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与实务

引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经济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吉安地区作为江西省重要的工商业城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有发生。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明确了"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该类案件的无罪辩护开辟了新路径。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亲办经验,对该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作系统分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更是国家税收征管的重要工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破坏了增值税的"以票扣税"机制,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虚开"包括四种情形: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开票方、受票方、介绍方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比例较高。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这是本罪与"如实代开"出罪的核心区别。如果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即使客观上有"虚开"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二、"如实代开"出罪路径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启示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明确了"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案确立的裁判规则:1.行为人具有真实交易;2.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3.行为人让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构成本罪。这一规则为同类案件的无罪辩护提供了明确依据。

(二)"如实代开"的构成要件

"如实代开"的构成要件:1.存在真实交易;2.如实反映交易内容;3.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4.主观上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如实代开"本质上是"形式违法、实质合法"的行为。

(三)"如实代开"的常见情形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如实代开"情形包括:1.小规模纳税人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他人代开;2.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因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请他人代开;3.上下游企业因结算便利,请他人代开;4.企业内部关联企业之间,请对方代开。

(四)"如实代开"的证据收集

"如实代开"无罪辩护的证据收集包括:1.真实交易的合同、订单、发货单、收货单、付款凭证等;2.代开行为的背景说明;3.税款缴纳情况;4.代开方与受票方之间的关系;5.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证据收集要全面、客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挂靠开票"出罪路径

(一)"挂靠开票"的法律性质

挂靠开票是指没有资质的个人或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挂靠开票长期存在于建筑、运输等行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争议。

(二)"挂靠开票"出罪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请示的复函》(法研[2015]58号),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挂靠开票"出罪的条件

"挂靠开票"出罪需要满足:1.挂靠方实际发生了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2.受票方与挂靠方存在真实交易;3.被挂靠方仅是代开发票,未参与实际交易;4.税款如实申报、缴纳。

(四)"挂靠开票"的具体辩护

"挂靠开票"的具体辩护思路:1.收集挂靠协议或事实挂靠的证据;2.收集真实交易的证据;3.论证税款缴纳情况;4.论证被挂靠方未参与实际交易;5.论证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

四、"真实交易"出罪路径

(一)"有真实交易"的法律意义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应当理解为"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发票"。如果有真实交易,仅是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存在差异,则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

(二)"数量金额不实"的辩护

对于有真实交易但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情形,需要审查:1.不实的程度和原因;2.是否如实申报税款;3.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如果未造成税款流失或流失较小,可以争取从轻或免除处罚。

(三)"交易形式"与"交易实质"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形式虚开、实质真实"的情况。例如:1.通过第三方平台撮合的交易;2.通过代理人达成的交易;3.通过电商平台完成的交易。这些情况下,发票流与实际货物流、资金流不完全一致,但交易实质是真实的。律师应当从交易实质角度开展辩护。

五、单位犯罪与责任人员的辩护

(一)单位意志的认定

单位犯罪必须体现单位意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单位意志的认定需要审查:1.是否经过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2.是否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3.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4.单位是否实际参与开票行为。

(二)"挂名"责任人的出罪

在单位犯罪中,部分人员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等,实际未参与经营管理和开票行为。律师应当收集这些"挂名"人员未实际参与的证据,争取出罪。

(三)业务人员的辩护

普通业务员在单位犯罪中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行为认定:1.是否知情;2.是否参与决策;3.是否具体实施开票行为;4.获利情况。如果业务人员仅是执行领导指示、未参与决策,可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税款流失与犯罪构成的辩护

(一)"税款流失"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需要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税款流失的认定需要由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专业意见。律师应当重点审查税务机关的认定依据。

(二)"未造成税款流失"的辩护

如果行为人虽然形式上虚开发票,但通过其他方式补缴了税款或未实际抵扣,则不构成本罪或应当从轻处罚。律师应当收集税款补缴凭证、未抵扣凭证等证据。

(三)"税款流失数额"的辩护

税款流失数额直接关系到量刑。律师应当审查税款流失数额的计算方法:1.是否扣除了成本、费用;2.是否考虑了减免税因素;3.是否考虑了退税因素;4.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

七、典型案例的辩护解读

【亲办案例一】吉安市某建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指控虚开发票价税合计500万元。我重点开展"如实代开"辩护:收集公司真实交易的合同、发货单、付款凭证等;论证公司因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请他人代开;提交《如实代开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亲办案例二】吉安市某运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司挂靠车辆的实际承运人请公司代开发票。我重点开展"挂靠开票"辩护:收集挂靠协议、车辆行驶证、运输合同、油费发票等;论证实际承运人挂靠公司,以公司名义开票符合行业惯例;引用最高法院研究室复函。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亲办案例三】吉安市某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司业务员被指控为主犯。我重点开展主从犯辩护:收集公司决策会议纪要、业务员岗位职责、业务员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等证据;论证业务员仅执行领导指示。法院最终认定业务员为从犯,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八、企业合规与刑事风险防控

(一)企业税务合规建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高发反映了企业税务合规的不足。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建立税务合规管理体系:1.真实交易的审核机制;2.发票开具的审批流程;3.税务风险的定期评估;4.税务人员的合规培训。

(二)发票管理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发票管理中需要关注:1.发票开具的真实性;2.发票内容的准确性;3.发票取得的合法性;4.发票使用的合规性。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三)"四流一致"的重要性

税务合规的核心是"四流一致":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一致。律师在协助企业合规建设时,应当重点审查"四流"是否一致,及时发现和纠正风险点。

结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无罪辩护是经济犯罪辩护的重要领域。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发布和司法理念的更新,"如实代开""挂靠开票""真实交易"等出罪路径日益清晰。律师应当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构建系统化的无罪辩护方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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