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跨境腐败资产的追回机制与中国猎狐行动十年回顾


引言

自2015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天网行动"以来,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猎狐行动"已走过十个春秋。本文以"猎狐行动"十周年为契机,系统梳理跨境腐败资产的追回机制,比较不同追逃方式的优劣,并就律师在跨境追逃追赃案件中的角色作深入探讨。

一、"猎狐行动"十年成果回顾

2015年至2024年,全国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数千名,追回赃款逾百亿元人民币。"红通一号"杨秀珠、"红通二号"闫永明、"红通三号"乔建军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相继告破。

二、跨境腐败资产的追回机制

(一)国内法层面:四种主要追回路径

1. 刑事没收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2. 民事没收与公益诉讼机制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 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特别程序没收违法所得及孳息若干问题的规定》。

4. 资产分享制度

与外方签订个案性的"资产分享协议",按一定比例分配被追缴的犯罪所得。

(二)国际法层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

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中国生效。《公约》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对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司法协助作出规定;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九条系统规定了"资产的追回"机制。

三、中国对外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机制

(一)双边引渡条约与司法协助条约

截至2026年初,中国已与数十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然而,美国、加拿大、英国等西方国家因"死刑保留"等障碍,长期未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施行)

对引渡的条件、应当拒绝和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引渡请求的提出等作了系统规定。

四、追逃方式比较分析

(一)劝返

成本低、效率高,但依赖当事人自愿配合。典型案例:杨秀珠案、乔建军案。

(二)引渡

法律效力最为彻底,但受条约前置、双重犯罪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死刑保留等限制。

(三)异地追诉

不依赖双边引渡条约,以外方国内法为依据起诉。典型案例:余振东案、邝婉芳案。

(四)移民法遣返

以外方移民法、税法、洗钱法等替代刑诉程序。典型案例:杨秀珠案——美国以"违反移民法"将其遣返。

五、律师在跨境追逃追赃案件中的角色

(一)引渡审查阶段的辩护

审查"双重犯罪原则"、论证"政治犯罪例外"、主张"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争取附条件引渡的"死刑承诺"。

(二)资产返还阶段的代理

在资产所在国提起民事确权之诉、参与外国法院的资产分配听证、协助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三)被害人代理

律师可代理被害单位在国内启动民事确权、撤销之诉等程序。

(四)劝返阶段的居间沟通

律师可协助被追逃人家属评估劝返的法律风险、准备投案自首的法律文书。

(五)合规与预防

律师可协助"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建立反贿赂、反洗钱、反逃税的合规体系。

结语

"猎狐行动"十年,是我国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个案突破"到"机制化运作"的十年。下一个十年,我们有理由期待:在《公约》框架下,国际追逃追赃合作将更加务实、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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