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徇私舞弊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刑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吉安地区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涉及此类案件。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亲办经验,对徇私舞弊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辩护作系统分析。
一、徇私舞弊罪的法律框架
(一)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1.侦查人员;2.检察人员;3.审判人员;4.监管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本罪的特殊主体。
(三)"徇私枉法"的认定
"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而歪曲法律。徇私枉法包括:1.使无罪的人受追诉;2.包庇有罪的人;3.作枉法裁判。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包括:1.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刑罚;2.包庇重大犯罪;3.严重损害司法公正;4.其他严重情节。"情节严重"是入罪的门槛。
二、徇私舞弊罪的辩护
(一)"司法工作人员"否定的辩护
"司法工作人员"否定的辩护:1.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2.不属于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员;3.属于其他类别的工作人员;4.属于挂名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否定可以从主体上否定本罪。
(二)"明知"否定的辩护
"明知"否定的辩护:1.不知道是无罪的人;2.不知道是有罪的人;3.主观上不明知;4.属于过失。"明知"否定可以从主观方面否定本罪。
(三)"徇私枉法"否定的辩护
"徇私枉法"否定的辩护:1.不存在徇私枉法;2.属于正常的司法行为;3.属于依法办案;4.没有违反法律。"徇私枉法"否定可以从客观方面否定本罪。
(四)"情节严重"否定的辩护
"情节严重"否定的辩护:1.未达到情节严重;2.情节显著轻微;3.后果不严重;4.未达到入罪标准。"情节严重"否定可以出罪。
(五)"主观故意"否定的辩护
"主观故意"否定的辩护:1.不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2.属于业务判断;3.属于过失;4.属于其他原因。"主观故意"否定可以从主观方面否定本罪。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构成要件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认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1.工商、税务、质检等行政执法人员;2.环境监察、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人员;3.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是本罪的特殊主体。
(三)"应当移交不移交"的认定
"应当移交不移交"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应当移交的情形包括:1.涉嫌犯罪达到追诉标准;2.符合刑事立案条件;3.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包括:1.多次不移交;2.涉及重大犯罪;3.造成严重后果;4.其他严重情形。"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
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辩护
(一)"行政执法人员"否定的辩护
"行政执法人员"否定的辩护:1.不具有行政执法身份;2.不属于行政执法人员;3.属于其他类别的工作人员;4.属于挂名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否定可以从主体上否定本罪。
(二)"应当移交"否定的辩护
"应当移交"否定的辩护:1.不应当移交;2.属于行政处罚范围;3.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4.属于民事纠纷。"应当移交"否定可以从客观方面否定本罪。
(三)"不移交"否定的辩护
"不移交"否定的辩护:1.已经移交;2.正在办理移交手续;3.属于合法的暂缓移交;4.不存在不移交行为。"不移交"否定可以从客观方面否定本罪。
(四)"徇私"否定的辩护
"徇私"否定的辩护:1.不具有徇私动机;2.属于依法处理;3.属于业务判断;4.属于其他原因。"徇私"否定可以从主观方面否定本罪。
(五)"情节严重"否定的辩护
"情节严重"否定的辩护:1.未达到情节严重;2.情节显著轻微;3.未造成严重后果;4.未达到入罪标准。"情节严重"否定可以出罪。
五、辩护切入点的体系化
(一)"主体"辩护
"主体"辩护:1.不具有法定身份;2.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3.属于挂名人员;4.属于借调人员。"主体"辩护是从根本上否定本罪。
(二)"主观"辩护
"主观"辩护:1.不具有徇私故意;2.属于过失;3.属于业务判断;4.属于其他原因。"主观"辩护是从主观方面否定本罪。
(三)"行为"辩护
"行为"辩护:1.不存在徇私枉法;2.不存在不移交;3.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4.属于依法办案。"行为"辩护是从客观方面否定本罪。
(四)"情节"辩护
"情节"辩护:1.未达到情节严重;2.情节显著轻微;3.未造成严重后果;4.未达到入罪标准。"情节"辩护是出罪的重要方面。
六、典型类型的辩护
(一)"侦查阶段"徇私舞弊的辩护
"侦查阶段"徇私舞弊的辩护:1.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2.论证不存在徇私枉法;3.审查"明知"的认定;4.争取从轻处罚。侦查阶段的徇私舞弊是常见情形。
(二)"审查起诉阶段"徇私舞弊的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徇私舞弊的辩护:1.审查起诉决定的合法性;2.论证不存在徇私枉法;3.审查"明知"的认定;4.争取从轻处罚。审查起诉阶段的徇私舞弊较为隐蔽。
(三)"审判阶段"徇私舞弊的辩护
"审判阶段"徇私舞弊的辩护:1.审查裁判的合法性;2.论证不存在枉法裁判;3.审查事实认定的依据;4.争取从轻处罚。审判阶段的徇私舞弊影响重大。
(四)"行政执法"徇私舞弊的辩护
"行政执法"徇私舞弊的辩护:1.审查行政执法的合法性;2.论证不存在不移交;3.审查应当移交的认定;4.争取从轻处罚。行政执法的徇私舞弊是新兴问题。
七、典型案例的辩护解读
【亲办案例一】吉安市某侦查人员涉嫌徇私枉法案。我重点开展"明知"辩护:1.论证主观上不明知;2.审查证据不足;3.论证属于正常的侦查行为;4.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亲办案例二】吉安市某行政执法人员涉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我重点开展"应当移交"辩护:1.论证不应当移交;2.属于行政处罚范围;3.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4.提交相关证据。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亲办案例三】吉安市某审判人员涉嫌徇私枉法案。我重点开展"枉法裁判"辩护:1.论证裁判的事实依据充分;2.论证裁判的法律适用正确;3.论证不存在徇私动机;4.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最终宣告无罪。
八、辩护的延伸问题
(一)监察调查阶段的应对
监察调查阶段的应对:1.依法配合调查;2.保留相关证据;3.咨询律师;4.行使陈述申辩权。监察阶段的应对关系到后续辩护效果。
(二)执法司法责任制的运用
执法司法责任制的运用:1.执法责任制的规定;2.责任追究的程序;3.责任追究与刑事追究的协调;4.责任追究的救济。执法司法责任制是新的监督制度。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监督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监督:1.律师协会的监督;2.法官协会的监督;3.检察官协会的监督;4.其他监督。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监督是重要的外部监督。
(四)冤错案件的纠正
冤错案件的纠正:1.申诉;2.再审;3.国家赔偿;4.责任追究。冤错案件的纠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结语
徇私舞弊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辩护是职务犯罪辩护的重要领域。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两罪的辩护应当以"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徇私枉法行为""情节严重"为核心,从主体辩护、主观辩护、行为辩护、情节辩护等多个维度构建辩护方案。律师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同时,律师也应当关注司法责任制的改革,为司法公正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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