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未成年人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务运行与权利保障


引言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

一、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法律依据与制度定位

1.1 核心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等。

1.2 制度功能

合适成年人是协助未成年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抵御讯问压力的辅助性诉讼参与人。

二、合适成年人的资格条件

1. 身份关系维度;2. 利益冲突排除维度;3. 独立履职能力维度;4. 告知与异议排除。

三、合适成年人的权利

1. 到场权;2. 知情权;3. 异议权;4. 意见表达权。

四、合适成年人不到场或拒绝到场的法律后果

1. 侦查阶段;2. 审查起诉阶段;3. 审判阶段。

五、合适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角色界分

1. 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

2. 与辩护人的关系

3. 与诉讼代理人的关系

六、律师在合适成年人制度运行中的协调角色

1. 程序合法性审查;2. 协助合适成年人履职;3. 信息沟通桥梁;4. 制度运行监督。

结语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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