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合同诈骗罪数额如何认定?江西刑事律师解析

引言

合同诈骗到底骗了多少才算犯罪、要判多少年”,是江西吉安刑事律师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被问及最多的问题之一。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其定罪与量刑高度依赖犯罪数额这一客观尺度:数额决定罪与非罪,数额决定量刑档次,数额也直接影响罚金与财产刑的裁量基准。然而在实务中,合同标的额、实际骗取额、被害人损失额、已归还额等概念经常被混为一谈,导致案件定性出现偏差。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规则与量刑标准进行系统梳理,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参考。

一、数额认定的法律依据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条文本身并未写明具体数额起点,需要借助配套规范加以确定。

在立案追诉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明确: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一规定将个人合同诈骗的入罪门槛确立为二万元,即“数额较大”的起点。

在数额档次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诈骗罪的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分别规定了数额标准,实务中“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参照个人二十万元、二百万元的梯度掌握。《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则进一步确立了犯罪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数额认定、单位犯罪数额标准高于自然人犯罪等裁判原则,构成数额认定的重要参考。上述规范共同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的完整依据链条。

二、三档数额标准的具体把握

第一档,数额较大,即个人诈骗二万元以上。这一档是合同诈骗罪的入罪门槛,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数额不足二万元的,原则上不作为犯罪处理,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救济。

第二档,数额巨大,实务一般参考二十万元以上。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注意的是,本档还设置了“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列入口,即使数额略低于参考标准,若具有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等严重情节,仍可能升入本档处罚。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实务一般参考二百万元以上。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跨入本档的案件,量刑重心即从是否有期徒刑转向刑期长短与财产刑轻重的精细化辩护。

三、犯罪数额的计算:以实际骗取金额为准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当以被骗财物的实际价值计算,即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金额为准,而不是合同标的额。举例而言,行为人以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合同标的额一百万元,行为人实际取得二十万元,则犯罪数额按二十万元认定,而非一百万元。合同标的额仅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但不能替代实际骗取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基础。

关于未遂部分的数额认定:行为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订合同,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取得财物的,属于合同诈骗未遂。对于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案件,应当分别认定数额——既遂部分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依法追究既遂的刑事责任;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仅有未遂且未遂数额巨大的,才追究未遂形态的刑事责任。

四、多次合同诈骗的数额累计与已归还部分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情形较为常见。数额累计的基本规则是:对同一被害人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累计计算对不同被害人分别实施合同诈骗的,各笔数额分别认定后一并累计,合并确定犯罪总额与所对应的量刑档次。分别认定的意义在于逐笔审查每一笔是否存在证据瑕疵、是否属于民事纠纷,避免笼统打包计算。

争议较大的是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是否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实务通说认为,犯罪既遂后行为人所归还的部分属于退赃行为,不影响既遂犯罪数额的认定,即既遂数额不扣除,但归还行为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中体现。与之相对,行为人在取得财物过程中即已归还或者已部分履行的,因被害人对该部分并未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应当从骗取数额中扣除,这涉及对行为整体评价的问题。

五、单位合同诈骗与自然人犯罪的数额差异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中少数明确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数额标准的罪名之一。如前所述,单位合同诈骗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十万元,是个人标准二万元的五倍;在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掌握上,单位犯罪的标准一般也高于自然人犯罪,实务通常掌握在自然人标准的二至五倍。因此,同一骗取数额,认定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量刑档次的高低。辩护中应当重点审查行为究竟是单位集体决策或者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单位行为,还是假借单位名义实施、利益归入个人的自然人行为,同时警惕简单地以“人格否认”方式降低入罪门槛的做法。

六、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对比:罪名选择直接影响入罪

普通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多数省份按三千元掌握),而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标准为二万元,二者相差数倍。这一差距的实务含义是:罪名选择直接影响入罪。同样骗取一万余元的行为,若定性为普通诈骗罪则构成犯罪;若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实施并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则因未达二万元标准而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利用合同实施诈骗”不只是一个学理问题,而是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的实务问题。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把握两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要求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与财产所有权的复杂客体;骗取财物虽使用欺骗手段,但并非依托合同关系实施的,应当回归普通诈骗罪或者民事欺诈的评价框架,在罪轻方向上则相反,需防止办案机关绕开合同场景拔高指控。

七、数额认定的核心辩护要点

第一,被骗财物价值的评估审查。骗取货物的,按进货价还是销售价认定,直接关系到数额档次:按被害人的进货成本价认定更为客观,按市场零售价认定则可能虚增数额。辩护律师应当调取购销合同、进货凭证、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证明,主张以客观、中立的标准认定财物实际价值。

第二,部分履行的抵扣。行为人签订合同后交付了部分货物或者支付了部分货款的,已交付货物的价值是否从骗取总额中扣除是实务焦点。通说认为应当扣除已履行部分,因为被害人对已履行部分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对该部分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数额辩护中最常见、最有效的核减路径。

第三,犯罪成本扣除的争议。行为人为实施诈骗而支出的成本,如中介费用、担保费用、前期投入等,通说认为不予扣除,因为犯罪成本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支出而非被害人损失的减项;但在部分实务案件中,对直接转化为被害人利益的成本存在从宽掌握的空间,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争取酌情核减。

第四,利息与违约金不计入犯罪数额。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本金类财物为限,被害人的利息损失、违约金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均不属于犯罪数额,只能通过退赔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八、量刑的综合考量与梯度化裁量

数额是量刑的基础,但不是唯一标准。在数额档次确定之后,法院还要综合考量其他情节实现梯度化量刑造成被害人企业停产、破产等严重后果的,挥霍骗取的赃款致使无法返还的,骗取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案发后逃匿的,均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甚至可能被评价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升档处罚;反之,案发前主动归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辩护律师应当在数额核减的基础上,同步构建从宽情节体系,实现“降档+从宽”的双重效果。

九、吉安地区合同诈骗案件的实务场景

吉安刑事律师在本地办案中接触的合同诈骗案件,主要集中在三类场景。一是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承包方虚构资质、虚报工程量骗取工程进度款,或者发包方虚构工程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后逃匿,此类案件的数额认定往往涉及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与实际付款金额的对应关系。二是购销合同领域:行为人虚构货源、以次充好骗取货款,数额认定需要围绕货物的实际价值与已交付部分逐笔展开。三是加盟合同领域:行为人虚构品牌授权、夸大经营前景收取加盟费,涉及加盟费总额的认定与已提供服务部分的扣除。江西吉安以制造业、农业和建筑业为支柱产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边界把握尤其需要专业判断,建议当事人在报案或者应诉之前先行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数额口径错误而承担不当的刑事风险。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与量刑标准”归根结底是一项高度技术性的工作:从合同标的额到实际骗取额,从单笔数额到累计数额,从自然人标准到单位标准,从本金到利息违约金,每一个环节的把握都直接影响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最终结论。作为一名靠谱刑事律师,应当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每一项证据细节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空间。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专注于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实务,注重从资金流向、货物价值、合同履行情况等关键点入手逐笔核减数额、构建从宽情节体系,为当事人争取依法从宽的处理结果。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情形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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