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孩子才十五岁,赔钱了事行不行?""和解了孩子会不会留下案底影响上学?""我们家长能代替孩子签和解协议吗?""孩子既是被害人又致人受伤,怎么和解?""和解之后还能争取附条件不起诉吗?"这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家长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公诉案件和解规则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在适用中的关键作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既涉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以下的一般规则, 也涉及第二百七十七条以下的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孩子的教育挽救与权益保护。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从和解的法律依据与未成年人程序衔接、 特别程序对和解的叠加要求、 和解协议的审查与从宽处理、 告知与主持的具体规则、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的法律依据与程序衔接
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是辩护的程序基础。 法律依据选择既要找准一般规则, 又要把握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一般规则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和解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真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个要点, 五年内故意犯罪的限制。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不适用本章规定的和解程序, 辩护律师应当主动核实指控前科情况。第三个要点,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衔接。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 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明确未成年人案件可以适用第二百八十八条以下的和解程序; 同时依据第二百七十七条,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教育、 感化、 挽救,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承办。
法释〔2021〕1号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了机构与人员的特别安排。 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 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第五百五十条规定: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 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这些规定使未成年人案件的和解具备独立的程序组织保障, 辩护律师应当主动核实是否由专门机构与专门人员承办。
二、未成年人案件和解应当叠加的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和解不是简单的赔偿谅解, 必须叠加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准确把握特别程序是辩护的价值基础。
特别程序对和解的叠加应当把握以下四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法律援助的同步保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律师应当参与和解方案的拟定与协商, 协助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争取合理条件。第二个要点, 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 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 所在学校、 单位、 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法释〔2021〕1号第五百五十五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 明确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适用简易程序亦同。第三个要点, 社会调查的辅助参考。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成长经历、 犯罪原因、 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论可以为和解协议的履行背景提供参考, 也能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条件提供依据。第四个要点, 不公开审理与案卷保密。法释〔2021〕1号第五百五十九条规定: "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 住所、 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查阅、 摘抄、 复制的案卷材料, 涉及未成年人的, 不得公开和传播。"和解协议与和解过程同样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 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三、未成年人案件和解协议的审查与从宽处理
和解协议的审查与从宽处理是未成年人案件辩护的两个核心环节。 准确把握二者是程序与实体衔接的关键。
协议审查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自愿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对和解的自愿性、 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个要点, 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和解是否在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范围内, 当事人是否有和解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赔偿是否出于自愿, 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个要点, 形式的完备性。和解协议书应当具备双方基本信息、 案件事实简述、 赔偿数额与履行期限、 道歉与谅解表述、 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或不再追究的意思表示等要素, 由双方签字确认并由办案机关盖章确认。
从宽处理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第二, 与未成年人特别从宽叠加适用。 法释〔2021〕1号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应当贯彻教育、 感化、 挽救的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解达成后应当同步推动附条件不起诉、 缓刑等非监禁处置。第三, 推动犯罪记录封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 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和解达成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 应当同步主张犯罪记录封存, 为未成年人复学、 就业创造条件。
四、未成年人案件和解的告知与主持规则
告知与主持是未成年人和解的制度入口。 准确把握告知与主持的规则是辩护的程序前提。
告知规则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法院的告知义务。法释〔2021〕1号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第二个要点, 主持与多元参与。根据案件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多元参与有助于促成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合理预期, 形成可履行的和解方案。第三个要点, 限制行为能力人主体的处理。法释〔2021〕1号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未成年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作为被害人一方的和解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相应规则对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一方的和解主体资格亦有参照意义, 应当由法定代理人参与或经其同意, 确保和解协议的合法有效。
司法实践中, 辩护律师应当把握以下七个审查要点: 第一, 审查案件是否属于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和解范围, 是否存在五年内故意犯罪的前科排除情形。第二, 审查未成年被告人是否获得法律援助辩护, 律师是否实际参与了和解协商。第三, 审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到场, 是否将到场情况记录在案。第四, 审查和解是否出于双方自愿, 有无胁迫、 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第五, 审查赔偿数额与履行能力是否匹配, 避免监护人因超额赔偿影响未成年人后续成长。第六, 审查和解协议的形式完备性, 包括基本信息、 事实简述、 赔偿数额、 履行期限、 道歉与谅解表述、 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意思表示等。第七, 审查保密义务是否落实, 案卷材料与和解协议是否依法保密。
五、未成年人案件和解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未成年人和解改变了传统的庭审格局, 辩护策略应当从一般案件向特别程序转向。 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
第一, 赔偿标准的合理把握。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依据未成年人自身过错程度、 家庭实际状况、 被害人实际损失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避免监护人因过度赔偿承担过重经济负担, 影响未成年人后续成长。 同时应当协助当事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实质表达, 避免单纯以钱代刑的机械做法。
第二, 认错悔过的实质表达。和解的核心是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 辩护律师应当协助未成年人准备书面的悔过书, 包括对犯罪事实的认识、 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歉意、 对未来的承诺, 并在合适成年人或法定代理人参与下当庭表达。 悔过书与口头认错相结合, 远比单纯的高额赔偿更能取得被害人谅解, 也更能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从宽处理建议。
第三, 监护人参与的合法性审查。未成年人和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是共犯或者无法通知的, 应当由合适成年人到场协助。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和解协议是否由适格主体签署, 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是否齐全, 必要时建议办案机关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 与附条件不起诉、 犯罪记录封存的衔接。和解达成后应当同步推动附条件不起诉或缓刑适用, 并在判决后及时主张犯罪记录封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和解是认定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及时推动执行。
第五, 保密与不公开的落实。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案卷材料不得公开传播, 辩护律师应当提示办案机关严守保密要求, 避免和解协议与案件信息外泄, 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同时应当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 督促双方共同遵守。
六、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未成年人小张(15岁)因同学间的民间纠纷致同学轻伤二级, 涉嫌故意伤害罪。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及时介入,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并推动法定代理人到场。 律师协助小张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取得谅解的和解协议, 由公安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 涉嫌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和解范围, 且小张有悔罪表现,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本案提示, 一般和解规则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及时叠加, 可以为未成年人争取到非罪化处置。
【示意案例二】未成年人小李(14岁)过失致人重伤一案, 小李的法定代理人因是案件证人不便代为和解。 辩护律师依据法释〔2021〕1号第五百五十五条, 建议办案机关通知小李所在学校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 并将到场情况记录在案。 法院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邀请人民调解员、 辩护人、 小李所在学校代表参与促成和解。 小李及其法定代理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依法从宽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提示, 法定代理人是共犯或不便到场时, 合适成年人参与是和解程序合法性的关键保障。
【示意案例三】未成年人小王(16岁)盗窃案中, 小王既是被告人又是被害人(被同案成年被告人胁迫参与)。 辩护律师依据法释〔2021〕1号第五百八十八条, 主张小王作为被害人一方的和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 并推动办案机关对其作为被害人的损失一并纳入和解。 和解协议达成后, 检察机关对小王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小王配合帮教考察期满后决定正式作出, 并对其犯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 本案提示, 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或被告人的复合身份应当一体考量, 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封存的落实是未成年人保护闭环的重要环节。
结语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一般和解规则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双重叠加。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此类案件辩护应当回归到"和解范围准确、 特别程序同步、 协议审查严格、 从宽处理争取、 记录封存落实"的五重维度。 辩护律师应当从赔偿标准的合理把握、 认错悔过的实质表达、 监护人参与的合法性审查、 与附条件不起诉与犯罪记录封存的衔接、 保密与不公开的落实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孩子争取教育挽救的最大空间。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刑事辩护业务, 注重从程序保护、 实体从宽、 记录封存全流程为未成年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 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 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 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 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183-0796-5661
• 微信号: lawyer_wang_zz
• 办公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
• 执业机构: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核心在一般和解规则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同步叠加。《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了一般和解规则, 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法释〔2021〕1号对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人员、 告知主持、 保密义务作出了具体安排。 和解范围的把握、 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社会调查的辅助参考、 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从宽处理建议的提出、 附条件不起诉与犯罪记录封存的衔接, 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 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上述要点, 在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