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刑事赔偿的申请与计算

一、刑事赔偿概述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当公民因错误的刑事追诉而遭受损失时,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二、刑事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错误拘留: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 错误逮捕: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 无罪判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不予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

(一)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某甲被错误羁押365天,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400元。

赔偿金额 = 365天 × 400元/天 = 146,000元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1. 造成身体伤害: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 造成死亡: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四、刑事赔偿的申请程序

(一)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确定

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
错误拘留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错误逮捕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二审改判无罪 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三)申请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四)申请方式

赔偿请求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五、刑事赔偿的处理程序

  1. 提交申请: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赔偿申请书
  2. 机关审查: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
  3. 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4. 送达决定: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5. 不服救济: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六、刑事赔偿的复议与诉讼

(一)复议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二)诉讼程序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

七、刑事赔偿的实务要点

(一)及时提出申请

(二)准确计算损失

(三)选择救济途径

💡 王吉成律师提示

刑事赔偿申请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收集证据:妥善保管拘留证、逮捕证、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2. 准确计算:准确计算羁押天数和各项损失金额
  3. 规范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撰写赔偿申请书
  4. 寻求帮助: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赔偿是对错误司法行为的补救,申请刑事赔偿不代表对司法机关的对抗。当事人应当理性、依法申请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标签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安律师 刑事辩护 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 救济途径

需要刑事辩护法律帮助?

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83-0796-5661

办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