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网络爬虫取的证据能用吗?江西刑事律师解析

引言

在网络犯罪、商业秘密、串通投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刑事案件中,数据爬取证据正成为越来越常见的证据形式。然而,爬取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与爬取所得证据的证据能力,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评价:前者涉及爬取者是否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后者涉及取得证据后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使用。作为长期办理网络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的吉安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在实务中发现,许多当事人甚至部分办案人员将两者混淆,导致取证合法但被错误排除,或者取证违法但被错误采信。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条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取证主体、取证方式、证据三性与转换认定展开系统解析。

一、数据爬取技术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场景

数据爬取技术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场景主要有三类:

第一,公开数据爬取。从政府公开网站、企业官网、新闻媒体、行业报告平台等未设访问限制的公开渠道抓取信息,用于背景调查、初查线索。此类爬取通常不构成违法行为,但所获信息的真实性仍需审查来源网站的权威性与数据更新频率。

第二,竞品商业数据爬取。在串通投标、侵犯商业秘密、欺诈类案件中常见,用于获取投标报价、客户名单、销量数据、内部决策文档等。取证主体往往是会计师事务所、电子数据鉴定机构、技术调查官或者当事人聘请的技术人员。此类取证可能涉及违反目标网站的用户协议、隐私政策、robots协议,取证合法性需要具体分析。

第三,反爬绕过类爬取。突破目标网站的访问限制、验证码、登录验证、加密传输等技术保护措施,抓取账号体系内的订单数据、用户隐私数据、内部通讯等。此类爬取行为本身即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285条)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需要强调的是,取证合法性应当与取证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分别评价。即便爬取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所获数据如果符合真实性、关联性要求,仍可能作为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反之,看似合法的爬取所得数据,也可能因违反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规范而被排除。

二、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数据爬取证据的取证主体分为三类,证据能力审查要点各不相同。

第一,侦查机关官方取证。由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技侦部门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进行的取证,取证程序合法、主体适格,证据能力最强。审查时关注:取证人员是否出示证件、是否有搜查扣押文书、是否制作扣押清单、是否当场封存原始载体、是否同步录像。

第二,第三方受托取证。侦查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电子数据鉴定机构、技术调查官进行的取证。审查时关注:委托手续是否齐全(委托书、鉴定聘请书)、见证程序是否符合规范(两名见证人、见证人身份)、鉴定机构资质(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执业证)、取证方法是否被行业广泛认可。

第三,当事人或辩护方自行取证。当事人聘请技术人员、律师助理、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取证。原则上此类证据可以作为线索提交法庭,但单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证据资格需通过侦查机关的重新提取或转换认定程序,方能成为定案证据。辩护律师提交此类证据的目的是提示线索、辅助侦查、辅助质证。

江西吉安刑事律师在办理涉及数据爬取证据的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取证主体的合法性,避免因取证主体不适格而被排除适用;同时对于当事人自行取得的证据,应当及时申请侦查机关重新提取或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以实现证据转换。

三、取证方式与证据三性的审查

数据爬取证据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证据属性进行审查。

第一,真实性审查。真实性是电子数据证据的核心。审查要点包括:哈希校验(原始数据与提取数据的哈希值是否一致)、原始载体(是否提供了爬取目标的服务器、数据库镜像或日志文件)、第三方见证(是否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完整录像(取证过程是否全程录像)。对哈希值不一致、原始载体缺失、未见证、未录像的爬取证据,应当主张真实性不足。

第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涉及两层判断:一是取证主体是否合法(前述三类取证主体的审查);二是取证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具体审查:是否违反目标网站的用户协议、隐私政策、robots协议(网站通过robots.txt明确禁止爬取的目录);是否违反《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敏感信息特别保护、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规定;是否违反技术保护措施的禁止性规定(破解验证码、绕过登录验证、绕过加密传输等)。

第三,关联性审查。爬取的数据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直接关联,例如串通投标案中爬取的投标报价应当与涉案项目、涉案企业、涉案时间段相对应。爬取时间先于或晚于涉案期间的,关联性可能受影响;爬取内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关联度低的,应当予以排除。

四、电子数据取证的补正与转换认定

电子数据取证瑕疵的救济路径主要有瑕疵补正与转换认定两种方式。

第一,瑕疵补正。适用于取证程序存在轻微违法但不影响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情形。例如:未当场制作笔录但事后补充笔录、见证人未签名但有其他见证材料、录像不完整但可与原始数据相互印证、原始载体封存不规范但有录像佐证。补正方式包括: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补充制作笔录、提供完整录像、邀请见证人补签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对瑕疵证据可以要求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转换认定。适用于当事人或辩护方自行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形式上存在缺陷但内容具有重要证明价值的情形。转换路径包括:由侦查机关重新提取原始数据;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邀请第三方见证重新取证并经法庭质证。转换后的证据须符合三性要求,方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对取证方式违反《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爬取行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主张非法证据排除。例如,爬取行为本身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所获数据即便内容真实,也可能因取证手段违法而被排除适用。

五、辩护实务与江西吉安地区特点

结合王吉成律师在江西吉安地区办理数据爬取证据相关案件的经验,此类案件的辩护应当围绕取证主体审查、取证方式审查、证据三性审查、瑕疵补正与转换认定四个维度系统展开。

第一,取证主体审查。对侦查机关官方取证,关注取证程序合法性的每一个细节;对第三方受托取证,关注委托手续、鉴定机构资质、见证程序的完整性;对当事人自行取证,定位为线索而非定案证据,申请转换通道。

第二,取证方式审查。从用户协议、隐私政策、robots协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技术保护措施五个维度审查取证方式的合法性。重点关注爬取行为是否违反目标网站访问限制、是否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的系统、是否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第三,证据三性审查。从哈希校验、原始载体、第三方见证、完整录像四个维度审查真实性;从取证主体、取证方式两个维度审查合法性;从时间对应、内容关联两个维度审查关联性。任何一性不足均可主张排除。

第四,瑕疵补正与转换认定的策略运用。对于侦查机关取证中的瑕疵,及时提出补正要求;对于当事人自行取得的证据,主动申请侦查机关重新提取或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实现证据转换;对于取证方式严重违法的,主张非法证据排除。

江西吉安地区作为江西省电子商务与数字经济的重要节点,数据爬取类案件在侵犯商业秘密、串通投标、网络诈骗等案件中愈发常见。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从取证主体、取证方式、证据三性三个关键点切入,为当事人争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凿的庭审处理。

六、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某串通投标案中,办案机关从涉案企业内部服务器提取了部分投标报价数据,但因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原始数据哈希值与提交的电子数据哈希值不一致,且未提供完整取证录像。辩护律师据此主张,证据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应当予以排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该部分电子数据不予采信。本案提示,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核心在于哈希校验与原始载体,技术细节直接影响证据效力。

结语

"数据爬取证据的取证合法性审查",本质上是对取证主体、取证方式、证据三性三大要素的综合判断。侦查机关官方取证程序最完整、证据能力最强;第三方受托取证应当审查委托手续、见证程序与鉴定资质;当事人自行取证仅作为线索,应当申请转换认定程序。对取证方式违反《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爬取行为,应当主张非法证据排除。辩护律师应当从取证主体审查、取证方式审查、证据三性审查、瑕疵补正与转换认定四个维度系统切入,为当事人争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凿的庭审处理。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网络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实务中,注重从取证主体、取证方式、证据三性等关键点入手,为当事人争取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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