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律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罪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走私犯罪,是走私犯罪中适用范围最广、发案率最高的一类。所谓"普通货物、物品",是指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等特殊管制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

二、客观行为方式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绕关走私

即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绕道进出境。行为人通过非通关口岸、边境便道、水上航线等方式,将货物非法运入或运出国境,完全绕开海关监管。这种方式在边境地区和沿海地区较为常见。

(二)瞒报走私

即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以隐瞒、伪装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具体表现为:隐瞒货物的真实品名、数量、规格、价值等信息,不如实向海关申报。例如,在集装箱中夹藏未申报的货物,或在申报货物中隐藏高税率商品。

(三)伪报走私

即以虚假的申报内容逃避海关监管。常见手法包括:将高税率商品伪报为低税率商品、将应税商品伪报为免税商品、将进口货物伪报为过境货物、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货物等。伪报走私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多发的走私方式。

(四)后续走私

即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行为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五)间接走私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偷逃应缴税额的计算与认定

偷逃应缴税额是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核心要素,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定以及量刑的轻重。

(一)应缴税额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偷逃的"应缴税额"包括:

  1. 进出口关税
  2.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3.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消费税

(二)数额标准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 情节等级 | 偷逃应缴税额 |

|---------|------------|

| 数额较大 | 十万元以上 |

| 数额巨大 | 五十万元以上 |

| 数额特别巨大 | 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

(三)计算方法

偷逃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偷逃应缴税额 = 应缴税额 - 实际已缴税额

其中,完税价格的认定遵循《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法确定实际成交价格的,海关可以依次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等合理方法确定。

(四)多次走私的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理均未涉及的情形。

四、对单位走私的处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对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走私在司法认定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 单位意志的认定:走私行为须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由有权代表单位的人员决定,体现单位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但由个人决定、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对走私行为负有决策、指挥、组织责任的人员,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等。
  1.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在单位走私犯罪中具体实施走私行为的人员,如报关员、业务员、财务人员等。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走私特定物品罪的区分

走私普通货物罪与走私特定物品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走私对象的性质不同:

  1.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的,不以偷逃税额为入罪标准,只要实施了走私行为即构成犯罪。
  1. 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核材料的,同样不以偷逃税额为定罪依据。
  1. 走私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以币值金额作为量刑标准。
  1.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的,以文物的等级或贵金属的价值作为量刑依据。
  1.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动物制品的价值作为量刑参考。
  1. 走私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区分的意义在于:走私普通货物罪以偷逃应缴税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而走私特定物品罪多以物品的性质、数量或价值为定罪量刑标准,且后者通常刑罚更重。当同一行为同时涉及普通货物和特定物品时,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六、跨境电商走私的新类型

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新型走私犯罪不断涌现,成为近年来海关缉私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主要表现为:

(一)低报价格

跨境电商企业将实际成交价格较高的商品以低价格向海关申报,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偷逃应缴税款。

(二)刷单走私

利用购买的消费者身份信息和支付信息,伪造跨境电商交易订单,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骗取税收优惠。具体操作手法包括: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生成虚假订单、伪造支付单据、虚构物流信息等"三单合一"造假。

(三)拆单分装

将超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次交易限值(目前为5000元人民币)的大宗货物,拆分为多个小包裹,以多个消费者名义分别申报进口,规避限额管理和税收监管。

(四)推单走私

部分跨境电商平台或服务商将线下一般贸易进口的商品交易数据,推送到线上平台形成虚假的跨境电商交易记录,以此套取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新型走私行为在行为本质上仍属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走私行为,但因其手段更加隐蔽、技术性更强,给案件的侦查和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

七、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2014年司法解释,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分为三档:

第一档: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十万元以上)或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档: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三档: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八、辩护要点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时,应重点关注以下辩护要点:

(一)偷逃应缴税额的审查与质疑

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是案件的核心,辩护人应重点审查:

  1. 海关核定证明书的审查: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是认定税额的关键证据。辩护人应逐一审查其适用的税则号列、税率、汇率、完税价格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 商品归类的异议:同一商品归入不同的税则号列可能导致适用税率差异巨大。辩护人应结合商品的材质、功能、用途等,审查海关的商品归类是否准确,必要时可申请专业机构鉴定。
  1. 完税价格的质疑: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是否反映了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是否存在将运费、保险费等重复计入或遗漏的情形?
  1. 汇率适用时间点的审查:应适用走私行为案发时还是报关时的汇率,对税额计算有重要影响。

(二)主观故意的认定与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故意。辩护要点包括:

  1. 主观明知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仍然实施该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但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相关货物需要申报,或者由于过失导致申报不实的,不应认定为走私犯罪。
  1. 概括故意的界限:对于受雇佣从事运输、搬运、装卸等环节的人员,如果其并不知晓货物的真实性质和走私的具体情况,仅获取正常劳务报酬的,一般不应认定具有走私故意。
  1. 合理怀疑的排除:在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部分从业人员可能仅是按照公司指令进行操作,对公司的走私行为并不知情。辩护人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工作职责、获取报酬的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从犯认定的辩护

在共同走私犯罪中,准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对量刑至关重要:

  1. 受雇佣人员的地位:对于仅领取固定工资、受雇从事具体操作环节的人员,如普通业务员、仓库管理员、物流操作员等,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 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区分:在单位走私案件中,应准确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责任,对于仅是被动执行上级指令、没有决策权的一般工作人员,应争取从轻处罚。

(四)自首与立功

  1. 自首的认定:走私案件行为人在海关尚未掌握其走私事实前主动投案,或者虽被抓获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走私行为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 立功的表现:行为人揭发他人走私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其他案件的,构成立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补缴税款的量刑影响

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补缴应缴税款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家属配合退缴偷逃税款,争取从宽处理。

(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对于偷逃应缴税额刚达到立案标准、情节较轻、且已接受海关行政处罚并缴纳罚款的行为人,辩护人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或者在审判阶段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九、结语

走私普通货物罪是经济犯罪中的常见罪名,案件涉及海关法、税法、国际贸易等多个法律领域,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律师不仅要精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需要熟悉海关法律法规和进出口税收政策,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偷逃应缴税额的准确计算、主观故意的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合理区分,是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辩护工作的三个关键环节。辩护律师应认真审查每一份证据,逐一核实海关核定的税额数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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