应当及时推动解除处遇或回归普通学校。

(四)权益保障与过渡安置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受教育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律师应关注专门学校是否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文化课程,是否开展心理辅导与职业技能培训,解除处遇后是否能顺利回归普通学校、社区与家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应坚持不公开处理、记录封存,避免"标签效应"对其升学、就业造成长远不利影响。必要时,律师可协调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学校、社区共同制定回归方案。

四、典型情形的示意

【示意情形】为便于理解,以下用一则概括化、示意性情形说明,并非真实案件,亦不指向任何具体当事人。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甲,多次参与结伙寻衅滋事,公安机关拟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律师介入后,一方面从行为定性入手,指出甲在共同行为中所起作用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部分行为更接近不良行为而非严重不良行为;另一方面审查评估程序,指出评估材料缺乏心理测评、监护人陈述未被充分听取。经与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沟通,最终甲被采取社区观护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处遇,未被送入专门学校,并同步安排了心理咨询与家庭指导。该情形表明,律师通过定性辩护、程序辩护与权益保障的有机结合,能够推动处遇向教育保护方向转化。

结语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处遇制度的核心,在于以行为危害程度为标尺,实现"宽严相济、教罚结合"。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辩护实践中深切体会到:分级干预辩护应当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规定为依据,从行为定性、适用条件、程序合法性、期限与执行、权益保障等维度构建全方位辩护方案。对未成年人而言,最好的辩护往往不是简单的"从轻处罚",而是争取最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健康成长的处遇。律师也应当推动家庭、学校、社区、政府协同参与,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贡献专业力量。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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