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务运用与律师代理


引言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首次确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了"羁押为例外、替代措施为常态"的现代强制措施理念。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与制度定位

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8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法规定》。

二、申请主体与申请时点

(一)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二)申请时点

1. 审查逮捕阶段;2. 逮捕后至侦查终结前;3. 审查起诉阶段;4. 审判阶段。

三、审查主体与审查标准

(一)审查主体

人民检察院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具体分工: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

(二)审查标准

1. 可能判处刑罚的严重性;2. 有无再犯危险;3. 案件事实、证据的查证情况;4. 有无认罪悔罪表现;5. 能否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替代;6. 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处于怀孕哺乳期等特殊情形。

四、律师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实务工作

(一)申请书的撰写

(二)证据组织

(三)跟进监督

五、典型情形的把握

结语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律师应当准确把握法律依据、申请主体与时点、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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