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罪名之一,其犯罪构成及与他罪的区分历来是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问题。受贿罪与贪污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罪名之间存在复杂的界分关系,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些罪名之间的界限,对于职务犯罪的准确定性和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出发,系统分析受贿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要点,以期为刑事辩护实务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
受贿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受贿罪的法定刑作出了规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等相关罪名,形成了完整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受贿罪与贪污罪都是腐败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两罪在犯罪主体、客观行为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本质区别:
一、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
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财产性利益等,不要求必须是公共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一区别意味着: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并非公共财物,则不构成贪污罪,而可能构成受贿罪。
二、客观行为表现不同
受贿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包括主动索要,也包括被索要后给予;"非法收受"包括消极接收,也包括主动索取。关键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无论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均可构成。
贪污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行为具有秘密性和欺骗性,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三、犯罪故意的形成时间不同
受贿罪中,行为人收受财物时的主观故意是在收受之后产生,财物并非其主管控制的公共财产。而贪污罪中,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时,就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公共财物在其主管控制之下被私自侵吞。
四、典型案例分析
在一起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陈某负责管理单位的小金库,其私自将小金库中的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陈某。辩护人提出:陈某虽然将公共财物用于个人消费,但其主观上并非意图永久占有该款项,而是打算日后归还,因此不构成贪污罪,而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后长期未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为贪污罪。
该案说明,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分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方式、主观故意等多种因素,辩护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
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分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重要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二、意志表达不同
单位受贿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而非个人意志。单位受贿行为需要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实施。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收受贿赂,未利用单位名义,则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三、法律后果不同
单位受贿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受贿罪则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四、辩护策略
在涉及单位受贿的案件中,辩护人应当注意审查以下问题:第一,贿赂是由单位收受还是个人收受;第二,收受贿赂是否经过单位集体研究或负责人决定;第三,贿赂是否归单位所有和使用。如果能够证明贿赂系个人收受且未归单位所有,则应当主张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分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与受贿罪存在以下区别:
一、主体不同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二、职务便利的利用方式不同
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是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并不直接利用职务便利。
三、辩护要点
在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件中,辩护人应当注意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行为人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便利还是通过他人职务便利;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系通过他人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则应当主张不构成受贿罪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罪与相关行贿犯罪的区分
受贿罪与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罪名是对合性犯罪,辩护人应当注意审查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罪名的准确认定问题。
一、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共同实施贿赂犯罪,应当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认定罪名。但需要注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其主观上并不明知行贿人向其行贿的意图,或者双方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罪名选择问题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罪名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身份和作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而非受贿罪的共犯。
结语
受贿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是职务犯罪辩护中的核心问题,要求辩护人深入理解各罪名的犯罪构成和立法精神。在实务中,辩护人应当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准确把握罪名之间的界限。同时,要善于运用刑法理论武器,为当事人争取准确的罪名认定和公正的量刑结果。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