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适用?量刑协商与辩护要点

引言

"我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还能反悔吗?"——"量刑建议是检察官定的, 我必须接受吗?"——"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有什么不一样?"——"我想上诉, 会不会失去从宽待遇?"——"认罪认罚是不是一定要认全部罪名?"这是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 也折射出量刑协商与认罪认罚辩护的现实困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核心制度之一, 但司法实践中因认罪认罚的认定、 量刑协商的程序、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角色差异、 被告人反悔的处理等环节使案件处理出现争议。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定位、 认罪与认罚的认定、 量刑协商的程序、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角色差异、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五个维度作系统解析, 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作为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实务规律作系统梳理。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定位与基本特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核心制度之一, 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定位是认罪认罚辩护的逻辑起点。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的,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实务规则。

从立法定位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个特征, 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各个阶段,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任何阶段认罪认罚的, 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个特征, 所有刑事案件均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包括轻罪案件、 重罪案件, 不受罪名限制。第三个特征, 从宽处理的梯度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从宽处理的幅度没有强制性规定,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性质、 情节、 后果、 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等综合考虑。第四个特征, 量刑协商的实质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量刑协商,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第五个特征, 认罪认罚的稳定性。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 应当区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二、 认罪与认罚的认定

认罪与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个核心构成要件。准确把握认罪与认罚的认定规则是认罪认罚辩护的关键环节。

从法律规定看,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

认罪与认罚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认罪的认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要素: 其一, 自愿性。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认罪应当是自愿的, 不是被强迫、 威胁、 引诱、 欺骗的。其二, 如实性。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认罪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不隐瞒、 不虚构。其三,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包括罪名、 事实、 证据等。第二个要点, 认罚的认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 包括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愿意退赃退赔、 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愿意接受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等刑罚。第三个要点, 认罪认罚的形式。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通过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或者口头认罪认罚表示认罪认罚。

司法实践中, 认罪与认罚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七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认罪的范围。认罪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全部罪行, 包括一人犯数罪的情形。第二个要点, 认罪的真实性。认罪应当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在被强迫、 威胁、 引诱、 欺骗的情形。第三个要点, 认罚的范围。认罚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愿意接受的所有刑事处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第四个要点, 认罚的明确性。认罚应当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不是模糊、 含糊的表示。第五个要点, 认罪与认罚的关联性。认罪与认罚应当具有关联性,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认罪但不愿意接受处罚的, 不能认定为认罪认罚。第六个要点, 认罪认罚的具结书。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具结书应当包括认罪认罚的内容、 量刑建议等。第七个要点, 认罪认罚的反悔。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处理。

三、 量刑协商的程序与要点

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环节。准确把握量刑协商的程序与要点是认罪认罚辩护的关键。

从法律规定看, 量刑协商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 听取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后, 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 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但具有特定情形的不予采纳。

量刑协商的程序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量刑协商的时间节点。量刑协商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进行, 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参与量刑协商。第二个要点, 量刑协商的内容。量刑协商的内容包括罪名、 刑罚、 量刑情节、 执行方式等。第三个要点, 量刑建议的提出。量刑建议由人民检察院提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可以在量刑建议提出前提出意见。

司法实践中, 量刑协商的程序与要点应当把握以下七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量刑协商的时机。量刑协商的时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及时参与量刑协商。第二个要点, 量刑协商的内容范围。量刑协商的内容范围包括罪名、 刑罚、 量刑情节、 执行方式等, 量刑协商应当全面、 具体。第三个要点, 量刑协商的参与人员。量刑协商的参与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承办检察官等。第四个要点, 量刑协商的记录。量刑协商应当制作笔录, 记录量刑协商的过程和结果。第五个要点, 量刑建议的形式。量刑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明确建议的刑罚和量刑情节。第六个要点, 量刑建议的变更。量刑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变更, 但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第七个要点, 量刑建议的采纳。量刑建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纳, 人民法院具有最终决定权。

四、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角色差异及被告人反悔的处理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两类法律援助律师。准确把握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角色差异, 有助于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角色差异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值班律师的角色。值班律师是指在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看守所、 讯问室、 审判庭等场所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程序选择建议、 帮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等法律援助的律师。第二个要点, 辩护律师的角色。辩护律师是指受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律师。第三个要点,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角色差异。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角色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援助的范围、 参与诉讼的程度、 与当事人的关系等方面。

司法实践中, 被告人反悔的处理与上诉权的行使应当把握以下七个核心要点: 第一个要点,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反悔。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反悔认罪认罚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调整量刑建议。第二个要点, 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反悔。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反悔认罪认罚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三个要点, 被告人的上诉权。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提起上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理由是否成立。第四个要点, 上诉的理由审查。被告人上诉的理由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能仅仅因为量刑偏重而提起上诉。第五个要点, 上诉的处理。被告人上诉理由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上诉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第六个要点,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被告人自愿签署的, 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但被告人具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依法反悔。第七个要点, 反悔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反悔认罪认罚的, 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不再适用从宽处理的规定。

五、 辩护要点的系统展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认罪认罚的认定、 量刑协商的程序、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角色差异、 被告人反悔的处理、 量刑情节的把握等多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展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辩护实务操作:

第一, 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精细化审查。审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自愿, 是否存在被强迫、 威胁、 引诱、 欺骗的情形。寻找认罪认罚非自愿的辩护突破口, 例如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时存在程序违法、 认罪认罚不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等。

第二, 量刑协商的实质性参与。辩护律师应当全面参与量刑协商, 了解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对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确保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寻找量刑建议不合理的辩护突破口, 例如量刑建议明显偏重、 未充分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等。

第三,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审查。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是否完整、 形式是否合法、 签署程序是否规范。寻找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的辩护突破口, 例如具结书内容不完整、 签署程序违法、 值班律师未实际履职等。

第四, 被告人反悔的处理。当事人反悔认罪认罚的, 辩护律师应当依法提出反悔的理由, 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反悔理由包括: 其一, 量刑建议明显偏重, 未充分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其二, 认罪认罚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三,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存在程序违法;其四, 案件证据发生变化。

第五, 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对认罪认罚判决不服的, 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上诉理由应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能仅仅因为量刑偏重而提起上诉。

六、 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陈某对量刑建议表示认可,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陈某自愿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合法合理, 建议人民法院采纳。法院采纳了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本案提示,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应当遵循自愿、 真实、 合法的原则, 量刑建议合法合理的, 应当依法适用。

【示意案例二】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对量刑建议不服, 认为量刑建议明显偏重, 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愿意退赃退赔, 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具有自首、 退赃退赔、 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 量刑建议应当考虑上述情节。辩护律师与人民检察院协商后, 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法院采纳了调整后的量刑建议,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本案提示, 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环节, 辩护律师应当全面参与量刑协商, 确保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示意案例三】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 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是量刑偏重。辩护律师审查后认为: 王某上诉的理由仅仅是量刑偏重,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能成立。法院审查后认为: 王某认罪认罚后反悔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法驳回上诉, 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提示, 认罪认罚后提起上诉的, 应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能仅仅因为量刑偏重而提起上诉, 否则可能丧失从宽待遇。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涉及刑事诉讼、 司法解释、 指导意见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辩护应当回归到"立法定位清晰、 认罪与认罚认定严谨、 量刑协商程序规范、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角色界分明确、 辩护要点系统展开"的五重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从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精细化审查、 量刑协商的实质性参与、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审查、 被告人反悔的处理、 上诉权的行使五个方向系统展开,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在江西吉安及周边地区办理刑事案件, 专注量刑规范化辩护业务, 注重从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 量刑协商参与、 具结书审查、 反悔处理、 上诉权行使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帮助, 欢迎致电 183-0796-5661 或添加微信 lawyer_wang_zz 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均为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示意案例】部分均为概括性描述, 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案号或裁判文书, 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 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 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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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辩护核心在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认定与量刑协商的实质参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与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共同构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法律框架。认罪与认罚的认定、 量刑协商的程序、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角色差异、 被告人反悔的处理、 上诉权的行使均是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认罪与认罚的认定规则, 在量刑规范化辩护的全流程中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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