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死刑复核中最高法如何讯问被告人?江西刑事律师解析

引言

死刑复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会不会见被告人、会不会讯问”,是不少死刑案件被告人亲属向江西吉安刑事律师咨询时最先提出的问题。死刑复核是《刑事诉讼法》为死刑案件设置的最后一道司法审查关口,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直接决定被告人的生死。在这道关口上,讯问被告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核心程序环节,既是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直接途径,也是被告人面向最终裁断者进行陈述与辩解的最后机会。围绕讯问的法律依据、方式、内容、律师参与、笔录效力与辩护应对,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系统解析,供当事人亲属与同行参考。

一、讯问被告人的法律依据

死刑复核程序中讯问被告人的法律依据,主要由一部法律与两个司法解释共同构成。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里的“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确立了讯问被告人的法定义务属性。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死刑复核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围绕死刑复核阶段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作出细化安排,强调复核程序中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防止复核流于书面化、行政化。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2号),进一步规范了死刑复核案件的办理方式与裁定处理类型,为讯问、听取意见等程序活动的落地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上述规范共同构建起“法律条文明确义务+司法解释细化规程”的规范体系,使讯问被告人成为死刑复核程序不可绕过的法定环节。

二、讯问的法律性质:必经环节而非可选程序

从法律性质上讲,讯问被告人是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必经环节,而非承办法官可以自由取舍的任意性安排。这一性质包含三层含义:其一,程序刚性。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合议庭原则上均应当讯问被告人,未经讯问即作出核准裁定,构成程序瑕疵,辩护律师可以据此提出程序性辩护意见。其二,权利保障属性。死刑复核实行书面审查与讯问相结合的原则,讯问的核心功能之一,是保障被告人在生死裁断作出之前的最后陈述权,使被告人有机会直接向最高审判机关表达辩解、悔罪与求生诉求。其三,事实核查功能。复核法官通过讯问直接听取被告人对指控事实、量刑证据的态度,检验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理解这一性质,是把握死刑复核全部程序运作的钥匙。

三、讯问的方式:当面、视频与书面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当面讯问。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赴被告人羁押地,在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内与被告人面对面讯问。这种方式最为直接,法官可以现场观察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情绪反应与悔罪表现,通常适用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疑点、被告人历次供述反复、需要当面核实新的从宽情节等情形。第二,视频讯问。依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与羁押在江西或者其他省份看守所中的被告人进行音视频连线讯问。视频讯问兼顾公正与效率,是目前采用最广的方式,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保证讯问活动的可回溯性。第三,书面听取意见。在特定情形下,法官通过书面形式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作为讯问的补充。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者录音录像,被告人有权对笔录进行核对、补正后签名捺印。

四、讯问的内容:四个基本维度

复核讯问并非漫谈,而是围绕四个基本维度展开。第一,犯罪事实的核实。法官会就起诉指控、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重点检验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与一、二审在案证据的吻合程度,发现事实认定中的疑点与矛盾。第二,量刑情节的补充。法官会询问是否存在一、二审未予充分考量的从宽情节,例如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为复核裁量补充量刑信息。第三,程序权利的告知。讯问中法官会向被告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诉讼权利,确认一、二审程序是否保障了其法定权利,询问其对审判程序有无异议。第四,认罪悔罪态度的评估。法官会通过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态度、对被害方的悔过表达、羁押期间的表现等,综合评估其人身危险性与可改造性,这对是否核准死刑具有直接分量。

五、辩护律师的参与:在场、提交与沟通

辩护律师在复核讯问环节的参与,主要体现为三个层面。第一,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问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复核讯问时辩护律师享有在场权,实务中通常也不安排律师在讯问现场在场,讯问由法官与被告人单独进行。这决定了律师的工作重心必须向讯问之前与之后两端延伸。第二,讯问前律师意见的提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应当在讯问前系统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将不核准死刑的实体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与程序理由逐项阐明,引导法官在讯问中围绕有利情节进行核实。第三,讯问后与律师的沟通。讯问结束后,律师应当及时会见被告人,了解讯问的重点问题、被告人的回答情况,核对笔录记载,据此决定是否补充提交意见、是否申请调取新的证据。

六、讯问中被告人的权利

被告人在复核讯问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第一,如实陈述与辩解的权利。被告人可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也可以对不实的指控内容进行辩解,辩解不等于态度不好,有理有据的辩解恰恰是法庭查清事实的重要来源。第二,提出新的事实与证据的权利。被告人可以向法官提出一、二审未涉及的新从宽事实,例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线索、赔偿谅解的新进展、家庭情况的新变化等。第三,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对能够证明罪轻或者从宽情节的证据线索,被告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核实。第四,对一、二审程序发表意见的权利。被告人可以就一、二审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是否剥夺辩护权等程序问题提出异议。充分知悉并正确行使上述权利,是被告人在复核阶段自我保护的基石。

七、讯问笔录的法律效力与翻供的处理

复核讯问笔录一经被告人核对签名,即成为死刑复核案卷的组成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裁定的重要参考。若被告人在讯问中翻供,即推翻一、二审的有罪供述,实务中遵循如下采信规则:其一,审查翻供理由是否具体、有无证据支持,历次供述是否稳定,有无非法取证可能;其二,将翻供后的辩解与在案客观证据进行比对,若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与原供述相互印证,孤立翻供不足以推翻事实认定;其三,必要时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核查供述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其四,若翻供涉及新的从宽事实或者新证据线索,合议庭会进一步核实,属实的不核准死刑或者发回重审。应当提醒的是,无理由、无依据的随意翻供可能被评价为认罪悔罪态度恶化,反而增加核准风险;确有依据的辩解则应当及时、清晰地向法官提出。

八、辩护要点:讯问前后的四项功课

从辩护实务出发,律师应当围绕复核讯问做好四项功课。第一,充分辅导。讯问前会见被告人,讲明复核讯问的性质与重点方向,帮助其梳理陈述要点:哪些事实需要澄清、哪些从宽情节必须讲到、哪些表达方式容易引发误解,让有限的讯问时间发挥最大效用。第二,提前固定。对准备在讯问中提出的新事实、新证据,务必在讯问前完成收集、核实并书面提交,使口头陈述有据可依,避免“说了没证、证了没交”的被动局面。第三,情绪与表达管理。死刑案件被告人长期羁押,情绪波动大,应当提示其在讯问中保持平稳、克制的状态,如实、扼要地回答问题,悔罪表达具体真诚,避免情绪化对抗或者答非所问。第四,核对确认。讯问后第一时间核对讯问笔录,对记载遗漏、表述偏差之处要求补正后再签名捺印,确保笔录真实反映陈述内容。四项功课环环相扣,共同决定复核讯问的辩护成色。

九、江西吉安地区死刑复核讯问实务

就江西吉安地区的实务观察而言,本地死刑案件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后,均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西没有派出法庭,复核讯问以远程视频讯问为主,视频端通常设在被告人羁押地的人民法院或者看守所视频室;对重大疑难、事实存疑的案件,也存在承办法官赴羁押地当面讯问的情形。吉安刑事律师在复核阶段的工作要点包括: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律师手续与书面意见、申请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或者参加远程视频听取、在讯问前后做好对被告人的辅导与会见核实、紧盯赔偿谅解与被害人态度等从宽情节的动态变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复核阶段的辩护时间窗口有限,家属应当在二审维持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复核程序,避免错过提交意见与辅导讯问的最佳时机。

结语

死刑复核中最高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确立的必经程序,承载着查明事实、保障最后陈述权、评估认罪悔罪态度的三重功能。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而言,读懂这一程序的运作逻辑,才能在最后关头作出正确的应对:如实陈述、理性辩解、抓住从宽情节、避免无据翻供。对辩护律师而言,讯问前的充分辅导与意见提交、新证据的提前固定、讯问后的核对与跟进,是把程序权利转化为实体利益的必由之路。作为一名靠谱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始终认为,越是生命权面临的最后审查,越需要精细、专业、负责任的辩护。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在死刑复核等重大刑事案件中,坚持逐卷审查证据、逐项核对量刑情节,为当事人穷尽法律赋予的每一项程序权利。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者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对讯问实务的描述系一般性、概括性归纳,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者裁判文书,具体案件仍应结合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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