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的徇私枉法罪辩护技巧

徇私枉法罪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罪名,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依法承担侦查、检察、审判职能的人员。徇私枉法罪是职务犯罪中较为特殊的罪名,其辩护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本文将从本罪的构成要件、常见辩护要点、证据审查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

一、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准确把握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是进行有效辩护的前提条件。辩护律师应当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角度进行全面分析。

关于犯罪主体的认定。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例如,某些受委托行使司法职能的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是否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关于"徇私"要件的理解。 "徇私"是指为了私情、私利而违背职责。司法工作人员之所以实施枉法行为,往往是因为贪赃枉法、徇情枉法。"徇私"是本罪的主观动机要素,也是本罪与工作失误、业务能力不足导致错误裁判的重要区别。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是因为工作失误或业务能力不足导致错误裁判,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也不构成本罪。

关于"明知"要件的理解。 刑法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和"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里的"明知"是主观认识要素,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对行为对象的无罪或有罪状态有清楚的认识。如果司法工作人员确实不知道被告人无罪或确实不知道被告人有罪,则不具有"明知"的主观要件。

关于"故意"要件的理解。 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使无罪的人受追诉或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后果;意志因素要求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辩护要点一:主体身份的审查

在徇私枉法罪辩护中,首先应当关注的问题是:当事人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这是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

关于立法解释的界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刑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这一解释相对宽泛,将一些受委托承担司法职能的人员也纳入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辩护律师在审查主体身份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是否确实承担了上述职责。

关于"受委托"人员的界定。 在实践中,一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等受委托参与部分司法行政工作,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存在争议。辩护律师应当从当事人是否实际行使了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出发,分析其是否属于本罪的适格主体。

关于"其他人员"的共同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故意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的,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论处。但在这种情况下,对非司法工作人员按照帮助犯或教唆犯处理,需要有充分的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的证据。

三、辩护要点二:"徇私"要件的审查

"徇私"是徇私枉法罪的主观动机要件,也是区分本罪与工作失误的重要界限。辩护律师应当从"徇私"的角度进行审查。

关于"私情"与"私利"的界定。 "徇私"包括徇私情和徇私利两个方面。私情包括亲情、友情、爱情等个人感情;私利包括金钱、物质利益、职位晋升等。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是因为收受贿赂、接受吃请、人情关系等原因而实施枉法行为,可以认定为"徇私"。但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是因为接受上级命令、迫于压力等原因而实施枉法行为,则需要具体分析。

关于"徇私"与工作失误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因为业务能力不足、案件事实把握不准、法律理解偏差等原因导致错误裁判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虽然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徇私"的动机,因此不构成本罪。辩护律师应当注意收集证明当事人是工作失误而非故意枉法的证据。

关于"徇私"动机的证据审查。 公诉机关指控徇私枉法罪,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徇私"的动机。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够证明当事人确实是出于私情私利而实施枉法行为。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徇私"要件,则应当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四、辩护要点三:客观行为的审查

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对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二是对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三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辩护律师应当从客观行为的角度进行审查。

关于"使无罪的人受追诉"的理解。 这包括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明知当事人无罪,仍然违反法律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追诉,就可能构成本罪。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案件事实,判断当事人是否确实无罪,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明知无罪"的主观认识。

关于"对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理解。 这包括对有罪的人不立案、不侦查、不起诉、不审判等情形。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被告人有罪,却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就可能构成本罪。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公诉机关是否能够证明"明知有罪"和"故意包庇"两个要件。

关于"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理解。 这是针对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也属于这一类型。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审判人员是否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的行为,是否存在因业务能力不足或认识偏差导致的错误裁判。

五、辩护要点四:因果关系的审查

在徇私枉法罪辩护中,还需要审查被告人的枉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徇私枉法罪是结果犯,需要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了枉法行为,但最终没有造成使无罪的人受追诉或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结果,则可能属于犯罪未遂。

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需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造成无辜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导致刑事案件重要证据灭失的;造成重大冤假错案的;等等。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多因一果的问题。 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导致危害结果的原因可能包括多个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或者包括案件本身复杂等因素。辩护律师应当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在导致危害结果中的具体作用,争取认定为次要责任或从犯。

六、辩护要点五:证据审查与程序辩护

在徇私枉法罪案件中,证据审查和程序辩护也是重要的辩护方向。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 如果公诉机关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方式收集的,辩护律师应当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特别是涉及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类型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伪造变造等违法情形。

关于证明标准的把握。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需要证明被告人确实具有"徇私"的主观动机、"明知"的主观认识和"故意"的行为。如果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应当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关于程序违法的审查。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案件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如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证据无效或案件发回重审。

七、量刑辩护策略

对于确实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被告人,辩护律师还可以从量刑方面进行辩护。

从犯的认定。 如果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自首与坦白。 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自首和坦白都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立功表现。 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可以认定为立功。立功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积极退赃与认罪悔罪。 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八、结语

徇私枉法罪是职务犯罪中的重要罪名,涉及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司法公正性。辩护律师在进行徇私枉法罪辩护时,应当从犯罪主体、"徇私"要件、客观行为、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准确把握案件的辩护方向。同时,要注意运用证据审查和程序辩护技巧,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王吉成律师执业十余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对徇私枉法罪等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涉及此类案件,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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