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滥用职权罪与渎职犯罪的辩护要点与实务

引言

滥用职权罪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渎职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类型。吉安地区作为江西省重要的地级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较多,滥用职权案件时有发生。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亲办经验,对滥用职权罪与渎职犯罪的辩护要点作系统分析。

一、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本罪主体。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核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

(三)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包括:1.超越职权;2.违反规定处理公务;3.故意不履行职责;4.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较多适用间接故意。

二、"滥用职权"的认定

(一)超越职权的认定

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超出法定职权范围行使权力:1.超越级别管辖;2.超越地域管辖;3.超越事项管辖;4.超越授权范围。超越职权的认定需要审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认定

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公务:1.违反程序性规定;2.违反实体性规定;3.违反职责要求;4.违反行为规范。违反规定的认定需要审查具体的法律规范。

(三)故意不履行职责的认定

故意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职责而故意不履行:1.不作为;2.故意拖延;3.故意推诿;4.故意不作为。不履行职责需要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四)"违反规定"的范围

"违反规定"的范围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行政规章;5.规范性文件;6.内部规定。律师应当审查被指控"违反规定"的具体依据。

三、"重大损失"的认定

(一)"重大损失"的法律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滥用职权罪"重大损失"的标准: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经济损失的认定

经济损失的认定需要审查:1.损失的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2.损失的计算方法;3.损失与滥用职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律师应当从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等角度开展辩护。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是认定滥用职权罪的关键:1.行为人滥用职权;2.发生了重大损失;3.滥用职权是重大损失的原因。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因果关系的有无。

(四)"多因一果"的处理

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需要审查:1.各种原因的作用力;2.各原因之间的相互关系;3.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4.行为人行为在原因中的占比。多因一果的处理可能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四、主观罪过的辩护

(一)"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行为人属于过失,应当认定为玩忽职守罪而非滥用职权罪。两罪的量刑存在差异。律师应当从主观罪过的角度开展辩护。

(二)"明知"的内容

滥用职权罪的"明知"包括:1.明知自己滥用职权;2.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3.明知会造成重大损失。"明知"必须达到明确的程度。

(三)"放任"态度的认定

间接故意的"放任"态度是认定的难点。律师应当审查: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2.行为人是否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3.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放任"应当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行为表现。

(四)"重大误解"的辩护

如果行为人对法律、政策、事实存在重大误解,可以主张不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1.对法律规定的误解;2.对政策精神的误解;3.对客观事实的误解。重大误解影响主观罪过的认定。

五、"履职"与"越权"的辩护

(一)依法履职的辩护

如果行为人依法履行职责,不构成滥用职权:1.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2.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办理;3.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办理。律师应当收集依法履职的证据。

(二)上级指示的辩护

如果行为人执行上级指示导致不良后果,可以主张:1.上级指示的存在;2.上级指示的权威性;3.行为人执行指示的合理性;4.行为人提出过不同意见。但执行明显违法的指示不能免除责任。

(三)集体决策的辩护

在集体决策的情况下,需要审查:1.决策程序的合法性;2.行为人在决策中的地位;3.行为人是否提出过不同意见;4.行为人是否属于执行者。集体决策可能影响个人责任的承担。

(四)行业惯例的辩护

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行业惯例的,可以作为辩护理由:1.行业惯例的存在;2.行为符合行业惯例;3.行业惯例的合理性。行业惯例辩护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六、与其他渎职犯罪的区分

(一)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1.主观方面:滥用职权是故意,玩忽职守是过失;2.行为方式:滥用职权是积极作为,玩忽职守可以是不作为;3.法定刑:两者相同。两罪的区分关系到定性。

(二)与徇私舞弊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与徇私舞弊罪的区别:1.主观方面:徇私舞弊具有徇私、徇情的目的;2.行为方式:徇私舞弊通常涉及伪造、变造证据;3.侵犯客体:徇私舞弊侵犯司法公正。徇私舞弊是更严重的情节。

(三)与受贿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2.主观目的不同;3.行为方式不同;4.客体不同。但滥用职权与受贿可能并存,应当数罪并罚。

(四)数罪并罚的适用

在滥用职权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1.滥用职权+受贿;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应当分别量刑后合并执行。

七、典型案例的辩护解读

【亲办案例一】吉安市某县原副局长滥用职权案,被指控违法批准土地出让造成国家损失500万元。我重点开展因果关系辩护:1.论证损失系多种原因造成;2.论证行为人的行为仅是原因之一;3.论证行为人在审批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4.提交专家论证意见。法院最终认定滥用职权罪成立,但损失数额降为200万元,刑期从可能的五年降至三年。

【亲办案例二】吉安市某局原科长滥用职权案,被指控违法办理行政许可造成重大损失。我重点开展"依法履职"辩护:1.收集行为人依法办理的证据;2.论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论证行为系执行上级指示;4.提交规范性文件。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亲办案例三】吉安市某镇原镇长滥用职权案,被指控在征地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群众利益受损。我重点开展"故意"与"过失"的辩护:1.论证行为人属于工作失误而非故意滥用职权;2.论证行为人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3.论证行为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最终将指控的滥用职权罪改判为玩忽职守罪,刑期从可能的五年降至一年六个月。

八、监察调查阶段的应对

(一)监察调查的程序

滥用职权案件一般先经过监察机关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滥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律师在监察阶段无法直接介入,需要在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介入。

(二)监察阶段的权益保护

在监察阶段,当事人及其家属可以:1.保留相关证据;2.咨询律师;3.依法配合调查;4.保留陈述申辩权利;5.申请回避。监察阶段的应对关系到后续辩护效果。

(三)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

监察调查终结后,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律师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介入:1.会见犯罪嫌疑人;2.查阅案卷;3.提出辩护意见;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是案件辩护的关键阶段。

(四)国家赔偿的考虑

对于错误追究的滥用职权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3.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赔偿。国家赔偿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结语

滥用职权罪与渎职犯罪的辩护是职务犯罪辩护的重要领域。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滥用职权罪的辩护应当以"客观行为"和"主观罪过"为双重核心,从滥用职权的认定、重大损失的认定、因果关系、主观故意等多个维度展开。律师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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