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的徇私枉法罪辩护技巧

一、徇私枉法罪的法律规定与构成要件

徇私枉法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是司法工作人员最常见的职务犯罪之一。本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构成要件来看,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枉法行为而故意实施。徇私、徇情是本罪的动机要件,但不要求必须以徇私、徇情为构成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一是对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二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同时,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象是无罪的人或是有罪的人。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认识错误而出现偏差,不具有"明知"的主观心态,则不构成本罪。

二、"明知无罪的人"的认定标准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是本罪的第一种客观行为表现。这里的"无罪的人",是指事实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人。"明知"是本要件的主观要件,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上认识到被追诉的人确实是无罪的。

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司法工作人员是否真的"明知"被追诉人无罪?在当时的认识条件下,司法工作人员能否认识到被追诉人无罪?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当时并没有认识到被追诉人无罪,而是根据证据认为其有重大犯罪嫌疑,就不能认定为"明知"。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往往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了以下行为,可以推定其"明知":一是隐匿、销毁能够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的证据;二是伪造、变造证明被追诉人有罪的证据;三是故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四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追诉等。但如果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认识分歧或证据理解不同,就不能认定为"明知"。

三、"故意包庇有罪的人"的认定标准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是本罪的第二种客观行为表现。这里的"有罪的人",是指有确实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是指采取各种手段使有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包括不立案、不起诉、撤销案件、降格处理等。

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审查以下问题:第一,司法工作人员是否真的"明知"被包庇的人有罪?在当时的证据条件下,司法工作人员能否认识到被包庇的人实施了犯罪?第二,"故意包庇"的行为是否确实存在?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实施了足以使有罪的人逃避追诉的行为?第三,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例如,是否因为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决定是否基于对证据的专业判断?

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对证据的认识与判断可能存在分歧。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对证据的专业判断,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追诉,从而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这种行为虽然可能导致有罪的人未受追诉,但不一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因为这种行为可能是正当的执法行为,而非故意包庇。

四、"枉法裁判"的认定标准

"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是本罪的第三种客观行为表现。这是专门针对审判人员的规定。本要件要求审判人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的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判决。

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审查以下问题:第一,审判人员是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如果审判人员是基于对证据的理解、对法律的认识而作出判决,即使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构成本罪,因为这里不存在"故意"。第二,审判人员是否确实违背了事实和法律?需要审查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正确、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第三,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与判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枉法裁判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等。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求审判人员主观上出于故意,且客观上确实违背了事实和法律。

五、徇私、徇情动机的审查

徇私枉法罪以"徇私、徇情"为动机要件。虽然刑法条文使用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表述,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动机的要求并不像其他目的犯那样严格。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可以从动机角度进行辩护。

第一,审查是否存在徇私、徇情的动机。如果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为了正当的执法目的,而非为了徇私情、谋私利,就不能认定为本罪。例如,司法工作人员为了急于破案而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虽然可能存在程序违法,但不一定是"徇私枉法"。

第二,审查徇私、徇情的具体内容。徇私包括徇私利(如收受贿赂、谋取经济利益等)、徇私情(如碍于亲情、友情、恩情等)。徇情包括徇私情(如碍于上下级关系、同事情谊等)和徇其他不正当之情。如果不能证明司法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徇私、徇情动机,就不能认定为本罪。

六、罪与非罪的界限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存在一些模糊的界限,需要辩护律师仔细审查。

第一,执法瑕疵与犯罪的界限。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瑕疵或错误,但这些瑕疵或错误不一定构成犯罪。只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是因为业务能力不足、工作疏忽等原因导致的错误,不构成本罪。

第二,证据判断分歧与犯罪的界限。不同的人对证据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对证据的专业判断得出的结论,即使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一定构成犯罪。只有在明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强行追诉或判刑的,才可能构成本罪。

第三,程序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程序违法问题,但程序违法不一定导致枉法裁判。只有程序违法严重到足以影响公正裁判的程度,才可能构成本罪。

七、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徇私枉法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界限,需要仔细区分。

第一,与受贿罪的关系。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往往伴随着受贿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应当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但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仅因收受贿赂而枉法,不具有徇私情节,也可能只认定为受贿罪。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分析是否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形。

第二,与滥用职权罪的关系。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故意犯罪,都要求"徇私"的动机。但两者的主体不同、客观行为不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客观行为是枉法追诉、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行为是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但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考虑滥用职权罪的辩护。

八、结语

徇私枉法罪是职务犯罪中的重要罪名,涉及到司法公正与法治权威。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罪刑法定原则,既要追究真正的犯罪行为,也要防止将正常的执法行为错误认定为犯罪。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将继续深入研究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与辩护要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司法公正与法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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