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

一、概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旨在应对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司法实践对打击帮助网络犯罪需求迫切的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呈现分工细化、链条化的特点,传统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可能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单独成罪有利于更加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涉及为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以及投放广告、推广程序等帮助行为。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被告人往往不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是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下游环节;被告人对上游犯罪的具体情况可能并不完全知情;被告人的行为与上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间存在间接关联。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辩护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明知"的认定标准、合理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评估量刑情节等因素,从多个维度开展辩护工作。本文将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辩护要点、典型案例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为网络犯罪辩护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律依据与理论分析

(一)法律依据

1.刑法条文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对"明知"、"情节严重"等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七种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伪称或者冒充其他领域的专门人才、技术人员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理论分析

1.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将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单独成罪,实现了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这一立法选择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网络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不亚于正犯行为;

(2)网络帮助行为的独立性和匿名性使得难以按照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处理;

(3)打击网络犯罪需要斩断犯罪链条,切断帮助环节是关键。

2.主观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与传统共同犯罪中"明知"的要求相比,网络犯罪中的"明知"认定有其特殊性:

(1)网络犯罪的专业性和隐蔽性使得帮助者可能对上游犯罪的具体情况了解有限;

(2)帮助者与正犯之间可能没有直接接触,而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

(3)"明知"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方式、获利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3.情节严重的把握

"情节严重"是该罪的入罪门槛。司法解释从帮助对象的数量、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数额、主观恶性等多个维度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体现了对网络帮助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全面考量。

三、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1.一般主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的主体要求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特殊主体要求

本罪没有特殊主体的要求,不像贪污贿赂犯罪那样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任何人只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3.单位犯罪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

1."明知"的认定

"明知"包括"确知"和"应知"两种情形:

(1)"确知":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

(2)"应知":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方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人应当知道他人可能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明知"的具体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明知":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等技术支持;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等措施逃避监管;

(6)伪称或冒充其他领域专门人才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

(7)其他足以认定"明知"的情形。

3.缺乏明知的抗辩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构成本罪。以下情形可以支持"不明知"的抗辩:

(1)交易价格合理、交易方式正常;

(2)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3)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上游犯罪的存在。

(三)犯罪客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该罪的设立旨在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

(四)犯罪客观方面

1.帮助行为类型

(1)技术支持类

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这些是网络犯罪得以实施的基础条件。

(2)推广帮助类

包括:为犯罪行为投放广告、推广程序等。这些帮助行为使犯罪行为能够被更多人所知晓和接触。

(3)支付结算类

包括:为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这些帮助行为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犯罪所得。

2.情节严重标准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入罪门槛。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5)二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关联

构成本罪要求帮助行为与被帮助对象的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关联。这种关联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只要能够认定帮助行为对被帮助对象的犯罪起到了促进、帮助作用,即可认为存在关联。

四、辩护要点与策略

(一)无罪辩护要点

1.主观不明知

(1)交易方式正常

如果行为人的交易方式符合行业惯例,价格合理,没有异常表现,可以支持"不明知"的抗辩。

(2)已尽审查义务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交易对象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有理由相信交易合法,可以主张"不明知"。

(3)缺乏认知能力

如果行为人文化程度较低、专业知识欠缺,确实不了解交易对象的真实目的,可以作为"不明知"的理由。

2.情节不严重

(1)未达到入罪门槛

如果帮助对象的数量、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等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主张不构成犯罪。

(2)存在例外情形

如果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使达到一般标准,也可以主张不构成犯罪。

3.行为性质抗辩

(1)合法业务行为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正常业务行为,只是被他人偶然用于犯罪,不应认定为犯罪。

(2)技术中立的帮助

如果行为人提供的技术帮助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罪轻辩护要点

1.从犯地位

(1)作用较小

在网络犯罪链条中,帮助行为人往往处于下游或从属地位,作用相对较小。

(2)获利有限

帮助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通常有限,与正犯的获利相差较大。

2.主观恶性较小

(1)被动参与

如果行为人是被动参与,主观上没有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可以主张主观恶性较小。

(2)认知能力有限

如果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对帮助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可以作为从轻情节。

(三)量刑辩护要点

1.从轻处罚情节

(1)认罪悔罪

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以请求从轻处罚。

(2)退赃退赔

被告人或其家属积极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可以请求从轻处罚。

(3)初犯偶犯

如果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请求从轻处罚。

2.减轻处罚情节

(1)从犯

如果被告人系从犯,可以请求减轻处罚。

(2)自首

如果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请求减轻处罚。

3.缓刑适用

对于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危险的被告人,可以请求适用缓刑。

五、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一)与诈骗罪的区分

1.主观目的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并提供帮助,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2.客观行为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行为限于技术支持、推广帮助、支付结算等;如果行为人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

1.时间节点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

2.行为性质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犯罪行为的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对犯罪所得的窝藏、转移、隐瞒。

3.法条竞合

根据刑法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1.主观明知不同

非法经营罪不要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无证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方式限于特定的帮助行为。

六、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经营活动中发现,通过自己名下的公司账户为他人转账可以收取手续费。后张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违法所得30万元。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策略:

  1. 无罪辩护
    • 主张张某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主张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常商业经营
  2. 罪轻辩护
    • 主张张某系从犯
    • 主张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有误

争议焦点:

"明知"的认定:张某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张某系从犯、认罪悔罪等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实务启示:

案例二:提供技术支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系计算机专业人员,其开发了一套服务器管理程序。后李某将该程序出售给多个买家,其中部分买家利用该程序开设赌博网站。李某到案后声称不知道买家的真实用途。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策略:

  1. 无罪辩护
    • 主张李某的程序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 主张李某不明知买家的真实用途
    • 主张李某的行为属于技术中立行为
  2. 罪轻辩护
    • 主张李某系初犯
    • 主张李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争议焦点:

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李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李某系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实务启示:

七、结语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网络犯罪领域的重要罪名,其辩护工作涉及网络技术、法律适用、证据规则等多个层面的问题。辩护律师在进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时,应当准确把握"明知"的认定标准和"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从主观明知、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多个角度制定辩护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务操作中,辩护律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准确把握"明知"标准:司法解释对"明知"的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辩护律师应当熟练掌握这些规定,从合理角度提出"不明知"的辩护意见。
  2. 重视证据审查:从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角度审查控方证据,发现和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
  3. 关注技术问题:对于涉及技术问题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申请技术鉴定或聘请专家辅助人。
  4. 区分此罪与彼罪:注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相似罪名的区分,避免定性错误。
  5. 积极认罪认罚:对于确实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案件,积极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犯罪的日益复杂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将更加广泛。辩护律师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升专业技能,更好地为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提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核心在于"明知"的认定和"情节严重"的把握。辩护律师应当从交易方式、获利情况、认知能力等多角度提出"不明知"的辩护意见。如果您涉嫌相关案件,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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