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刑事风险识别与防范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和跨境贸易投资的蓬勃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解决跨境商事纠纷的核心机制。然而,在仲裁程序的背后,隐藏着不容忽视的刑事法律风险。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利用仲裁制度的保密性和终局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有企业因缺乏刑事合规意识而在仲裁程序中陷入刑事追诉的漩涡。本文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视角,系统梳理国际商事仲裁中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类型,并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建议。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刑事犯罪的主要类型

(一)仲裁欺诈

仲裁欺诈是指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仲裁裁决的行为。这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最为常见且危害最大的刑事风险之一。典型表现形式包括:虚构基础交易合同、伪造证据材料、虚增债权数额、恶意串通提起仲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干扰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虽然该条明确表述为"民事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仲裁,致使仲裁机构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仲裁裁决的,同样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二)伪证犯罪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证人作虚假陈述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是跨境交易中,证据来源广泛、形式多样,核实难度较大,为伪证行为提供了空间。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在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同时,根据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域外证据的审查认定更为复杂。一旦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域外公证认证文件系伪造,不仅仲裁裁决面临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相关人员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洗钱犯罪

仲裁程序被用作洗钱工具是近年来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其典型模式为:犯罪分子通过虚构商事纠纷,利用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将非法资金转化为"合法"的仲裁赔偿款或和解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构成洗钱罪。二〇二四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并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打击范围。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洗钱行为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通过虚构仲裁获得裁决,利用跨境执行转移非法资金;二是将仲裁赔偿金与犯罪所得混同,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三是利用仲裁和解程序实现资金的"合法化"流转。

(四)商业贿赂犯罪

国际商事仲裁往往涉及重大商业利益,当事人为获取有利裁决,可能通过贿赂仲裁员、对方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的方式干预仲裁程序。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时,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将贿赂私营部门的行为确定为刑事犯罪。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

此外,如果仲裁案件涉及公共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领域,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罪或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二、仲裁保密性与刑事侦查的冲突及处理

(一)仲裁保密性的边界

仲裁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特征之一,也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重要动因。大多数国际仲裁规则和仲裁机构规则均对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仲裁保密性并非绝对,不能成为阻却刑事侦查的合法理由。

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这一规定确立了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制度。但在刑事司法层面,《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二)刑事侦查介入仲裁程序的路径

当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时,刑事侦查机关有权依法介入。主要路径包括:

第一,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二,被害人在仲裁程序中发现自己遭受诈骗等犯罪行为侵害,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仲裁程序可能因刑事案件的处理而中止。

第三,侦查机关在办理其他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与国际商事仲裁相关的犯罪线索,依法并案侦查。

(三)信息保密与证据披露的平衡

在刑事侦查介入仲裁案件时,需要妥善处理仲裁保密义务与刑事证据披露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仲裁参与人基于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得成为拒绝配合刑事侦查的正当理由。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在获取仲裁案件相关信息后,应当严格遵守证据保密原则,仅用于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三、跨境商事纠纷中的诈骗风险

(一)跨境合同诈骗

在涉外商事仲裁中,合同诈骗是最为常见的刑事风险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跨境合同诈骗的典型手法包括:虚构境外公司主体身份、伪造商业资质文件、设立空壳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取预付款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等。

(二)信用证欺诈与仲裁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常与商事纠纷交织。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提交伪造的单据获取信用证项下款项,随后通过仲裁程序确认"合法债权"。此类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罪。

(三)投资诈骗与仲裁滥用

部分跨境投资纠纷中,投资人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夸大投资回报率等方式吸引资金,在纠纷发生后利用仲裁程序"洗白"非法集资行为。此类案件可能涉及《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或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刑事合规建议

(一)建立健全内部合规体系

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涉外商事合规管理制度,重点包括:交易对手尽职调查机制、合同签署前的法律风险评估、仲裁条款的审慎设计、证据保全与管理规范。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在参与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应当确保所有财务数据和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仲裁条款的风险防控

在起草仲裁条款时,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选择信誉良好、监管完善的国际仲裁机构;明确仲裁适用法律和仲裁地;合理设置仲裁程序中的证据审查标准;约定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防止被恶意利用进行资金转移。

(三)证据材料的合规审查

在准备仲裁证据时,企业应当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确保所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别是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公证认证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四)建立刑事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涉外商事纠纷的刑事风险预警机制,在以下情形出现时及时启动评估程序:交易对手提出明显不合理的仲裁请求;案件涉及大额跨境资金流动;证据存在明显的矛盾或疑点;交易模式复杂且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

五、律师在涉外商事案件中的风险提示

(一)律师的刑事风险

律师在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时,同样面临一定的刑事风险。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虽然该条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但在仲裁案件中,如果律师参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或实施仲裁欺诈,同样可能构成共犯。

(二)律师的合规建议

第一,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对存疑的证据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明,不得协助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据。

第二,在接受涉外商事仲裁案件委托时,应当进行充分的利益冲突审查和合规评估,避免卷入当事人之间的串通仲裁。

第三,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或行为,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释明法律风险,并视情况依法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四,律师应当持续关注国际反腐败、反洗钱领域的立法动态和执法趋势,提升自身的涉外法律风险识别能力。

六、结语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专业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全球商事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仲裁制度不应成为犯罪行为的"保护伞",更不应被利用为实施犯罪的工具。企业在参与国际商事仲裁时,应当树立刑事合规意识,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律师在代理涉外商事案件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守住不触碰刑事法律红线的执业底线。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刑事风险的防范需要企业、律师和仲裁机构的共同努力。唯有将刑事合规意识贯穿于商事活动的全过程,才能真正实现仲裁制度的公正价值,促进国际商事交往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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