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安排,体现了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第286条),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该制度进行了全面细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封未封"、违规查询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仍然突出,严重影响了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本文将从立法目的、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实务问题以及律师作用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全面分析。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目的与功能
(一)立法背景与目的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尚未完全成熟。基于这一认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从宽处理原则,刑事诉讼法则设置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对上述从宽保护理念的进一步延伸,其根本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未来发展的不利影响,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或者消除制度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明确要求,少年犯罪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被第三方获取。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对这一国际准则的国内法转化。
(二)制度功能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有以下核心功能:
第一,教育矫治功能。 通过封存犯罪记录,消除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标签效应,使其能够在没有社会偏见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参与竞争,从而实现教育矫治的目标。
第二,权利保障功能。 封存制度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不受歧视的权利,使其能够真正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
第三,社会回归功能。 犯罪记录往往是涉罪未成年人再次滑向犯罪深渊的重要推手。封存制度通过消除"犯罪标签"带来的社会排斥效应,有助于降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
二、封存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一)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年龄条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这里的"犯罪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而非被审判或判决的时间。即便行为人在被审判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只要其犯罪行为发生在不满十八周岁期间,仍然符合年龄条件。
2. 刑罚条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这里的刑罚包括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两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含本数)以下刑罚,包括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形。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犯罪时虽不满十八周岁,但被判处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则不符合封存条件。这也意味着,在量刑辩护中,律师争取"五年以下"的量刑结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封存的范围
《实施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记录。具体涵盖以下内容:
1. 诉讼各环节的案卷材料。 包括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侦查案卷、讯问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材料、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庭审笔录;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记录等。
2. 户籍与身份信息中的犯罪记录标注。 公安机关应当在户籍信息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标注,确保在日常户籍查询中不显示相关犯罪信息。
3. 网络公开信息。 对于已经公开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新闻报道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撤回或者屏蔽处理。
这一封存范围的全面性意味着,封存并非仅对最终判决结果进行保密,而是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实行"全链条封存",防止任何环节的信息泄露。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实践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特殊情形:
1. 数罪并罚的处理。 如果未成年人犯有数罪,数罪并罚后的决定刑期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应当予以封存。但如果其中某一单罪的量刑超过五年,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再犯的处理。 如果行为人在未成年人时期和成年后分别犯罪,其未成年人时期的犯罪记录已封存的,不得因成年后的犯罪行为而解除之前的封存。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可以将已封存的记录作为量刑参考。
3.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记录同样应当予以封存。
三、封存的法律效力与查询限制
(一)法律效力
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密效力。 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会在当事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显示,当事人在法律上可以主张自己"无犯罪记录"。
2. 免除报告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当事人未如实报告已封存的犯罪记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 不构成累犯。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其此前犯罪不作为累犯认定的依据。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避免因未成年人时期的犯罪行为而加重成年后犯罪的处罚。
(二)查询限制
犯罪记录封存并非绝对的保密,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1.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可以查询。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确需了解当事人未成年人时期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可以依法进行查询。但查询必须基于办案需要,查询人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查询结果仅限于办案使用。
2. 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 这一例外主要涉及特定职业的准入审查。例如,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在这一法定情形下,相关单位可以依法查询。但查询单位应当对查询结果严格保密,不得扩散。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查询到的被封存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违规泄露被封存犯罪记录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封存与就业就学的衔接问题
(一)现实困境
尽管法律明确了犯罪记录封存后的保密义务,但在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方面仍然面临诸多困难。根据"两高两部"联合调研的情况,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信息泄露的事件。具体表现为:
1. 封存执行不到位。 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未及时启动封存程序,导致犯罪记录在户籍系统、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等渠道仍然可以被查询。
2. 用人单位变相查询。 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求应聘者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封存程序未落实,该证明上可能显示已封存的犯罪记录,导致应聘者被拒绝录用。
3. 网络信息残留。 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全面实施之前,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已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公开。尽管后续采取了撤回措施,但相关信息可能已被第三方转载或截屏保存,难以彻底消除。
4. 社会舆论压力。 在一些受到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即便犯罪记录已经依法封存,但社会公众对该案的信息已有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时仍可能遭遇隐性歧视。
(二)制度保障措施
为解决上述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
1. 主动封存机制。 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刑事裁判文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送达相关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同步对相关记录进行封存。
2. 信息屏蔽与撤回。 对于已经在公开渠道发布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撤回。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应当建立涉未成年人案件文书的屏蔽机制。
3. 违规查询的责任追究。 对违规提供被封存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民法典的衔接
《民法典》第1034条至1039条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全面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作为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其泄露不仅违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也可能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涉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泄露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主张侵权责任。
五、律师在封存程序中的作用
律师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贯穿于刑事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以及封存后的权利保障阶段。
(一)量刑阶段的辩护策略
由于犯罪记录封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律师在量刑辩护时应当将"五年以下"作为重要的辩护目标。具体而言:
1. 充分利用法定从宽情节。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律师应当充分论证这一法定从宽情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争取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2. 积极促成刑事和解。 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律师应当积极促成当事人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争取从宽处理。
3. 争取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律师应当积极提出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确保犯罪记录能够被封存。
(二)封存程序的启动与跟进
判决生效后,律师应当主动跟进封存程序的落实情况:
1. 确认封存通知书的发出。 《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向相关机关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律师应当及时向法院确认该通知书是否已经发出。
2. 核实封存执行情况。 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核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否均已落实封存义务。如发现"应封未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异议或申诉。
3. 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 在当事人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如入学报名、就业应聘),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开具,确认已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在证明中显示。
(三)权利救济与维权
当封存记录被违规查询或泄露时,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 对违规查询或泄露被封存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律师可以代为向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2. 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因犯罪记录泄露导致当事人遭受就业歧视等损害的,律师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诉讼。
3. 申请行政救济。 对于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封存义务的,律师可以代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四)普法教育与风险提示
律师还应当承担起普法教育的职责,向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普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知识,使其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当事人年满十八周岁后,应当提示其在就业、入伍时有权免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不必主动披露已封存的犯罪记录。
六、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重要使命。从立法层面看,该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完善;但从司法实践看,"应封未封"和违规查询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值得关注的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封存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展到成年人的轻微犯罪。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也确立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这些立法动态表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正在逐步扩大,制度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不仅要熟练掌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规范和操作流程,更要积极推动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落实。只有当法律的纸面条文真正转化为实践中的有效保护,才能使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都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走向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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