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收征管领域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增值税发票作为商品流转过程中的重要凭证,与国家税收息息相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随着营改增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税收征管体系的不断完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辩护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把握本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税款损失等多个维度进行辩护。
二、法律依据
(一)《刑法》相关规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罪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年《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有关问题研讨会纪要》
对于挂靠开票、如实代开等情形作出了专门规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1.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1)开票方: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虚构业务活动的空壳公司、骗取发票资格的企业
- (2)受票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企业、虚构成本的企业、非法购买发票的企业
- (3)介绍方:居间介绍虚开的中间人、提供虚开信息的信息员、协助联系开票方的介绍人
2.特殊主体
部分案件中需要特殊主体资格: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 (2)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提供发票、帮助虚开
(二)主观要件
1.故意内容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 (1)明知的认定:知道是虚开的发票而开具、知道他人用于骗取抵扣而开具、应当知道但放任虚开
- (2)目的认定: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抵扣税款的目的、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主观故意的排除情形
- (1)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知道发票是虚开的、付出了合理的对价、已按规定申报抵扣
- (2)如实代开:存在真实交易、发票与实际交易相符、不是以骗税为目的
(三)客观要件
1.虚开行为
- (1)为自己虚开: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发票、虚构交易内容开具发票、改变发票金额开具发票
- (2)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非法购买发票、挂靠开票、让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具
- (3)介绍他人虚开:居间介绍虚开、提供虚开信息、协助联系开票方
2.虚开行为的类型
- (1)无货虚开:完全没有真实交易、虚构业务开具发票、最典型的虚开行为
- (2)有货虚开:有部分真实交易、超过实际交易金额虚开、虚构交易品种虚开
- (3)对称虚开:有货物交易但不对应、发票与货物名称不符、金额与交易不符
四、辩护要点
(一)主观故意辩护
1.主观不明知的辩护
- (1)受票方不明知: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发票由交易对方开具、不知道交易对方虚开
- (2)开票方不明知:受票方提供了虚假的交易资料、尽了合理审查义务、被交易对方欺骗
2.不具有骗税目的的辩护
- (1)如实代开: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发票与实际交易相符、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 (2)挂靠开票:挂靠关系真实合法、以挂靠单位名义开票、实际承担税款
- (3)循环开票:为了完成交易环节、不以骗税为目的、税款均已依法抵扣或缴纳
(二)客观行为辩护
1.不存在虚开行为的辩护
- (1)存在真实交易:有完整的交易凭证、交易对象真实存在、交易金额与发票相符
- (2)发票项目真实:货物名称与实际相符、数量金额真实、税率适用正确
2.虚开数额认定的辩护
- (1)扣除真实交易部分:区分虚开与真实交易、只计算虚开部分数额、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 (2)扣除已补缴税款:已补缴的税款应当扣除、不应以虚开数额认定、争取从轻处罚
(三)税款损失辩护
1.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辩护
- (1)全部抵扣但已补缴:虽然进行了抵扣、但已全部补缴税款、未造成实际损失
- (2)部分抵扣:只进行了部分抵扣、抵扣部分已补缴、未抵扣部分不应计入
2.损失难以确定的辩护
- (1)交易真实性无法核实:关键证据缺失、无法确定真实交易额、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系某公司负责人,因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查,王某公司与某供应商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供应商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辩护策略:
- 1. 主观方面辩护:证明王某与供应商存在真实交易、证明王某付出了合理的货物对价、证明王某不知道发票是虚开的
- 2. 客观方面辩护:证明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证明发票与实际交易相符、证明王某未参与虚开行为
处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属于善意取得,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实务启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证明主观不明知;需要充分举证证明真实交易。
案例二: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系某石材加工厂负责人,因石材来源为个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遂让他人以某石材公司名义代开发票。检察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 1. 挂靠关系的认定:李某与石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以石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税款由李某实际承担
- 2. 如实代开的认定: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发票与实际交易完全相符、李某不具有骗税目的
处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实务启示: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犯罪;挂靠关系需要充分举证证明;主观目的的认定是关键。
六、结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辩护律师深入理解税收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准确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
在实务操作中,辩护律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1. 准确把握犯罪构成:从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 2. 重视主观故意的审查:是否存在骗税目的是认定本罪的关键
- 3. 区分虚开与如实代开:如实代开和善意取得不构成犯罪
- 4. 注重税款损失的认定: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5. 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交易凭证、资金流水、物流记录等都是重要的证据
只有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服务。
作者简介: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电话: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