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外的国企人员渎职犯罪辩护实务

引言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除此之外,《刑法》对国企人员渎职犯罪还有其他规定。吉安地区在国企改制、经营管理中,涉及多种国企人员渎职犯罪。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亲办经验,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外的国企人员渎职犯罪辩护实务作系统分析。

一、相关罪名体系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概述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2.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概述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3.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概述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1.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2.滥用职权;3.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4.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概述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徇私舞弊;3.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4.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各罪的具体构成

(一)"主体"的认定

各罪主体的认定:1.董事、经理的认定;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3.主管人员的认定;4.工作人员的认定。各罪的主体具有不同的范围。

(二)"行为方式"的认定

各罪行为方式的认定:1.经营同类营业;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3.滥用职权;4.低价折股、出售资产。各罪的行为方式具有不同的特征。

(三)"主观方面"的认定

各罪主观方面的认定: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故意;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是过失;3.滥用职权是故意;4.低价折股是故意。各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四)"后果"的认定

各罪后果的认定:1.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3.重大经济损失;4.其他严重后果。各罪的后果是入罪的必要条件。

三、辩护切入点的体系化

(一)"主体"否定的辩护

"主体"否定的辩护:1.不具有法定身份;2.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3.不具有主管职责;4.属于其他身份。"主体"否定是从根本上否定本罪。

(二)"行为"否定的辩护

"行为"否定的辩护:1.不存在法定行为;2.属于合法的行为;3.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4.属于其他行为。"行为"否定是从客观方面否定本罪。

(三)"主观"否定的辩护

"主观"否定的辩护:1.不具有故意或过失;2.属于合理的判断;3.属于正当的理由;4.属于其他原因。"主观"否定是从主观方面否定本罪。

(四)"后果"否定的辩护

"后果"否定的辩护:1.未造成重大损失;2.损失与行为无因果关系;3.损失已经挽回;4.损失显著轻微。"后果"否定是出罪的重要方面。

(五)"因果关系"辩护

"因果关系"辩护:1.行为与损失无因果关系;2.存在其他介入因素;3.损失系多因一果;4.其他原因。"因果关系"辩护涉及案件事实的认定。

四、典型类型的辩护

(一)"经营同类营业"型案件的辩护

"经营同类营业"型案件的辩护:1.经营的合法性;2.经营的同类性;3.非法利益的计算;4.主观故意的认定。经营同类营业型案件涉及商业活动的合法性。

(二)"签订合同被骗"型案件的辩护

"签订合同被骗"型案件的辩护:1.被骗的事实认定;2.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3.因果关系的辩护;4.重大损失的认定。签订合同被骗型案件是常见情形。

(三)"滥用职权"型案件的辩护

"滥用职权"型案件的辩护:1.职权的合法性;2.滥用职权的认定;3.破产或亏损的认定;4.因果关系的辩护。滥用职权型案件涉及职权的行使。

(四)"低价出售资产"型案件的辩护

"低价出售资产"型案件的辩护:1.出售的合法性;2.价格的合理性;3.徇私舞弊的认定;4.重大损失的认定。低价出售资产型案件涉及国有资产的保护。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集体决策"的处理

"集体决策"的处理:1.集体决策的事实认定;2.个人责任的承担;3.集体决策与个人责任的区分;4.责任追究的程序。集体决策是本类案件的常见抗辩理由。

(二)"上级指示"的处理

"上级指示"的处理:1.上级指示的事实认定;2.执行上级指示的责任;3.上级指示的合法性;4.责任追究的方式。上级指示是本类案件的另一种抗辩理由。

(三)"市场风险"的处理

"市场风险"的处理:1.市场风险与失职的区分;2.商业判断与失职的区分;3.风险的合理承担;4.失职的认定。市场风险是本类案件的重要抗辩。

(四)"事后追偿"的处理

"事后追偿"的处理:1.追偿的可能性;2.追偿对国家利益损失的影响;3.追偿与失职的区分;4.责任的最终承担。事后追偿是减轻责任的因素。

六、典型案例的辩护解读

【亲办案例一】吉安市某国企经理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我重点开展"经营行为"否定的辩护:1.论证不属于同类营业;2.论证属于合法的商业行为;3.提交相关证据;4.争取不予定罪。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本罪。

【亲办案例二】吉安市某国企负责人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被骗3000万元。我重点开展"严重不负责任"否定的辩护:1.论证已经尽到审查义务;2.论证被骗系对方行为;3.提交相关证据;4.争取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从轻处罚。

【亲办案例三】吉安市某国企人员涉嫌滥用职权案,导致企业亏损5000万元。我重点开展"滥用职权"否定的辩护:1.论证属于正常的经营决策;2.论证亏损系市场原因;3.论证与行为无因果关系;4.争取不予定罪。法院最终从轻处罚。

七、辩护的延伸问题

(一)"国企治理"的建议

"国企治理"的建议:1.完善治理结构;2.规范决策程序;3.加强风险防范;4.建立监督机制。国企治理是防范渎职犯罪的重要措施。

(二)"合同管理"的建议

"合同管理"的建议:1.完善合同审批;2.规范合同履行;3.加强风险评估;4.建立监督机制。合同管理是防范失职犯罪的重要措施。

(三)"资产管理"的建议

"资产管理"的建议:1.完善资产处置程序;2.规范资产评估;3.加强价格监督;4.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资产管理是防范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四)"职权行使"的规范

"职权行使"的规范:1.明确职权范围;2.规范决策程序;3.加强内部监督;4.建立问责机制。职权行使的规范是防范滥用职权的重要措施。

结语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外的国企人员渎职犯罪辩护实务是职务犯罪辩护的重要领域。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国企人员渎职犯罪的辩护应当以"主体身份""行为方式""主观方面""后果"等核心要件为切入点,从主体否定、行为否定、主观否定、后果否定等多个维度构建辩护方案。律师应当以《刑法》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同时,律师也应当积极推动国企治理的规范化,为防范国企人员渎职风险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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