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跨境数据泄露等案件,往往具有人员分布跨地域、技术链条跨平台、资金流向跨法域、行为与结果相分离等特点。同一条犯罪链条可能同时涉及境外组织者、境内技术人员、多地资金账户、异地被害人和境外服务器,多个公安司法机关因不同连接点而主张管辖。此时,确定跨境网络犯罪的管辖机关、审判法院及中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不只是程序性问题,更是审查侦查合法性、证据能力、追诉范围和实体责任的起点。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刑事辩护实务,从管辖原则、属地与属人管辖、管辖冲突以及辩护运用路径展开分析。
一、跨境网络犯罪的管辖原则
(一)实体法管辖与诉讼管辖应当分别审查
办理涉外案件,首先应区分两个层面:其一是中国刑法对相关行为是否具有适用效力,即实体法上的刑事管辖权;其二是中国境内哪一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有权办理,即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前者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及普遍管辖的规定判断,后者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管辖规则确定。二者相互关联,却不能简单等同。
(二)属地管辖为主、其他原则为补充
我国刑事管辖体系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依照《刑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对于全部行为发生于境外的情形,再依次审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认的普遍管辖依据。跨境因素并不当然排除中国司法机关管辖,也不能仅因嫌疑人具有中国国籍或被害人在中国境内,便跳过法定条件直接推定全部案件均由中国管辖。
(三)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
《刑事诉讼法》确立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则;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对网络犯罪而言,犯罪行为地并非仅指行为人敲击键盘或发出指令的物理地点,犯罪结果地也并非只能理解为最终损失发生地,而应围绕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和案件事实寻找真实、稳定的管辖连接点。
(四)管辖规则保障的不只是办案便利
管辖制度兼具分配司法权、便利查明事实和保障诉讼公正的功能。跨境网络犯罪中,如果仅以某张银行卡短暂流经某地、某一网络节点偶然经过某地等弱连接为依据,将整条跨境犯罪链条集中管辖,可能造成证据调取困难、辩护权行使不便以及共同犯罪范围被不当扩张。因此,辩护审查不能停留在“有无连接”,还应进一步判断该连接与被追诉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实质关联。
二、属地管辖在跨境网络犯罪中的具体适用
(一)犯罪行为地的识别
犯罪行为地通常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活动具有直接联系的地点。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某一共同犯罪行为的实质部分发生于境内或者某一地区,该地可能形成管辖连接。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的话术组织、拨号引流、技术维护、银行卡收集、取现转账等环节分散在不同地点,应结合各行为人参与的具体环节、主观明知及其与整体犯罪的联系分别判断,不能把同案其他人员的行为地无条件归属于每一名被告人。
(二)犯罪结果地与被害人所在地
网络犯罪的结果发生地,可以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实际取得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跨境电信诈骗中,被害人在境内接收虚假信息、作出处分决定并从境内账户转出资金,其所在地通常与犯罪结果具有直接联系;跨境数据泄露案件中,受保护数据被非法获取、披露、利用所造成法益侵害的地点,也可能具有管辖意义。但被害人“曾经居住”或者报案时“临时停留”的地方,未必当然属于结果发生地,仍需审查财产处分、损害形成与当地之间的事实关联。
(三)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等技术连接点
司法规范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犯罪地作了适应性解释,涉及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相关信息系统所在地等连接点。在辩护审查中,应要求办案机关说明服务器的功能、控制关系、日志内容以及其与指控行为的关联。普通云服务可能在多个数据中心动态调度,网络流量也可能因代理、虚拟专用网络或内容分发网络而改变路径。服务器地址或IP地址只能作为技术线索,不能脱离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罪名构成要件,机械地认定管辖。
(四)资金账户所在地不宜被无限放大
银行卡开户地、支付结算账户所在地、资金到账地或取现地,在部分财产犯罪中可能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或犯罪所得处置相关。但如果涉案账户只是被层层转账中的过渡账户,开户地与行为人、被害人、实际操作均无联系,仅凭开户信息将上游全部犯罪并案管辖,可能存在连接点过度扩张问题。辩护人应审查账户由谁控制、操作设备位于何处、资金停留时间、是否形成实际控制,以及该环节究竟属于实行行为、帮助行为还是事后处置。
(五)多个管辖地之间的协调
同一案件由多个同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原则上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对于管辖不明、存在争议或因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可依法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跨境网络犯罪中的“主要犯罪地”,应综合核心犯罪行为所在地、主要犯罪结果所在地、主要证据分布、主要被告人所在地及审判便利等因素判断,而不能只看最先立案或者最先控制嫌疑人的地点。
三、属人管辖与其他域外管辖的补充适用
(一)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属人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依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境外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对于中国公民在境外设立诈骗窝点、组织赌博平台或非法处理公民个人信息,回国后可能依法被追诉。辩护仍需审查行为发生时的国籍、具体罪名、法定刑幅度、行为完成地、共同犯罪分工以及境外证据能否达到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二)针对中国公民或国家利益犯罪的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只有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条件且依犯罪地法律也受处罚等条件时,才可能适用我国刑法。保护管辖具有明确门槛,不能泛化为只要中国公民受损便当然追诉。辩护人应核对被害法益、行为人的国籍、犯罪地法律评价、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条件及相关证据,防止以抽象的“中国利益”替代法定要件。
(三)普遍管辖应以国际条约义务为基础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普遍管辖并不是普通跨境网络犯罪的概括性兜底条款,应有明确的国际条约依据,并受条约适用范围、国内法转化及程序保障约束。网络赌博、一般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通常仍应依据属地、属人或保护原则判断,而不能笼统借用“普遍管辖”扩张追诉。
(四)域外管辖不等于无边界的“长臂管辖”
我国依法行使域外刑事管辖,需要遵守罪刑法定、国家主权平等、国际条约义务及正当程序原则。实务中所谓“长臂管辖”并非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独立管辖类型,不能代替法定连接点和追诉条件。辩护应当把实体法适用、侦查取证、人员移管和境外裁判效力分别审查,避免把境外抓获、遣返或回国事实误当作管辖权当然成立的依据。
(五)境外已审判、已执行处理的影响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我国并未对所有域外犯罪绝对适用“一事不再理”,但境外裁判、羁押和刑罚执行情况会对是否继续追诉以及量刑产生重要影响。辩护人应及时取得经合法证明的境外判决、释放证明、羁押记录和刑罚执行材料,主张依法评价,防止重复处罚造成实质不公。
四、跨境取证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一)境外证据必须审查来源与程序
跨境网络犯罪常以境外电子数据、银行流水、聊天记录、搜查扣押材料或境外证人陈述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不仅要审查证据内容,还要审查取得主体、取得方式、移交链条、翻译准确性、原始载体和完整性校验。境外执法机关提供的材料不能仅因盖有公章便当然真实、合法、充分;对于来源不明、提取过程缺失、无法核对原件或关键内容无法质证的材料,应依法提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异议。
(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程序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我国与外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了国内法框架,涵盖请求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和返还违法所得等事项。对需要通过司法协助取得的境外证据,应审查是否依条约、互惠原则及法定主管机关渠道办理,是否超出请求范围,是否附有必要的证明、说明和翻译。未经适当程序取得的材料,应结合具体瑕疵及其对真实性、合法性和质证权的影响作出判断。
(三)技术侦查与电子数据的双重审查
涉及跨境服务器、加密通信和远程勘验时,还应审查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范围、适用对象、期限及材料转化程序,并核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封存状态、哈希值、时间戳、账号归属和设备对应关系。网络账号不当然等同于特定自然人,登录地点也不当然等同于行为实施地点。只有形成“账号—设备—人员—行为—结果”的完整证据链,才能支持对特定被告人的指控和相应管辖判断。
五、辩护中提出管辖异议的具体路径
(一)以缺乏实质犯罪地连接为由提出异议
辩护人应制作管辖连接点清单,逐项核对指控行为地、结果地、被害人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账户操作地和被告人居住地。若案件与受理地区仅存在开户地、偶然网络节点或临时报案地等形式联系,而主要行为、主要结果和主要证据均在其他地区,可提出本地不属于法定犯罪地,或者由主要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办理更为适宜的意见,并要求办案机关说明立案及移送依据。
(二)申请移送主要犯罪地或依法指定管辖
多个地区均可能有权管辖时,辩护目标并非任意“选择法院”,而是促使案件由最能全面查明事实、保障诉讼权利的机关办理。对于共同犯罪主犯、核心平台、主要被害群体和大部分证据集中于另一地区的情形,可论证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必要性;对管辖争议长期未决、并案拆案相互冲突或当地存在不宜审理因素的,可依法请求启动协调、层报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三)同步审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管辖
侦查机关立案并不意味着后续检察院、法院的管辖当然合法。审查起诉阶段应关注案件移送的检察机关是否与有管辖权的审判法院相对应,是否存在通过拆分事实、改变罪名规避管辖的问题;审判阶段还应审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案件,应由相应级别法院依法管辖,不能以程序便利降低审级。
(四)将管辖异议与证据异议相结合
有效的管辖辩护不宜只有抽象结论。辩护人应围绕管辖事实申请调取立案决定、指定管辖决定、并案或移送手续、电子数据提取记录、服务器信息、资金流向及被害人报案材料。若所谓管辖连接点由真实性存疑的IP定位、未经核验的账户信息或来源不明的境外材料支撑,应同步提出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异议。管辖基础事实不能被可靠证据证明时,程序决定同样缺乏稳固基础。
(五)利用境外已审处理化解管辖冲突
嫌疑人已在境外因同一事实受审、服刑、羁押或接受具有刑事性质处理的,辩护人应比较国内外指控事实、行为对象、时间范围和法律评价,明确是否属于同一行为或实质同一犯罪链条。在我国依法仍可追诉的情况下,也应依据《刑法》关于境外已受刑罚处罚的规定,提出免除或减轻处罚意见;对境外羁押期限如何评价、涉案财产是否已没收返还等问题,也应要求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处置。
六、示意案例:管辖连接点的实务分析
【示意案例一】本案例仅作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人员。某中国公民长期在境外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后台维护,平台服务器设在境外,部分境内人员通过该平台下注。甲回国后,甲户籍地公安机关以其具有本地户籍为由立案,并将平台全部经营流水计入甲的犯罪数额。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居住地可以作为法定条件下的补充管辖连接,但仍应说明由该地办理“更为适宜”的事实;同时,甲仅承担技术维护,不能因属人管辖成立便当然对平台全部行为和全部金额负责。最终应分别审查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条件、国内地域管辖依据以及甲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边界。
【示意案例二】本案例仅作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人员。某跨境电信诈骗团伙在境外实施诈骗,境内多省被害人向指定账户转账,其中一张二级过渡账户的开户行为发生在A市,但持卡人、实际操作者、被害人和取现人员均不在A市。A市办案机关拟以账户开户地为依据管辖整个案件。辩护人通过银行操作日志、设备信息和资金停留时间证明,该账户与A市只有形式上的开户联系,主要犯罪行为、结果及证据均集中在B市,遂提出移送主要犯罪地或报请指定管辖,并要求避免以过渡账户开户地无限扩大并案范围。
【示意案例三】本案例仅作示意性、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案号或人员。某外国公民在境外非法获取并出售中国企业客户数据,后在外国因同一批数据交易被判刑并执行完毕。该人员入境后又因相关事实被追诉。辩护人首先审查行为是否在中国境内产生刑法意义上的结果、保护管辖的法定条件是否齐备以及相关境外证据是否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其次提交经证明的境外判决和刑罚执行材料。即使我国依法具有管辖权,仍应依法评价境外已经受过的刑罚处罚,争取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并防止同一涉案财产被重复没收。
七、跨境网络犯罪管辖辩护的工作要点
(一)尽早制作“人员、行为、数据、资金、地域”五维图谱
跨境案件材料数量庞大,辩护人应尽早按人员身份、行为环节、设备账号、资金路径和地域节点建立图谱,区分境内与境外、实行与帮助、犯罪所得与正常资金。只有把每项指控落到具体时间、地点和证据上,才能判断哪个地点构成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也才能识别办案机关是否把技术连接误当作法律连接。
(二)关注指定管辖文书及其权限基础
指定管辖并不意味着可以突破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和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辩护人应核对作出指定决定的机关是否有权、指定范围是否覆盖本案及本被告人、侦查起诉审判环节是否衔接,以及后续新增事实是否超出原指定范围。对文书缺失、范围模糊或者层级不符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并申请补正。
(三)避免把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割裂
管辖连接点往往同时决定实体责任。例如,证明某被告人从未控制境内服务器、未操作涉案账户、未与境内共犯联络,既可能削弱某地管辖基础,也可能否定其明知、实行行为或共同犯罪故意。反之,即便管辖异议最终未获支持,通过审查连接点形成的证据成果,仍可用于争取无罪、罪轻、从犯认定或数额扣减。
结语
跨境网络犯罪案件中管辖的确定,不能只看嫌疑人在哪里被抓获、银行卡在哪里开户或者某个IP地址指向哪里,而应在《刑法》的属地、属人、保护和普遍管辖框架下,结合《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被告人居住地、主要犯罪地和指定管辖的规则逐层判断。辩护律师既要审查中国刑法有无域外适用依据,也要审查具体办案机关和法院是否依法取得地域、级别管辖权,还要审查境外证据是否依《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规范取得并能够接受有效质证。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认为,管辖辩护不是形式化程序争议,而是保障审判公正、限制追诉权边界、排除不当并案和准确划分刑事责任的重要路径。涉及具体跨境网络犯罪案件时,应依据完整事实、最新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及有效证据作个案分析。本文示意案例均为概括性描述,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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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跨境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多、证据链条长,管辖异议应在核对立案、指定管辖、电子数据及境外取证材料后及时提出。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