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如何区分?江西刑事律师解析

引言

"走的是公司账户,为什么最后被追究的却是我个人",这是江西吉安刑事律师在企业人员涉贿案件接访中听到频率最高的疑问。在行贿类案件中,一个行为究竟评价为单位行贿罪还是个人行贿罪,绝非单纯的罪名之争:两罪的入罪数额门槛相差数倍,法定最高刑从十年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不等,涉案企业是否被判处罚金、能否争取合规整改从宽处理,均系于定性一步。实践中,大量中小企业产权结构不规范、决策程序缺失、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高度混同,使"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边界异常模糊,定性争议高发。本文以《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为主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与2024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系统解析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区分标准、常见争议情形与辩护要点。

一、法律依据与规范框架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罪设置三档法定刑:基本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个人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在贿赂犯罪刑罚体系中明显重于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本罪对责任人员的刑罚调整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同时明确: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在利益归属个人时"穿透"回个人行贿罪处理。

单位犯罪的认定规则集中体现于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一,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其二,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其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个人行贿三万元的入罪数额标准,与单位行贿的立案标准形成鲜明对照。上述规范共同构成两罪区分的规则体系。

二、单位行贿犯罪的三要素

综合刑法条文、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认定一例行贿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须同时把握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第一,为单位谋取利益。行贿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在归属上必须指向单位整体,例如为企业承接工程、获得经营资质、谋取税收优惠、逃避行政处罚等。利益归属是区分两罪最核心的实质标准:利益归属于单位的,才可能评价为单位行贿;利益最终由个人收取、私分的,则应回归个人行贿的评价。需要说明的是,为单位谋取利益并不要求利益已经实际取得,谋取本身即可,但利益指向必须能够客观识别。

第二,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同意。行贿决策须体现单位意志,具体形成路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集体研究决定,也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或者事后同意。完全绕开单位决策机制、由个人擅自决定并实施的给付行为,不具备单位意志要素。

第三,以单位名义实施,并以单位财产支付。对外的给付行为通常以单位名义进行,贿赂财物来源于单位资金,包括以单位支出的咨询费、服务费、业务费等名目包装的款项。当然,资金来源并非绝对标准:以个人资金为单位利益行贿、事后单位报销的,仍可能认定为单位行贿;反之,以单位资金为个人利益行贿的,则应认定为个人行贿。实务中应当将三个要素结合判断,避免机械套用单一要素得出结论。

三、"单位意志"的认定路径

"单位意志"是单位行贿罪认定的枢纽,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路径审查。

第一,有权机关的集体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办公会议纪要、内部审批文件等书面决策痕迹,是认定单位意志最直接的证据。凡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行贿支出,原则上应归属于单位行为。

第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决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单位利益作出的行贿决定,即使未经集体讨论,基于其代表权限,原则上亦视为单位意志。这也是民营中小企业案件中最常见的单位意志形态。

第三,惯例性授权。部分企业长期形成由负责人个人审批业务性支出的交易习惯,财务、经办层对相关支出已形成稳定预期并例行配合,此类惯例性授权之下的行贿决策,实务中也可认定为体现单位意志。

第四,盗用单位名义的除外。依照1999年司法解释,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认定为单位犯罪,应按自然人行贿罪定罪处罚。此外还需注意两组对照关系:个人决定且利益归个人的,是个人行贿;集体决定且利益归单位的,是单位行贿;集体决定但违法所得归个人私分的,按个人犯罪处理。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相互印证、相互制约,任何单一要素都不能独立决定定性。

四、两罪区分的实务意义

第一,入罪数额门槛不同。依照2016年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即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具备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等情形之一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可入罪。而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立案标准,单位行贿数额一般须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向三人以上行贿、向党政领导或者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行贿、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形之一的,才予立案。两者门槛相差近七倍,大量数额在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给付行为,定性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第二,法定刑差异显著。个人行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且三档法定刑起刑点高、跨度大;单位行贿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在刑修十二之后设两档刑罚,情节严重的基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升格档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同一给付行为,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往往意味着更低的量刑基准与更大的缓刑空间。

第三,对单位自身的处理不同。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单位将被判处罚金,涉案记录还可能影响企业投标资质、信贷审批与上市审核;个人行贿罪则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是否为单位犯罪,同时决定企业能否启动合规整改程序、争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项下的从宽处理。

第四,追责范围不同。单位行贿罪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范围有明确边界;个人行贿罪则针对行为人个人。可见定性之争贯穿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个人与企业三个层面,是行贿案件辩护中价值最高的辩点之一。

五、常见争议情形的定性分析

(一)一人公司行贿的定性。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人有限公司,依照1999年司法解释属于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实务中须作实质审查:如果公司系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以行贿等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重混同、财务不分、人格形骸化的,也难以认定独立的单位意志与单位利益,往往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一人公司案件的定性,关键在于公司是否具备真实的经营实体属性与独立的决策、财产边界。

(二)私营企业主以企业名义为个人利益行贿。此类情形中,给付行为以企业名义、用企业资金完成,但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指向个人,如个人职务安排、子女择校、个人债务处理、个人税费规避等。因其欠缺"为单位谋取利益"要素,应认定为个人行贿罪;行贿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更应直接适用第三百九十三条的穿透条款。名义与资金来源均非决定性标准,利益归属才是穿透审查的靶心

(三)承包、租赁经营中的主体认定。承包人、租赁经营者以被承包、被租赁企业的名义经营并对外行贿的,需要结合承包租赁合同的利益分配条款判断:利益主要归企业所有的,倾向于认定单位行贿;利益依约归承包人个人享有、企业仅收取固定管理费的,则更接近个人行贿。名为承包实为挂靠、个人借用企业资质经营的,原则上按个人犯罪处理。

(四)账外暗中支付回扣、手续费。在 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账外暗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簿上按照会计制度如实记载,包括不记账、转入其他账簿或者做假账。反之,以明示方式如实入账的折扣、佣金属于合法商业让利,不构成行贿。行贿案件中,对"入账"事实与会计凭证的审查,往往直接决定该项数额能否计入犯罪数额。

六、《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新变化

2023年12月29日通过、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类犯罪作出系统性调整,理解这些变化是当前办理行贿案件的基本功。

其一,单位行贿罪法定刑提高并两档化。修改前第三百九十三条对责任人员仅设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档;修改后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为三年以下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两档,最高刑由五年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惩处力度明显加大。对于修十二施行前发生、施行后追诉的行为,还涉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时间效力判断,辩护中不可遗漏。

其二,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的调整。第三百九十条新增七类从重处罚情节: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上述情形既是公诉方加重指责的依据,也是辩护人逐项审查、阻断适用的重点。

其三,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条款。修正案将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正式入刑。企业人员行贿案件与内部背信犯罪交织时,还需注意数罪界限与证据结构的差异。

七、辩护要点与实务路径

(一)单位意志的证据审查。围绕会议记录、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办公系统审批流程、财务付款审批单、报销凭证、经办人员证言构建证据链条,论证行贿决策经过单位有权机构或者负责人认可;反之,为个人行贿辩护时,则应着力证明决策未经集体研究、负责人不知情、系个人擅自实施。仅有孤证言词而缺乏书面痕迹的,应当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利益归属的实质审查。调取合同、项目文件、财务账册、利润分配记录,查明不正当利益的最终归属:归于单位的,支撑单位行贿的定性;归于个人私分的,依法按个人犯罪处理的同时,也须重新核算相应数额。利益归属是穿透名义定性的最有力抓手。

(三)数额拆分。长期、多次给付的案件中,应当逐笔区分单位行贿部分与个人行贿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入罪门槛与量刑档次:单位部分未达二十万元且不具备特殊情形的,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个人部分单独计算后未达三万元且无特殊情形的,亦不构成个人行贿罪。切忌笼统合并计算,将两部分的数额互相"借力"。

(四)责任人员范围的限缩。单位行贿罪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前者须对行贿决策起到决定、批准、授意作用;后者须具体实施行为并起较大作用。一般经办人员、不知情的财务人员、未参与决策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坚决排除在追责范围之外。这是责任人员辩护中最常见也最容易取得效果的路径。

(五)情节与程序辩护。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退缴违法所得、企业合规整改、初犯偶犯等情节,可以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等从宽结果。

八、江西吉安地区单位行贿案件的辩护实践

从吉安刑事律师的办案观察看,本地市场主体以县域中小企业、家族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居多,公司治理结构普遍简单,"法定代表人拍板即公司决策"的现象十分常见,公私账户混用、账外支付等情形在涉贿案件中高发。这一结构特点决定了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定性争议,在江西吉安地区的职务犯罪辩护中尤为突出:同一笔通过企业账户流出的资金,定性为个人行贿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定性为单位行贿则可能在三年以下量刑甚至出罪,辩护空间巨大。实务中,办案机关对单位意志的审查日趋精细,会议记录、审批单据、资金回流路径均成为控辩双方争夺的焦点证据。

【示意案例一】某制造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承接项目,经股东会讨论后以业务费名义向招标方负责人支付款项十八万元。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调取股东会记录、财务审批凭证与项目合同,论证该笔支出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支付、所谋利益归属单位,且数额未达单位行贿二十万元的立案标准,亦不具备特殊情形。检察机关审查后对单位与责任人员均未按单位行贿罪追诉。本案提示,三要素齐备且数额未达门槛的,出罪空间明确。

【示意案例二】某一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指控个人行贿六十余万元。辩护律师通过梳理公司账册、项目合同与利润分配记录,证明相关给付均以公司名义、经审批流程支出,所谋取的项目利益全部归入公司账户并用于再生产,遂主张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同时指出部分小额支出系个人请托、与公司经营无关,同意从单位数额中剔除。法院最终改按单位行贿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在三年以下幅度量刑,并剔除个人部分另行评价。本案提示,数额拆分与定性变更叠加运用,是拉低量刑档次的组合手段

上述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说明辩护逻辑。其共同规律在于:先用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锁定定性,再用数额门槛与责任范围收缩打击面,最后以从宽情节收尾,层层递进,环环相扣。

结语

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区分,本质上是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并以单位财产支付三要素的综合判断:三要素齐备且达到二十万元门槛的,构成单位行贿罪,责任人员最高面临十年有期徒刑;欠缺任一要素、利益归于个人的,穿透回个人行贿罪,最高可至无期徒刑,但入罪门槛降为三万元。《刑法修正案(十二)》提高单位行贿罪法定刑、增设行贿从重情形、扩展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条款后,定性之争的利害进一步放大,辩护工作也必须同步升级:从决策痕迹审查单位意志,从利润流向审查利益归属,从逐笔拆分审查犯罪数额,从职责边界限缩责任人员范围。作为一名靠谱刑事律师,应当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会议记录、审批单据、账册凭证的细节中寻找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空间。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长期深耕职务犯罪辩护,在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定性争议、数额拆分、责任限缩等辩点上有系统的实务积累,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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