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要点?江西刑事律师解析

引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是近年来江西吉安刑事律师在办理涉税案件时反复研究的核心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关键凭证,虚开行为直接侵蚀国家税基、破坏增值税链条抵扣机制,《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此设置了严厉的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然而,并非所有开具与实际交易不完全相符的发票都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因真实交易引发的"如实代开"、"挂靠经营"、"有真实交易但开票不规范"等情形大量存在,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如何评价、是否一律入罪,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根本判断。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以及2024年最高法《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结合江西吉安地区辩护实务,从构成要件、"虚开"的法定类型、主观骗税目的、如实代开与挂靠经营的合法边界、数额标准、与逃税罪的区分、辩护要点等维度系统展开论述。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第二百零五条形成完整规制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专门发布《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明确数额标准并废止了2004年的相关量刑规定;2024年最高法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进一步对"虚开"、"如实代开"、"挂靠经营"等核心问题作出精细规定。

构成本罪,需要同时满足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四要件。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且达到数额较大;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主体包括一般自然人和单位。司法实践中,主观骗税目的的认定始终是争议焦点,也是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应当第一时间展开审查的核心方向。

二、"虚开"的法律界定与四种法定类型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法定类型。司法实践中,对四种类型的理解要把握"虚开"的核心特征:无真实交易而开票、虽有交易但票面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不符、以虚假主体身份开具发票

第一种,为他人虚开。指行为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他人取得虚假的进项抵扣凭证,从而达到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第二种,为自己虚开。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交易或者夸大交易金额,为自己开具或者通过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虚增进项抵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或者虚减应纳税额。第三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指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质上是虚开行为的"需求侧"。第四种,介绍他人虚开。指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居间介绍、撮合虚开行为,同样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24年司法解释第十条对"虚开"作出限缩解释,明确"有实际业务发生但开具发票与实际业务金额不符的,属于虚开;但有实际业务发生且开具发票与实际业务金额相符的,不属于虚开"。这一规定将"如实代开"与"挂靠经营"进一步剥离出虚开范畴,是辩护律师援引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三、主观要件审查: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

主观上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区别于一般发票违法行为、区分于逃税罪的核心要件。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将主观骗税目的作为入罪的必备要件,若行为人虽实施了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依法不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认定骗税目的主要依据客观行为予以推定,包括: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票面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资金回流、是否通过虚假账户进行结算、是否在短期内大量开具或者接受发票、是否将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等。同时,下列情形可以反向推定不具有骗税目的:交易真实存在且有合同、发票、运输单据、入库单、银行流水相互印证;票面金额与实际交易相符;行为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未通过虚开发票少缴税款;受票方虽取得发票但未实际用于抵扣或者申请退税。

主观要件的审查在挂靠经营、如实代开、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等案件中尤其重要。例如,某施工企业因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挂靠其他公司开展业务,所开具发票与实际工程款金额一致、依法申报纳税的,依法不属于虚开;若挂靠经营中存在夸大交易金额、虚增进项税额、未如实申报等情形,则可能同时触及本罪与逃税罪。区分行为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造成的实际税款损失,是辩护律师在涉税案件中最核心的工作。

四、"如实代开"与挂靠经营的合法边界

"如实代开"与挂靠经营是近年来虚开类案件中最常见的辩护着力点。2024年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以他人名义对外经营(即挂靠),并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同时,"纳税人虽有真实货物购销,但因自身不具备开票资格,而通过他人代开且如实代开金额的,亦不属于虚开"

认定"如实代开"或"挂靠经营"是否合法,关键审查以下事实: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包括货物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入库单据、收货凭证等;是否存在真实资金回流或者等价对价;是否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开具的发票金额是否与实际交易金额相符。四项事实同时具备的,依法不属于虚开;若存在其中任一项虚假,则可能构成虚开。

司法实践中,挂靠经营在江西吉安地区的建筑施工、物流运输、劳务派遣等行业中较为普遍。挂靠经营人借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对外签订合同、对外开具发票,本质上是借用资质关系,只要交易真实、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一致、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就不应认定为虚开。辩护律师应当全面调取合同、运输单据、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还原交易本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警惕的是,"如实代开"并非万能抗辩。若行为人虽有部分真实交易,但通过虚增进项、夸大金额、伪造交易等手段实施虚开,即便具有部分真实交易,亦不影响对其余虚开部分的认定。例如某贸易公司既有真实购销业务,又通过伪造合同虚开大额发票,对其虚开部分仍需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审查每张虚开发票所对应的具体交易真实性,是涉虚开案件辩护中的关键步骤。

五、数额标准与量刑档次

根据法〔2018〕226号通知以及2024年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标准按照虚开税款数额确定:数额较大指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指虚开税款数额五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指虚开税款数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三个量刑档次分别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相应处以不同档次的罚金。

计算虚开税款数额时,应当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基础,扣除已实际缴纳的税款,避免重复评价。需要注意的是,虚开税款数额与抵扣税额、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并不等同,辩护律师应当准确区分:虚开税款数额指虚开发票所对应的全部增值税额;抵扣税额指受票方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指行为人实际骗取的退税金额。三者可能在数额上不一致,应根据具体犯罪行为选择对应指标。

此外,2024年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行为人虚开税额较小且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行为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受票方未将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些规定为辩护律师争取从宽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均涉及国家税款流失,在涉税案件中容易产生竞合。准确区分二者,对于定性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与国家税款安全,是复杂客体;逃税罪主要侵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整体。第二,客观行为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是发票开具环节的虚假行为;逃税罪的核心是纳税申报环节的虚假行为,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申报等。第三,主观目的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逃税罪要求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第四,数额标准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罪起点为五万元;逃税罪入罪标准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第五,刑事处罚不同。逃税罪具有"初犯免刑"的特别宽宥规定——首次违反、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没有此特别宽宥。

司法实践中,同时触及两罪的案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辩护律师应当在阅卷阶段准确把握交易性质、行为方式、税款流失因果关系,在跨罪名案件中争取变更指控或降低量刑档次

七、辩护要点与实务路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应当围绕主观骗税目的不成立、存在真实交易、如实代开、挂靠经营、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积极退赔等核心方向展开。

第一,主观骗税目的不成立的辩护。这是最有力的辩护方向。辩护律师应当调取合同、运输单据、银行流水、入库单据、纳税申报表等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2024年司法解释已将主观骗税目的作为入罪的必备要件,若能有效推翻主观目的,案件应当转为税务行政处罚处理。

第二,真实交易与如实代开的辩护。调取交易合同、运输单据、银行流水、收货凭证,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相符。对于挂靠经营、如实代开等情形,应当明确主张不属于虚开。

第三,挂靠经营合法性的辩护。挂靠经营在建筑施工、物流运输、劳务派遣等行业中较为普遍,只要交易真实、依法纳税、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就应当剥离出刑事评价。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收集挂靠协议、合同、纳税凭证等证据。

第四,上下游税额抵扣的辩护。审查上下游税额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证明被告人未实际抵扣税款或者抵扣链条中断,从而论证税款损失并非被告人行为所致。

第五,退赔与从宽情节的辩护。退缴税款、争取受害人谅解、争取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是降低量刑档次的重要途径。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立案前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

第六,数额辩护。审查虚开税款数额的计算依据,扣除已实际缴纳部分、错误计入部分、虚假鉴定部分,争取降低虚开税款数额从而降低量刑档次。这是涉虚开案件中最具技术含量、也最容易被忽视的辩护点。

八、江西吉安地区辩护实践

江西吉安地区作为赣江中游重要的工商业城市,近年来涉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呈现一定增长趋势,主要集中在建材贸易、物流运输、煤炭贸易、医药购销、再生资源回收等领域。当事人多为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或挂靠经营人。本所王吉成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第一,及时介入争取黄金37天批捕前的辩护空间;第二,全面审查交易合同、运输单据、银行流水、纳税记录,还原交易本质;第三,与税务部门沟通争取行政处罚替代刑事追究;第四,针对挂靠经营、如实代开等情形,依据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主张无罪或变更指控。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多起涉税案件办理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或者较轻刑罚的处理结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辩护经验。

九、示意性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一】某建材公司因不具备相应开票资格,与具有开票资格的A公司协商由A公司代开发票,实际交易金额、合同、运输单据、银行流水均一致,并依法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案发后,辩护律师根据2024年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主张属于"如实代开",不属于虚开。检察院审查后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提示,"如实代开"只要交易真实、依法纳税,就不应作犯罪评价

【示意案例二】某挂靠经营人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工程款金额一致,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案发后,辩护律师依据2024年司法解释第十条主张"挂靠经营不属于虚开"。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意见,宣告无罪。本案提示,挂靠经营不构成本罪的核心要件是真实交易与如实纳税

【示意案例三】某贸易公司虽具有真实购销业务,但通过伪造合同虚增进项税额四百余万元。辩护律师审查后,主张公司虽具有部分真实交易,但虚开部分应当独立评价,不影响整体定性,同时主张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税款。法院审理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本案提示,部分真实交易不能成为全部虚开行为的抗辩理由,但积极退缴与从宽情节是降低刑罚的重要途径

结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要点"归根结底是主观骗税目的与交易本质的辩护。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将主观骗税目的作为入罪必备要件,并将"如实代开"、"挂靠经营"剥离出虚开范畴,标志着我国虚开类案件的辩护进入更为精细化的阶段。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应当从交易真实性、主观目的审查、税额抵扣链条、退赔与从宽情节、数额计算等维度切入,结合法〔2018〕226号通知与法释〔2024〕4号的最新规定,为当事人争取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之间的有利裁量。作为一名靠谱刑事律师,应当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每一项证据细节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空间。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办理中,注重从交易真实性、纳税申报合规性、上下游抵扣链条完整性等关键点入手,为当事人争取依法从宽的处理结果。如需专业法律帮助,欢迎致电183-0796-5661或添加微信lawyer_wang_zz咨询。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文所引案例均为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裁判文书,仅用于法律逻辑的阐述。涉及具体案件时,仍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精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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