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辩护

引言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已成为全球性问题。我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断卡""长城"等专项行动,对境外诈骗团伙形成高压态势。江西吉安籍人员被骗至东南亚地区从事电信诈骗、回国后被抓获的案件近年来明显增多。境外证据的收集、转化、审查成为跨境电信诈骗案件辩护的关键。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亲办经验,对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辩护作系统分析。

一、跨境电信诈骗的犯罪特征

(一)犯罪组织的"跨境化"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组织多以东南亚国家(缅甸、柬埔寨、老挝、菲律宾等)为主要据点,部分转移到中东、非洲地区。这些据点往往受到当地武装或地方势力保护,查处难度极大。

(二)犯罪手段的"智能化"

利用AI换脸、改号软件、虚拟货币、跑分平台等技术手段,提高诈骗的隐蔽性和反侦查能力。犯罪所得通过多层转账、虚拟货币兑换、地下钱庄等方式洗白。

(三)犯罪成员的"年轻化"与"被胁迫化"

吉安本地被骗至境外的多为20-35岁青年,部分人员系被"高薪招聘"诱骗,到境外后被没收护照、限制人身自由,被迫从事诈骗活动。这种"被胁迫"情节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四)犯罪后果的"严重化"

跨境电信诈骗涉案金额动辄数千万甚至数亿元,被害人分布全国各地。吉安市近年破获的跨境电诈案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超过2亿元。

二、境外证据的类型与形态

(一)证人证言类

包括同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举报人证言、知情人员证言等。在跨境案件中,部分证人位于境外,证言收集受到限制。

(二)书证类

包括犯罪组织架构图、话术本、业绩表、培训资料、护照、签证记录、出入境记录、租赁合同、银行流水等。

(三)电子数据类

包括手机通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诈骗软件后台数据、虚拟货币交易记录、服务器日志、IP访问记录等。

(四)鉴定意见类

包括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语音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

(五)境外调取的证据

包括当地执法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国际刑警组织协查结果、跨境司法协助取证结果等。

三、跨境取证的困境与突破

(一)跨境取证的"主权壁垒"

国家主权原则下,一国执法机关无权在他国境内执法。跨境取证必须通过司法协助、外交途径、国际刑警组织协查等方式进行,程序复杂、周期长。

(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有限性

我国与东南亚部分国家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但实际执行受多种因素影响。吉安市某跨境电诈案件曾向东南亚某国提出取证请求,因该国政局变化而搁置。

(三)国际刑警组织的协查渠道

国际刑警组织可以发布"红色通缉令"等协查通报,但其执行依赖各国国内法。吉安警方曾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协查抓获数名境外逃犯。

(四)"劝返"机制的运用

对于自愿回国的境外涉案人员,公安机关采取"劝返"机制。劝返人员回国后提供境外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国内案件的重要证据。

四、境外证据的审查规则

(一)证据能力的实质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不能出具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无法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当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证明。"这是境外证据材料证据能力的基本要求。

(二)境外证据"真实性"的特殊审查

境外证据的真实性审查需要重点关注:

  1. 证据形成的主体是否合法;
  2. 证据形成的过程是否符合当地法律;
  3. 证据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4.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翻译错误等情形。

(三)境外证据"关联性"的严格把握

境外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需要严格审查。某些境外证据可能与多个案件相关,需要律师通过证据分析明确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四)境外证据"合法性"的程序审查

境外证据的收集程序应当符合国际法、当地法律、双边条约的规定。如果违反相关程序取得的证据,可能被排除。

五、辩护路径的体系化构建

(一)境外证据合法性辩护

对境外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如果境外证据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来源不明、收集程序违反当地法律等,应当申请排除。

(二)境外证据真实性辩护

对境外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申请鉴定、传唤证人出庭、要求提供原始载体、与国内证据比对等。

(三)境外证据关联性辩护

对境外证据的关联性提出质疑:是否能够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否能够证明涉案金额等。

(四)"被胁迫"情节的辩护

对于被胁迫参与诈骗的人员,应当从"非法控制""暴力威胁""基本权利剥夺"等角度论证"被胁迫"事实,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五)境外"立功"情节的争取

对于愿意配合调查、提供境外犯罪组织线索的人员,应当争取"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六、典型案例的辩护解读

【亲办案例一】吉安市吉州区某跨境电诈案,被告人小李(化名)被"高薪招聘"诱骗至东南亚某国,护照被扣押,被迫从事"客服"工作4个月。回国被抓后被指控参与诈骗300万元。我介入后重点开展"被胁迫"情节的辩护:收集小李被扣押护照的照片、限制人身自由的聊天记录、家属报警记录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交《被胁迫参与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小李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亲办案例二】吉安市青原区某跨境电诈案,境外证据系当地执法机关调取的诈骗话术本、业绩记录等。证据未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未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我提出《境外证据合法性异议书》,认为该证据不符合《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排除。该案最终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七、辩护的延伸问题

(一)跨境量刑平衡的辩护

跨境电诈案件涉案金额巨大,量刑往往在十年以上。律师应当从犯罪地位(主从犯认定)、参与时间、获利情况、悔罪表现等角度,争取量刑平衡。

(二)跨境资产返还的辩护

涉案资产的追缴与返还关系到被害人权益的实质保护。律师可以协助被害人或被告人提供资产线索,推动资产返还。

(三)跨境辩护的合作机制

在重大跨境电诈案件中,可以建立"境内+境外"律师合作机制,由境外律师协助调查取证、与当地司法机关沟通。吉安市律师协会已与部分东南亚国家律师协会建立交流合作机制。

结语

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辩护,是涉外刑事辩护的前沿领域。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境外证据的运用既是对司法主权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律师应当以《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为依据,从证据能力、真实性、关联性等多维度展开立体化辩护,为跨境电诈案件当事人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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