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帮助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作为辩护律师,准确把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对于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要求、法律效力以及辩护要点等方面,系统阐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是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条款明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的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二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刑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确定的刑罚,而非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认定的涉嫌罪名或可能判处的刑罚。即使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如果最终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仍然可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内容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根据该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后,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
该解释还规定了查询犯罪记录的条件和程序: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单位证明和工作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单位证明和查询函。查询单位应当对查询获得的犯罪记录信息保密。
(三)其他相关规定
除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出了规定。例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程序要求。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也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作出了细化规定,为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指南。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年龄条件的认定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的首要条件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这里的“犯罪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而非审判时。只要犯罪行为实施时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即使审判时已满十八周岁,仍然可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辩护律师在审查年龄条件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如何证明“犯罪时”的年龄。在实践中,应当以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法定证据确定行为人的年龄。如果存在年龄证据之间的矛盾,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第二,跨年龄段的犯罪如何处理。如果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跨越了十八周岁生日,应当以犯罪行为开始时的年龄为准。第三,年龄认定的证据规则。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年龄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一贯的出生证明认定年龄。
(二)刑罚条件的认定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的第二个条件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里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五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等所有刑罚种类。
辩护律师在审查刑罚条件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如何理解“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根据文义解释,包括五年有期徒刑本身,因此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第二,附加刑是否影响封存。即使判处了附加刑,只要主刑是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犯罪记录仍应封存。第三,数罪并罚的情形如何处理。如果数罪并罚后执行的刑期超过五年,但其中单一罪名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是否封存存在争议。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单一罪名对应的犯罪记录仍应封存。
(三)例外情形的审查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例外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封存犯罪记录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且主观恶性大,有再犯危险的,或者犯罪记录封存后再次故意犯罪的,应当视为不封存犯罪记录。”
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审查案件是否存在上述例外情形。如果不存在例外情形,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封存犯罪记录的申请。
三、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要求
(一)封存的启动程序
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程序包括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两种方式。
依职权启动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依职权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告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封存犯罪记录。
依申请启动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等向司法机关提出封存犯罪记录的申请。如果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主动封存,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封存申请。
(二)封存的执行主体
犯罪记录封存的执行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封存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相关的犯罪记录;人民检察院负责封存涉及本院办理案件的相关犯罪记录;公安机关负责封存侦查阶段形成的犯罪记录;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封存涉及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犯罪记录。
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向相应的机关提出封存申请。
(三)封存的具体内容
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时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相关卷宗材料;生效判决书;其他与犯罪记录相关的材料。
犯罪记录封存后,相关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犯罪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阅。
(四)封存的监督程序
辩护律师应当关注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程序。如果发现司法机关未依法封存犯罪记录,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查询、使用犯罪记录,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控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行为,都有权提出控告。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效力
(一)查询的限制
犯罪记录封存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查询。但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依法查询:
第一,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需要。这是查询犯罪记录最主要的理由。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需要了解涉案人员的犯罪记录,可以依法查询。但查询仅限于办案需要,不能超出案件范围使用查询结果。
第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这里的“国家规定”应当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一般性规范性文件。查询单位应当对查询获得的犯罪记录保密。
第三,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查询。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知情权,使其了解自己的犯罪记录情况。
(二)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
犯罪记录封存后,被封存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再承担前科报告义务。根据《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但是,犯罪记录封存后,前科报告义务免除,被封存犯罪记录的人员在入伍、就业时无需报告曾受刑事处罚的情况。
辩护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效果,帮助其消除顾虑,重新融入社会。
(三)犯罪记录封存与累犯的关系
犯罪记录封存后,是否影响累犯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犯罪记录封存只是限制查询和使用,并非完全消灭犯罪记录,因此累犯的认定不受影响。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记录封存的目的是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如果累犯认定不受影响,则违背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结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应当认为犯罪记录封存后,前罪不计入累犯的前科年限。即犯罪记录封存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五、辩护要点与策略
(一)及时提出封存申请
辩护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及时提出犯罪记录封存申请。即使司法机关未主动告知,辩护律师也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向相关机关提出封存申请。
申请封存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封存申请书、案件基本情况说明、判决书复印件、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二)审查是否存在封存障碍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案件是否存在犯罪记录封存的障碍。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争取封存犯罪记录:
第一,案件是否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年龄和刑罚条件。如果被告人在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或者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则不能封存。
第二,案件是否存在不封存的例外情形。如果被告人罪行比较严重,主观恶性大,有再犯危险,可能被认定为不封存。
第三,案件是否已经超过封存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记录封存没有期限限制,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形,可能影响封存的效力。
(三)监督封存执行情况
犯罪记录封存申请获批后,辩护律师应当监督封存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有关机关未依法封存,或者存在违规查询、使用犯罪记录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监督的重点包括:封存材料是否完整、封存档案是否专人管理、查询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保密措施是否落实等。
(四)协助当事人行使权利
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行使犯罪记录封存后的相关权利。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例如在就业、入学时因犯罪记录受到歧视,辩护律师应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辩护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效果和限制,帮助其正确认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避免因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六、结语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作为辩护律师,应当熟练掌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及时提出封存申请,监督封存执行情况,协助当事人行使相关权利。通过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其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联系电话:183-0796-5661,微信号:lawyer_wang_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