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与审查要点

在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辨认是一种常见的侦查手段。被害人指认凶手、证人从一组照片中挑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对作案工具进行确认——这些场景都涉及"辨认"程序。辨认的结果会以"辨认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案件证据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然而,辨认笔录的可靠性往往被高估。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类记忆具有高度的可塑性,辨认过程中的微小暗示就可能导致错误辨认。美国"无辜者计划"(Innocence Project)的统计数据显示,在通过DNA证据平反的冤假错案中,超过70%涉及错误的目击者辨认。这一触目惊心的数字警示我们:对辨认笔录进行严格审查,是刑事辩护律师不可忽视的核心工作。

本文将从辨认笔录的法律定位出发,系统梳理辨认程序的法定要求,深入分析辨认笔录的审查要点与质证技巧,为辩护律师和关注刑事司法公正的读者提供实务参考。

一、辨认笔录的法律定位与证据属性

(一)辨认笔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辨认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属于何种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包括八种法定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由此可见,辨认笔录被明确归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一类证据之中,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辨认笔录经法庭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辨认笔录的证据特点

辨认笔录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第一,主体双重性。 辨认笔录的作出涉及两个主体——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和实施辨认的辨认人(被害人、证人或犯罪嫌疑人)。辨认人的感知和记忆能力直接影响辨认结果的可靠性。

第二,过程依赖性。 辨认笔录的证明力不仅取决于辨认结论本身,更取决于辨认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辨认结论的失真。

第三,主观性较强。 辨认本质上是辨认人依靠记忆对感知对象进行再认的过程,受制于辨认人的感知能力、记忆保持时间、辨认时的心理状态等多种主观因素影响,出错的可能性客观存在。

二、辨认程序的法定要求

辨认活动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修订)。

(一)辨认的主持主体

辨认应当由侦查人员主持进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一规定旨在通过双人主持互相监督,防止个别侦查人员的不当行为影响辨认结果。

(二)辨认前询问规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明确规定: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一方面固定辨认人事先对被辨认对象的认知程度,防止辨认人事后"补课";另一方面为后续审查辨认结论的可靠性提供比对基础——如果辨认人描述的特征与被辨认对象的实际特征存在明显差异,辨认结论的可靠性就值得怀疑。

(三)辨认对象的数量要求

为防止辨认人通过排除法"猜出"辨认对象,法律规定辨认必须在一定数量的对象中进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这一"最低数量要求"是辨认程序合法性的硬性指标,辩护律师在审查辨认笔录时必须逐项核实。

(四)混杂辨认原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暗示或透露被辨认对象的信息。辨认对象应当混杂在具有相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之中。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二十多岁的年轻男性,被辨认的陪衬人员也应当是年龄、体貌特征相近的年轻男性,而不应混杂明显特征不同的人员(如老年人、女性等)。

(五)个别辨认原则

当有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个别进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辨认人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从众效应"。

(六)辨认人禁止接触原则

在辨认过程中,辨认人不得接触其他辨认人,也不得获知其他辨认人的辨认结果。侦查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辨认人透露辨认对象的信息或给予暗示。

(七)辨认笔录的制作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辨认结束后,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签名或者盖章。辨认笔录应当载明辨认的时间、地点、辨认条件、辨认过程和辨认结果等关键信息。

三、辨认笔录的核心审查要点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辨认笔录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辨认前是否进行了详细询问

这是审查辨认笔录的第一道关口。需要重点关注:

  1. 辨认笔录中是否记载了辨认前的询问内容;
  2. 辨认人对被辨认对象特征的描述是否具体、确定,还是模糊、笼统;
  3. 辨认人描述的特征与实际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一致。

实务提示: 如果辨认人在辨认前无法描述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特征,或者描述的特征与被辨认人明显不符,却仍然在辨认中"准确"指认了犯罪嫌疑人,这种辨认结论的可靠性就存在重大疑问。

(二)辨认对象数量是否达标

逐项核实辨认对象数量是否符合法定最低标准:

实务中常见的问题: 部分案件的辨认笔录仅附有少量照片或人员,远未达到法定数量要求。这种情况下,辨认笔录的合法性即存在根本缺陷。

(三)陪衬对象是否具有相似性

即便辨认对象数量达标,如果陪衬对象与犯罪嫌疑人在年龄、体态、相貌等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导致犯罪嫌疑人在陪衬对象中"鹤立鸡群",那么辨认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混杂"的意义。辩护律师应当仔细查看辨认照片,比对犯罪嫌疑人与陪衬人员的相似程度。

(四)是否存在单人辨认的情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抓获现行犯、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被当场指认等,可能存在单人辨认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原则上不适用单人辨认,但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可能有例外。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单人辨认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五)辨认过程是否存在暗示或诱导

这是辨认笔录审查中最为关键也最难发现的问题。常见的暗示和诱导方式包括:

  1. 言语暗示: 侦查人员在辨认前或辨认过程中说"你看中间那个像不像""你再仔细看看第三个人"等引导性语言;
  2. 行为暗示: 在辨认对象放置时,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放在特定位置(如中间),或者与其他照片在尺寸、清晰度、背景色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3. 程序暗示: 在辨认人犹豫不决时,反复要求辨认人"再想想""再看看",给辨认人施加心理压力;
  4. 多次辨认暗示: 对同一辨认人就同一对象进行多次辨认,每次辨认结果趋于"一致"的过程本身就可能是一种强化暗示。

(六)辨认笔录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审查辨认笔录是否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1.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两人;
  2. 辨认笔录是否由侦查人员和辨认人签名或盖章;
  3. 辨认笔录是否载明了辨认的时间、地点和条件;
  4. 辨认过程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

四、违法辨认的法律后果

(一)辨认笔录的排除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九十条的规定,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表明,对于严重违反辨认程序的辨认笔录,法律采取了强制性排除的态度,即不允许作为证据使用。

(二)瑕疵辨认笔录的补正

对于存在一般性瑕疵的辨认笔录,如签名遗漏、记录不够详尽等,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但需要注意的是,"补正"仅限于形式瑕疵,对于辨认程序本身存在的实质性违法问题(如暗示诱导、对象数量不足等),不属于可以补正的范畴。

五、辩护律师对辨认笔录的质证技巧

(一)申请调取辨认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辨认笔录的文字记录往往无法全面反映辨认过程中的细节,尤其是是否存在暗示、诱导等违法情形。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向法庭申请调取辨认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通过观看录像直接观察辨认过程中的侦查人员行为和辨认人的反应。

(二)申请辨认人出庭作证

对于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疑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依法申请辨认人出庭接受质证。通过当庭询问辨认人的感知条件、记忆过程和辨认细节,揭示辨认结论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申请排除非法辨认笔录

对于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申请时应当具体指出辨认程序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并说明该违法情形对辨认结论可靠性的影响。

(四)提出辨认结论的替代解释

即使辨认笔录在形式上不存在明显违法,辩护律师仍然可以从以下角度对辨认结论提出质疑:

  1. 感知条件不佳: 案发时光线昏暗、距离较远、时间短暂,辨认人实际上不具备充分感知犯罪嫌疑人面貌的条件;
  2. 跨种族辨认困难: 心理学研究证实,人们对异种族面孔的辨认准确率显著低于同种族面孔;
  3. 压力与创伤影响: 在高度紧张、恐惧的状态下,被害人和目击者的记忆可能发生扭曲;
  4. 时间间隔过长: 案发后较长时间才进行辨认,记忆的衰退可能导致辨认准确率下降。

六、实务操作建议与律师提示

(一)阅卷时的审查清单

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可以对照以下清单对辨认笔录进行系统性审查:

(二)律师提示

提示一: 辨认笔录是刑事案件中的常见证据类型,但其可靠性受多种因素影响,不能盲目信赖。辩护律师应当对每一份辨认笔录进行细致、系统的审查。

提示二: 对于辨认程序存在违法情形的,要敢于提出排除申请。辨认笔录的违法排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发现违法线索并提出有力的排除理由。

提示三: 在提出排除申请时,应当结合心理学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案例,从科学角度论证辨认结论可能存在的误差,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提示四: 不要忽视辨认笔录的形式审查。签名缺失、时间矛盾、地点不合理等看似细小的问题,往往能揭示辨认程序中的重大缺陷。

提示五: 积极运用申请权。依法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辨认人出庭作证、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辩护律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七、结语

辨认笔录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辨认活动的可靠性受制于多重因素,程序违法更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认识到辨认笔录审查的重要性,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和审查技巧,通过对辨认笔录的有效质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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