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6-08
作者: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律定位与意义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配套措施。该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记录讯问活动的真实情况,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又保护侦查人员依法履职。
(一)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上述条文确立了同步录音录像的两个层次:对于一般案件,录音录像是"可以"进行的授权性规定;而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则是"应当"进行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法律明确要求录音录像必须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录制、剪辑或删改。
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也对检察机关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要求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二)制度意义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刑事司法中具有多重功能:
第一,固定证据功能。录音录像以音视频形式客观记录讯问全过程,能够真实还原讯问场景,弥补书面笔录在记录完整性上的不足。
第二,权利保障功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上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形成约束,有效防范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利。
第三,争议解决功能。当控辩双方对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产生争议时,录音录像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客观证据,能够有效判断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权利保护双向功能。同步录音录像不仅保护被讯问人的权利,也能够保护侦查人员免受不实指控。当被告人翻供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时,完整的录音录像能够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标准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律师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应当从完整性、连续性和一致性三个核心维度展开,形成系统化的审查方法。
(一)完整性审查
完整性是同步录音录像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审查的首要内容。
1. 录制范围的完整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要求,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这意味着从讯问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包括讯问前的告知权利义务环节、讯问中的间歇时间,直至讯问结束后的签字确认环节,都应当被完整记录。律师在审查时应当注意:是否存在讯问前"谈话"或"做工作"后才开始正式录制的情况;是否存在将一次长时间讯问拆分为多段分别录制的情况;录制时间是否与提讯证记载的时间完全吻合。
2. 介质存储的完整性
律师应当审查录音录像文件的元数据信息,包括文件创建时间、修改时间、文件大小等,核实是否存在编辑处理的痕迹。对于存储在光盘等介质中的录音录像,还应当关注光盘编号、封存状态是否与案卷记载一致。
3. 录制覆盖的完整性
对于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案件,律师应当审查侦查机关是否确实对每一次讯问都进行了录制,是否存在遗漏未录制的讯问场次。如果存在未录制的讯问,需要进一步追问原因,并评估该次讯问所得证据的合法性。
(二)连续性审查
连续性审查关注的是录音录像是否存在中断、剪切、拼接等异常情况。
1. 画面与声音的连续性
律师应当逐段审查录音录像的画面和声音,注意是否存在画面突然跳转、声音突然中断或出现明显拼接痕迹的情况。特别需要关注:是否存在黑屏、静音等可能掩盖非法取证行为的时段;被讯问人的姿态、衣着在相邻时间段是否出现不合理变化;时钟显示是否连续,是否存在时间跳跃。
2. 时间记录的连续性
审查录音录像中显示的时间信息是否与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提讯登记时间相吻合。如果存在时间差异,需要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判断是否存在选择性录制或后期编辑的可能。
(三)一致性审查
一致性审查是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中最具实质意义的内容,重点比对录音录像与书面讯问笔录之间的吻合程度。
1. 内容一致性
将录音录像中被讯问人的实际陈述与讯问笔录的文字记载进行逐一比对,重点关注以下方面:被讯问人的原始表述是否被准确记录;笔录中是否存在概括性、加工性的表述,偏离了被讯问人的原意;笔录是否遗漏了被讯问人的重要辩解或补充说明。
2. 过程一致性
审查讯问笔录反映的讯问过程是否与录音录像记录的实际情况一致,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是否一致;参与讯问的人员是否一致;讯问的环境和场所是否一致。
三、录音录像与笔录矛盾的处理规则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讯问笔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中包括"讯问笔录反映的讯问过程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
这一规定确立了极为重要的证据排除规则:当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出现实质性不一致时,该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体现了以录音录像为优先的证据审查原则,即当书面笔录与客观的音视频记录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更为客观、真实的录音录像为准。
(二)矛盾类型与处理
在实务中,录音录像与笔录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实质性内容矛盾
即笔录中记载的犯罪事实细节与录音录像中被讯问人实际陈述的内容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关于关键犯罪情节的有无、行为方式的描述、主观认知状态的表述等方面的不一致。此类矛盾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必须排除的范畴。
2. 程序性事项矛盾
即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员等程序性信息存在不一致。例如,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间与录音录像显示的时间不符,或者笔录记载的讯问人与录音录像中实际参与讯问的人员不同。此类矛盾可能影响讯问程序的合法性判断。
3. 表述方式矛盾
即笔录中的文字表述方式与被讯问人的原始陈述风格存在明显差异。例如,被讯问人以口语化、朴素的方式回答问题,但笔录中却使用了规范的法律术语或高度概括的表述。此类矛盾可能反映出笔录制作者对陈述内容进行了加工或歪曲。
(三)律师的应对策略
当发现录音录像与笔录存在矛盾时,辩护律师应当:
第一,制作详细的比对分析意见,逐条列明矛盾之处,并附上录音录像的具体时间节点和笔录的具体页码位置。
第二,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异议,要求法庭调取并播放相关录音录像进行当庭核实。
第三,以录音录像与笔录不一致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排除相关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如果录音录像中的实际陈述对被告人有利,应当主动申请法庭以录音录像中记录的内容为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同步录音录像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框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讯问录音录像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承担着关键的证明功能。
根据该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二)录音录像作为合法性证明的依据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提供讯问笔录、讯问的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方式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其中,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是最有证明力的证据形式。
对于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提供录音录像,且不能对未录制的原因作出合理说明,相关供述的合法性将面临严重质疑。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此类情形下倾向于认定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疑,从而排除相关供述。
(三)律师申请调取录音录像的权利与策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案卷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和复制。
律师在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策略:
1. 及时申请调取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应当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申请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检察机关未主动提供,应当书面申请调取。
2. 明确调取范围
申请调取录音录像时,应当明确要求调取全部讯问场次的录音录像,而非仅限于部分场次。特别要关注正式讯问前的"谈话"或"教育"阶段是否也有录音录像。
3. 申请庭审播放
在庭审中,如果对讯问笔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存在异议,应当申请当庭播放相关录音录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应当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五、律师如何有效利用录音录像进行质证
(一)建立系统化的审查方法
律师在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时,应当建立一套系统化的审查流程:
第一步:核对基本信息。 确认录音录像的编号、时间、地点、讯问人员与案卷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录制介质是否完整封存。
第二步:完整观看录音录像。 不应仅观看与案件焦点直接相关的片段,而应当完整观看全部内容,包括讯问前的准备阶段和讯问后的签字阶段。
第三步:逐段比对笔录。 将录音录像中被讯问人的实际陈述与书面笔录进行逐一比对,标注不一致之处。
第四步:制作审查笔记。 对发现的疑点和矛盾进行系统整理,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为后续质证和辩护做好准备。
(二)重点关注的审查事项
在审查过程中,律师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 讯问方式是否合法
观察讯问人员的提问方式是否存在诱导性发问、威胁性语言或承诺性表述。注意是否存在"连续讯问"(疲劳审讯)的情况,即长时间不间断地讯问,不给被讯问人必要的休息时间。
2. 权利告知是否充分
审查讯问前是否依法告知被讯问人享有的权利,包括聘请律师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等。在录音录像中,被讯问人是否清晰理解了其权利,是否存在形式上的告知但实质上未保障权利行使的情况。
3. 供述形成过程是否自然
观察被讯问人从否认到供述的心理变化过程是否自然、合理。是否存在被讯问人在长时间讯问后突然改变态度的情况,以及改变态度的原因是什么。供述的内容是被讯问人主动、自然地陈述,还是在讯问人员反复追问或提示下形成的。
4. 签字确认过程是否规范
审查被讯问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的过程是否真实、自愿。录音录像中是否显示被讯问人在签字前实际阅读了笔录内容,是否存在被讯问人提出修改意见但未被记录的情况,是否存在代签或强迫签字的情形。
(三)质证策略的运用
在庭审质证中,律师应当善于运用录音录像中发现的问题:
1. 精准定位矛盾点
在庭审中播放录音录像时,不应当无目的地长时间播放,而应当精准定位到具体矛盾点,有针对性地播放关键片段,使合议庭能够直观地感受到笔录与实际陈述之间的差异。
2. 以点带面,系统质疑
当发现多处矛盾时,可以选择最具代表性的矛盾点重点质证,以点带面地动摇合议庭对全部讯问笔录可靠性的内心确信。
3. 结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如果录音录像中反映出明显的非法取证迹象,应当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要求法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
4. 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讯问笔录系非法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律师在发现录音录像存在重大疑点时,可以申请传唤相关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建议
(一)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尽管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立法层面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录制不规范问题。 部分案件中存在讯问前"做工作"后再开始录制的情况,使得录音录像并未真正记录讯问全过程,而是仅记录了犯罪嫌疑人已经配合后的"表演式"供述过程。
2. 选择性录制问题。 一些案件中侦查机关仅选择性地录制部分讯问场次,或者对同一次讯问中的关键环节不录制,导致录音录像无法全面反映讯问真实情况。
3. 调取难问题。 虽然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查阅录音录像的权利,但在实务中,部分检察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录音录像,影响了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4. 审查流于形式问题。 部分案件中,即便提供了录音录像,但由于庭审时间紧张等原因,法庭往往仅做形式性审查,未能对录音录像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完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第一,扩大强制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逐步实现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从制度层面消除选择性录制的空间。
第二,明确录音录像调取的程序和时限,保障辩护律师能够及时、充分地查阅和复制录音录像材料。
第三,强化法庭对录音录像的实质审查义务,对于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案件,法庭应当当庭播放录音录像并组织质证。
第四,加大对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行为的制裁力度,对于依法应当录制而未录制、或者选择性录制的,相关供述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
七、结语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熟练掌握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方法和质证技巧,不仅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实践中,律师应当将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作为刑事辩护的常规工作内容,建立系统化的审查流程,善于发现录音录像中的疑点和矛盾,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申请庭审播放、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方式,切实发挥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只有将法律条文与实务技巧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立法目的,维护司法公正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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