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如何辩护?江西刑事律师解析

引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以来,逐渐成为互联网平台合规与刑事风险防范的重要议题。近年来,随着《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继实施以及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出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合规责任被进一步压实。然而,刑事追诉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并非平台收到监管责令后未能及时改正即一律入罪,司法实践中仍需结合管理义务的具体范围、改正措施的客观可行性、主观拒不改正的判断以及情节严重的具体门槛作精细化评价。本文结合江西吉安刑事律师办理涉网络平台刑事案件的经验,系统梳理本罪的构成要件、与其他罪名的界限、行政与刑事衔接的程序逻辑,并提出可操作的辩护思路。

一、本罪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本罪的规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该条由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本罪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00年制定并多次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及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2号)。后者专门就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发现、处置义务作出规定,要求网络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网络暴力信息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本罪意义上的"拒不履行"。

二、三类主体范围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法实践中主要涵盖三类主体: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搜索引擎服务、即时通信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社交网络服务等网络基础设施与中介服务的主体;第二,应用程序提供者,即通过应用程序向终端用户提供信息内容的 App 开发者与运营者,包括小程序、快应用、SDK 服务等;第三,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即直接面向用户发布、转载、编辑信息的主体,包括新闻网站、自媒体平台、视频网站、网络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等。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个人用户、个体工商户不构成本罪主体,但若个人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仍可按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构成要件分析

本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三个核心环节:法定义务的存在、拒不改正的客观行为、情节严重的实际后果,三者缺一不可

第一,法定义务的存在。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负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前提。司法实践中,该义务主要来源于《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信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对改号电话、虚假账号、违规批量接入等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处置。

第二,拒不改正的客观行为。本罪要求行为人"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即监管部门已经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行为人在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合理期限仍不履行改正义务。"责令改正"的具体形式包括:网信部门的整改通知、公安机关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工信部门的处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指导等。行为人即便提出了改正方案但客观上未启动、未推进、未落实整改措施的,仍可评价为"拒不改正"。

第三,情节严重的实际后果。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刑法》第286条之一列举了三类典型的"情节严重"情形,包括: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区分本罪与一般行政违法的重要标尺,只有达到上述门槛才进入刑事评价。

四、"拒不改正"的认定

"拒不改正"是本罪最核心的构成要件之一。司法认定中需要把握三个要点:责令改正的主体是否适格、责令改正的内容是否明确、行为人是否具有改正的客观可行性。

第一,责令改正的主体应当是法定监管部门。依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有权责令改正的主体包括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行业协会、用户投诉、媒体曝光等不属于法定责令改正,不能直接作为本罪入罪依据。

第二,责令改正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可执行。仅作出原则性要求、未指明具体违法情形或改正期限的责令通知,不能直接作为本罪意义上的"责令改正"。例如,仅发出"加强信息内容管理"的笼统要求,未指明违法信息类型、未给出整改期限的,不能据此认定"拒不改正"。

第三,行为人是否具有改正的客观可行性。刑事司法应当考察平台规模、技术能力、人力资源、整改时间窗口等客观因素。例如,某中小平台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后短期内因技术故障、人力不足等原因未能完成整改的,应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不能简单认定为"拒不改正"。

五、"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

情节严重的认定是本罪入罪的实质性门槛。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后果、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综合判断。

第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大量传播"的标准包括:违法信息的浏览量、转发量、评论量达到较高数量级;违法信息涉及的用户数量众多;违法信息在一定地域或行业范围内造成广泛社会影响;违法信息被境外媒体、网络平台大量转载传播。司法解释并未对"大量"作出统一量化标准,应当结合违法信息的性质、传播渠道、传播时长、传播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信息泄露的认定包括:泄露的个人信息类型(身份证号、银行账号、人脸信息、医疗信息等敏感信息)、泄露的信息条数(通常以万条为单位)、泄露后的下游危害(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精准诈骗等)、受害人损失情况。

第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主要指网络平台故意删除、篡改、隐藏涉案电子数据,导致公安机关难以获取关键证据,进而影响下游刑事案件办理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结合涉案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灭失证据的数量与重要性、灭失行为的主观状态等综合判断。

六、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与并罚

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容易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产生竞合或并罚问题。

第一,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本罪保护的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后者保护的是司法裁判权威;本罪的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的主体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本罪的不履行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后者的不履行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或行为义务。两罪一般不存在直接竞合。

第二,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限。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主观上要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本罪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主观上是不履行义务而非帮助犯罪。若网络平台明知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电信诈骗仍拒不履行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可能同时触犯本罪与帮信罪,应当依据想象竞合或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第三,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界限。本罪保护的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后者保护的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本罪的危害结果是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后者的危害结果是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若网络平台在违反安全管理义务的同时又非法收集、出售、提供用户信息的,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七、行政义务与刑事义务的衔接

本罪的成立以"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为前提,体现了先行政后刑事的程序逻辑。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三个衔接问题:

第一,责令改正的时效问题。监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通常会设定整改期限,行为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构成本罪;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的,方有刑事追诉可能。整改期限届满后的"拒不改正"应当具备明确的起算时点和持续时间。

第二,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折抵问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但行政强制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一般不直接折抵刑事处罚。

第三,程序优先与证据转化。行政程序中收集的电子数据、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应当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行政程序证据的取证主体、取证程序、证据保管链条,避免出现程序违法导致的证据排除。

八、辩护要点与实务路径

本罪的辩护应当围绕法定义务的具体范围、改正措施的可行性、主观状态、情节严重的反向抗辩、平台规模合理性等核心方向展开。

第一,管理义务的具体范围审查。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涉案平台的行业属性、规模等级、技术能力,明确该平台应当履行的具体管理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明示义务",还是行业规范、商业惯例所要求的"默示义务"。本罪仅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为限,行业自律性要求不能上升为本罪的法定义务。

第二,改正措施的可行性审查。审查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是否具备技术可行性、整改期限是否合理、整改所需资源是否与平台客观能力匹配。若整改要求明显超出平台的技术能力、人力资源或资金实力,应当主张改正措施客观不能履行,阻断"拒不改正"的认定。

第三,主观状态的审查。审查行为人是"积极整改"还是"拒不改正"。若平台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立即启动整改方案、投入相应资源、阶段性提交整改报告,仅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的,应评价为积极整改而非拒不改正。

第四,情节严重的反向抗辩。审查涉案违法信息的传播范围是否达到"大量传播"门槛、用户信息泄露是否达到"严重后果"门槛、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是否达到"情节严重"门槛。若任何一项情节严重的标准未达到,应当主张不构成本罪。

第五,平台规模的合理性审查。审查平台的用户规模、业务类型、技术架构等是否与法定的合规义务相匹配,避免将中小平台与大型互联网公司适用同一合规标准。

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从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划分、自首坦白认定、立功情节认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等方向展开辩护。江西吉安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在办理涉网络平台刑事案件时,注重从管理义务的法定来源、责令改正的程序合法性、整改措施的客观可行性、情节严重的反向抗辩等关键点切入,为当事人争取依法从宽的处理结果。

九、江西吉安地区网络平台管理案件辩护实践

近年来,江西吉安地区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辖区内电商平台、网络直播平台、本地生活服务平台、自媒体账号等网络主体数量持续增长。在刑事司法层面,江西吉安地区公安、检察机关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刑案件秉持"依法审慎、区别对待"的处理思路:对主观恶性较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平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积极配合整改、情节轻微的平台,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或合规整改。这一处理思路与本罪"先行政后刑事"的程序逻辑高度契合,也为本地辩护律师争取不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外部环境。

作为吉安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在办理本地区涉网络平台刑事案件中,注重结合本地司法实践特点,从平台规模、技术能力、整改可行性、情节认定等维度综合制定辩护方案,力争在每一个案件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地一家中型网络直播平台收到网信部门整改通知,要求限期对直播间内频繁出现的低俗谩骂、虚假宣传等内容采取处置措施。平台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召开内部合规会议,制定分阶段整改方案,引入第三方内容审核团队投入相应资金。然而因审核团队招聘困难、技术接口对接延迟,整改期限届满时仍有部分问题未完成。辩护律师在审查中发现,平台已阶段性提交整改报告、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不存在主观"拒不改正",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提示,"积极整改"与"拒不改正"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客观整改行为与沟通记录是阻断本罪入罪的关键证据。

【示意案例二】某本地生活服务平台被指控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履行用户信息保护义务,导致大量用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被泄露。辩护律师审查后发现,监管部门下达的通知仅笼统要求"加强用户信息保护",未指明具体泄露情形、未给出整改期限,且平台在收到通知前已主动启动信息安全升级。法院最终认定责令改正内容不具体、平台已尽合理努力,不构成本罪。本案提示,责令改正通知的具体性与可执行性,是本罪辩护中最容易被忽视的程序性突破口

【示意案例三】某网络社交平台被指控明知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电信诈骗仍拒不履行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辩护律师从主观明知角度切入,论证平台主观上仅构成一般管理疏忽而非"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不构成帮信罪;进而论证平台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已采取部分处置措施,不满足"拒不改正"的客观要件。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较轻档次定罪量刑,并适用缓刑。本案提示,本罪与帮信罪的罪名选择、主观要件审查,对量刑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结语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辩护"核心在于精确把握法定义务的具体范围、责令改正的程序合法性、整改措施的客观可行性、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本罪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管理义务为前提,以"拒不改正"为关键行为节点,以"情节严重"为实质性入罪标准,三者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评价为犯罪。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从行政义务与刑事义务的衔接、平台规模与技术能力的匹配、整改措施的客观可行性等维度展开辩护,是争取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之间有利裁量的关键。作为一名靠谱刑事律师,应当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每一项证据细节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空间。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实务中,注重从管理义务的法定性、责令改正的程序性、整改措施的可行性、情节严重的反向性等关键点入手,为当事人争取依法从宽的处理结果。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183-0796-5661

微信号: lawyer_wang_zz

办公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

执业机构: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示: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需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吉成律师 |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专注刑事辩护

立即咨询: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