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讯问录音录像是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保障讯问合法性、防范刑讯逼供的重要制度。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辩护角度看,讯问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同步性、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有罪供述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是辩护律师切入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的关键节点。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刑事辩护实务,从录音录像审查入手,系统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辩护的路径与方法。
一、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律框架
(一)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据此,讯问录音录像分为"可以"录音录像与"应当"录音录像两类情形:一般案件可以录音录像,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则属于强制性要求,侦查机关无裁量不予录制的空间。
(二)全程同步的法定要求
同条同时规定,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全程"意味着自讯问开始至讯问结束不间断录制,不得选择性录制、片段化录制;"完整性"要求录制内容真实、连续,不得剪辑、删改、拼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讯问录音录像未做到全程同步或完整性存疑的,相关供述的收集合法性即产生合理怀疑。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上述条款共同构成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规范。
(四)证明责任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即证明讯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而非由被告人或辩护人证明讯问违法。这一举证责任分配,是辩护人启动合法性调查后最为重要的程序杠杆,也是辩护策略展开的逻辑起点。
二、辩护律师审查讯问录音录像的实务要点
(一)完整性审查
完整性审查是录音录像审查的首要环节。重点核对:录音录像是否覆盖每一次讯问、是否覆盖讯问全过程;文件时长与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是否对应;是否存在中断、跳帧、黑屏、声音缺失等技术异常;文件元数据是否存在编辑修改痕迹。任何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缺失或异常,均构成对录音录像完整性的合理怀疑,进而动摇供述的合法性基础。
(二)同步性审查
同步性审查关注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讯问时间、讯问地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常见问题包括: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段内无对应的录音录像;同一时间段存在多份内容相互冲突的录像;录音录像显示的讯问地点与笔录记载不一致;讯问起止时间与录像实际时长明显不符。同步性瑕疵不仅影响供述的真实性,更可能掩盖讯问过程中的违法情形。
(三)规范性审查
规范性审查主要依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等部门规范。重点核对:讯问人员是否符合不少于二人的要求;讯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如看守所讯问室、办案场所等);讯问前是否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的休息、饮食、如厕等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存在疲劳审讯情形,如连续讯问超过合理时长、夜间违规讯问等。
(四)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重点比对录音录像的视听内容与讯问笔录的文字记载。常见发现包括:笔录记载的有罪供述在录像中并未实际作出;笔录存在概括、加工、添加情形;犯罪嫌疑人在录像中受到诱导、威胁、许诺;犯罪嫌疑人在录像中否认笔录内容或要求修改但未被记录人员采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态出现异常。实质性差异往往是发现非法取证的关键线索。
三、分析论证:从录音录像瑕疵到非法证据排除
(一)录音录像缺失的法律后果
对于依法"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的重大案件,侦查机关未能提供录音录像的,辩护人应当主张: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不能证明供述收集合法性的情况下,对该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侦查机关不能以"设备故障""工作人员疏忽"等简单事由豁免其举证责任,否则强制性录音录像制度将被虚置。
(二)录音录像不完整的论证路径
录音录像存在中断、删减、选择性录制的,辩护人应当从三个层面层层递进论证:一是事实层面,指出中断的具体时段、缺失部分可能掩盖的讯问内容;二是规范层面,指出上述情形违反"全程、完整"的强制性要求;三是逻辑层面,论证中断时段是否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三个层面叠加,足以形成对供述合法性的合理怀疑。
(三)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的实质性差异
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辩护人应当主张以录音录像为准,讯问笔录中未经犯罪嫌疑人实际作出的内容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若实质性差异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则可进一步主张该供述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情形,依法申请予以排除。
(四)申请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
辩护人申请启动合法性调查,应当注意:一是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材料,如身体伤痕照片、就诊记录、讯问时间异常、同监室人员证言等;二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完整的讯问录音录像,并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三是在法庭调查中针对录音录像进行实质性质证,固定违法疑点。一旦控方未能完成证明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相关供述即应依法排除。
四、概括性示意案例
【示意案例】为便于说明问题,以下案情系经概括化处理的示意性情形,并非真实案名或具体裁判文书,相关人物与事实细节均已作匿名、抽象化处理。
某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多次接受讯问,案件依法属于"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辩护律师阅卷后发现:讯问笔录记载单次讯问时长约四小时,而随案移送的录音录像仅约两小时,中间段落无明显衔接,存在约两小时的空白;同时,犯罪嫌疑人在部分录像中神态疲惫、情绪激动,且讯问笔录中部分关键有罪供述在录像中未见对应表述。
辩护律师据此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主要理由为:第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案属于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案件,录音录像不完整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申请法庭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由控方承担证明讯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第三,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存在的实质性差异,使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存疑;第四,申请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调取完整录音录像。经法庭调查,控方未能对录音录像缺失作出合理说明,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最终,法庭依法排除该次讯问取得的有罪供述,案件定罪量刑由此受到实质性影响。
该示意案例表明,从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同步性、规范性、实质性切入系统审查,是辩护律师发现非法取证线索、启动合法性调查、推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效路径。
结语
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是防范刑讯逼供、保障口供合法性的关键防线,也是辩护律师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的核心阵地。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刑事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对录音录像完整性、同步性、规范性、实质性的系统审查,是发现非法取证线索、启动合法性法庭调查、推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切入点。辩护律师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等条款为规范依据,以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为程序杠杆,以实质性质证为辩护手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刑事辩护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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