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与辩护实务

一、引言:一个常被忽视但又极为重要的罪名

在职务犯罪领域,受贿罪无疑是最广为人知的罪名之一。然而,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和犯罪形态的日益复杂化,一种"曲线受贿"的方式逐渐进入公众视野——行为人本身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却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利用后者的职务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这种行为,正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该罪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频率逐渐升高。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深入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准确把握其与相关罪名的界限、掌握有效的辩护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实务意义。

二、立法背景与规范目的

(一)立法沿革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的罪名,被纳入《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该罪的设立,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义务的重要体现,旨在打击那些利用公职人员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的"身边人",填补了当时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规制的空白。

(二)规范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如配偶、子女、情人、同学、老同事等——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却能够通过"吹枕头风""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对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实质影响。这些"身边人"以此向请托人索取或收受财物,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在增设本罪之前,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对该"身边人"收受财物的行为不知情,则难以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本罪的设立,正是为了解决这一法律漏洞,将惩治腐败的触角延伸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

三、构成要件解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

(二)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行为方式:

第一种: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第二种: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

简言之,行为模式可以概括为:关系密切人 → 利用影响力 → 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或收受财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罪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本罪。这一点是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重要区别——受贿罪中的"利益"不区分正当与不正当。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 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这是本罪主体认定中的核心争议问题。所谓"关系密切",通常是指基于血缘、婚姻、同学、同事、朋友、情人等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密切联系。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关系密切"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包括双方交往的频繁程度、感情深度、利益关联紧密度等因素。

3.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人。 这一主体范围涵盖了已经离开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员及其关系人,但前提是利用的是该离职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以此索取或收受财物。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关于"利用影响力"的司法认定

"利用影响力"是本罪的核心要素,也是实务认定中的难点。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把握:

(一)影响力的来源

影响力的来源是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这种影响力并非行为人自身所具备,而是来源于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如果行为人利用的是自身的能力、知识或其他社会资源,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则不构成本罪。

(二)影响力的作用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影响力"通常表现为以下方式:

(三)影响力的实际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本罪的成立并不以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为前提。换言之,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最终没有按照行为人的要求行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仍可构成本罪。

五、与受贿罪的界限区分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客观行为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正确区分对于准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一)主体身份不同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

(二)是否利用本人职权不同

受贿罪是行为人利用本人担任的职务便利;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行为人利用他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

(三)利益要件不同

受贿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区分正当与不正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四)共犯情形的处理

如果关系密切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事前通谋,由关系密切人出面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则双方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是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六、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一)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参照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执行。即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需要注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至一万元以上

(二)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本罪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处罚,具体分为三档:

第一档: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档: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数额标准为:

七、辩护要点与策略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开展辩护工作:

(一)主体身份之辩

审查行为人是否确实属于"关系密切的人"。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仅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过一般性接触或礼节性交往,并不属于"关系密切"的范畴。辩护人可以通过审查双方的通讯记录、交往频率、感情深度等证据,对"关系密切"的认定提出质疑。

(二)利用影响力之辩

审查行为人是否确实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如果行为人是通过自身的社会资源、专业知识、商业能力为请托人办事,而非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则不构成本罪。辩护人需要仔细审查行为人办事的具体途径和手段。

(三)不正当利益之辩

审查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根据司法解释,"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利益本身违法;二是利益本身虽不违法,但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如果请托人谋取的是合法利益,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四)共同犯罪之辩

审查案件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关系密切人收受财物的行为知情甚至参与其中,则应当定性为受贿罪的共犯而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某些情况下,以共同受贿罪论处可能对当事人更为有利(如从犯认定)。

(五)数额认定之辩

审查涉案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在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往往存在人情往来与受贿行为交织的复杂情形,辩护人需要严格区分正常的人情往来与权钱交易,对金额认定进行精细化审查。

(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之辩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通常涉及行贿人的配合调查,行为人到案方式多样,辩护人应当关注当事人是否存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自首情节,以及是否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立功情节,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八、律师提示与实务建议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提示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我约束,注意规范与"身边人"的行为界限。对于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打着自身旗号在外面揽事收钱的行为,应当保持高度警觉,及时制止和纠正。否则,即使本人不知情,近亲属也可能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家庭和自身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对"关系密切人"的提示

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社会关系的人员,应当认识到: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为他人办事并从中获利,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即使自身不具有任何公职身份。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认为"我不是公务员就没事",法律的惩治范围已经覆盖了这一领域。

对请托人的提示

通过"走后门""找关系"的方式托人办事,尤其是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输送利益,不仅可能导致所托之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托人自身也可能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同样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

九、结语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设立体现了"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治理理念——不仅惩治腐败官员本人,也将目光投向了隐藏在权力背后的"影子掮客"。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该罪的辩护空间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在主体认定、影响力判断、利益性质区分等方面仍然存在较为充分的辩护切入点。关键在于深入案情、精细化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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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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