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操纵证券市场罪中操纵行为的认定与辩护

引言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的典型类型,集中体现了"资本优势"与"信息优势"对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的非正当影响。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监管趋严、稽查执法升级,此类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频次明显上升,涉案金额、账户数量、参与人员也日趋复杂。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经济犯罪辩护实践,从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情节严重的量化界限以及辩护切入路径作系统梳理,以期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清晰的法律预判。

一、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律框架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系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基本法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重要修订,将操纵手段由原来的三种扩展为六种并设置兜底条款,明显扩大了刑事规制的覆盖面,也提升了辩护的专业难度。

(二)《证券法》的衔接规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以列举方式明确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并在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条款中规定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并非泾渭分明,操纵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行政处罚的前期调查材料、账户冻结资料、问询笔录等,往往成为后续刑事程序的重要证据来源,辩护时必须高度重视"行刑衔接"的证据转化问题。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操纵证券市场罪规定了明确的量化追诉条件,包括持股比例与成交量比例、成交额、违法所得数额、撤单比例等多个维度。这些量化标准既是公安机关立案的门槛,也是辩护人审查"罪与非罪"的首要标尺。

(四)司法解释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违法所得计算等核心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该司法解释是当前办理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最直接、最重要的裁判依据,辩护律师必须熟练掌握其每一条款的适用条件与例外情形。

二、操纵行为类型的认定

(一)连续买卖(联合买卖)

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情形。认定关键在于"优势"的存在与"优势"的运用:行为人是否真实具备资金、持股或信息上的相对优势,是否通过连续买卖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实务中,控方往往以交易时段、成交集中度、价格波动曲线等数据加以证明,辩护人则应审查所谓"优势"是否客观成立、"连续"是否系正常投资行为。

(二)约定交易(俗称"对倒")

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的情形。其本质是交易双方缺乏真实交易意思,通过相互对敲制造虚假行情。认定要点包括:有无事先串通的犯意联络,时间、价格、方式是否高度吻合,交易是否具有真实流转的商业目的。辩护中应重点审查"约定"的证据基础,避免将巧合性的交易匹配直接等同于对倒。

(三)自买自卖(俗称"洗售")

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情形。此类行为不发生真实所有权转移,仅制造虚假成交量与活跃假象。认定核心是"实际控制账户"的判断,司法解释以交易决策权、账户出借关系、资金控制、设备共用等多要素为判断标准。辩护空间在于: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控制人并非同一,账户之间存在亲属、员工、配资等复杂关系,能否认定为"实际控制"须经严格的证据审查。

(四)蛊惑交易

指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情形。此类行为多发于网络荐股、社群喊单等场景。认定要点包括:行为人是否明知信息虚假或不确定,是否进行了反向或同向交易,诱导与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辩护应聚焦于信息的真实性争议、行为人对信息虚假性的认知状态以及因果链条的断裂。

(五)抢帽子交易

指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的情形。典型如证券从业人员、财经主播、自媒体作者先建仓、后荐股、再反向卖出。认定要点在于:是否具有市场影响力或特殊身份,是否实际进行了反向交易,是否从中获取利益。辩护应审查评价行为的公开性、影响力的真实性以及反向交易的合理解释。

(六)虚假申报(幌骗)

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并撤销申报的情形。其目的是制造虚假供求信号以诱导其他投资者。认定关键在于"不以成交为目的"的主观状态与"频繁或大量撤单"的客观表现的结合。辩护应结合申报与撤单的时间间隔、价格档位、市场深度、成交结果等综合判断主观意图,避免将正常的高频交易策略一律认定为幌骗。

三、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

(一)成交量与持股比例标准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总量一定比例以上,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同品种证券市场总成交量一定比例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此类比例标准高度依赖交易数据的统计口径与计算方法,辩护中应逐笔核查数据取样区间、计算公式与可比口径。

(二)成交额与违法所得标准

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类型以相关证券交易的成交额累计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作为追诉标准之一;连续买卖、约定交易、自买自卖等类型则往往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重要量化指标。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一百万元以上等阶梯作了明确规定,辩护时须严格区分账面浮盈与实际获利、扣除合理成本与税费。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界限

"情节严重"对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对应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之间量刑落差明显。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设置了更高的量化门槛,辩护人应紧扣该门槛展开辩护,力争将案件控制在"情节严重"幅度内,避免进入加重量刑区间。

(四)其他情节的综合考量

除上述量化指标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可纳入情节考量的因素,如导致市场剧烈波动、引发监管紧急措施、涉案账户数量众多、组织化程度较高等。这些因素具有较强主观判断色彩,辩护中应强调有利于当事人的反向情节,如行为持续时间短、影响范围有限、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退赃退赔等。

四、辩护切入的体系化路径

(一)行为性质的辩护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前提是存在法定的操纵行为。辩护人应当首先审查在案证据能否对应《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列举的某种具体操纵类型,相关行为是否系正常的市场交易、合理的投资决策或合法的程序化策略。对"对倒""洗售"等认定,应强调缺乏事先串通或缺乏账户控制关系的证据;对"蛊惑""抢帽子"等认定,应强调信息内容、影响范围与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

(二)资金账户控制关系的辩护

"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是自买自卖、连续买卖等认定的关键概念。辩护人应当审查资金划转链路、交易决策主体、账户使用情况、收益归属等事实,区分名义持有人与实际决策人,辨析亲属账户、员工账户、配资账户、私募产品账户等不同性质。不能仅凭资金往来或亲属关系即推定实际控制,必须有充分的、排他的证据支撑。

(三)主观故意的辩护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辩护中应结合行为人的职业背景、交易经验、决策流程、内部沟通记录等,论证其主观上缺乏操纵故意,相关交易系基于正常投资判断或风险管理。特别是对程序化交易、量化策略等情形,应避免将策略本身等同于操纵故意。

(四)违法所得与情节计算的辩护

违法所得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其计算方法直接影响是否达到追诉标准与量刑幅度。辩护人应当审查违法所得的计算区间、参照基准价、扣除项的完整性,区分已实现收益与未实现浮盈,扣除合理交易成本、税费及与操纵无关的收益部分。同时,应对成交量比例、成交额累计等量化指标的计算口径提出专业质证,必要时申请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

(五)程序与证据的辩护

操纵证券市场案件高度依赖电子数据、交易记录与行政调查材料。辩护人应当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保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行刑衔接过程中证据转化的合法性,以及讯问、询问程序是否规范。对于违法取证、证据瑕疵、鉴定依据不足等问题,应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或证据不予采信,从根本上动摇指控基础。

五、概括性示意案例的辩护解读

【示意案例】某行为人被指控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十余个证券账户,在某只中小市值股票上集中资金连续买入,并在自认为价格被推高后反向卖出获利,行政调查认定其构成连续买卖与自买自卖,移送刑事程序。辩护路径概括如下:其一,审查账户控制关系,部分账户系亲属代持且交易决策独立,不应一律计入"实际控制账户";其二,审查连续买卖的资金优势,结合该股市值规模、流动性、同期机构持仓,论证所谓"优势"并不显著;其三,审查违法所得计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及与被指控时段无关的收益;其四,审查主观故意,结合交易记录与决策背景,论证相关交易具有合理的投资逻辑。经过体系化辩护,最终在事实认定与量刑情节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从宽处理。

上述案例仅为概括性示意,不指向任何具体真实案件或裁判文书。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千差万别,辩护方案须结合在案证据量身定制。

结语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经济犯罪中专业壁垒较高的类型,"操纵行为的认定"与"情节严重的量化"构成辩护的两条主线。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此类案件的辩护应当以《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为依据,从行为性质、账户控制关系、主观故意、违法所得计算、程序与证据等多个维度构建体系化辩护方案。面对高度专业化的指控,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还须具备金融、财务与数据鉴定的交叉知识,才能为当事人提供真正高水平、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183-0796-5661

微信号: lawyer_wang_zz

办公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

执业机构: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提示:本文仅为普法性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需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吉成律师 |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专注刑事辩护

📞 立即咨询: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