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虚假广告罪的认定与互联网平台刑事合规

引言

近年来,随着直播带货、短视频推广、自媒体种草等新型营销模式的蓬勃发展,虚假广告问题日益突出。从"全网最低价"的夸大宣传,到直播间的"功效神药",再到社交平台上的虚假好评刷单,虚假广告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更可能触及刑事法律红线。2022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6号)进一步明确了虚假广告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直播带货主播、自媒体推广者而言,了解虚假广告罪的法律边界,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体系,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虚假广告罪的法律规定与构成要件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一是国家对广告市场的管理制度,二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在互联网语境下,虚假广告还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破坏数字经济生态。

2.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包括以下要素:

3.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三类:广告主(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代理机构等)、广告发布者(电视台、报纸、互联网平台等)。在互联网场景下,直播带货主播、短视频博主、自媒体运营者等均可能被认定为上述主体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仍然予以发布、传播。过失不构成本罪。实务中,"明知"的认定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广告审核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5. 造成人身伤残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标准中,第4项"屡罚屡犯"型的入罪门槛尤其值得注意。即使违法所得或经济损失未达到数额标准,只要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仍继续实施虚假广告行为,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互联网领域的从业者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三、量刑档次

虚假广告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

虽然法定刑相对较轻,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四、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刑事风险

(一)直播带货中的刑事风险

直播带货是当前虚假广告的高发领域。主播在直播间对商品功效进行夸大宣传、虚构原价、伪造销量数据等行为,均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典型案例场景:某主播在直播间销售"减肥产品",宣称"7天瘦10斤,纯天然无副作用",实际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该主播作为广告发布者(甚至兼具广告主身份),其虚假宣传行为导致大量消费者购买并受到健康损害,不仅涉嫌虚假广告罪,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自媒体推广中的刑事风险

自媒体博主通过短视频、图文笔记等形式进行"种草"推广时,如果对产品功效作虚假描述、虚构使用体验、伪造"亲测有效"的评价,同样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值得关注的情形

(三)平台经营者的刑事风险

互联网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如果明知或者应知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广告虚假而不采取制止措施,同样可能承担虚假广告罪的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这一规定为追究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前置法依据。

平台经营者面临刑事风险的具体情形包括:

五、平台经营者的合规建议

(一)建立健全广告审核机制

互联网平台应当建立多层次、全流程的广告审核机制:

(二)完善平台规则与用户协议

(三)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

(四)定期开展合规培训

(五)购买责任保险

互联网平台可考虑投保广告责任保险,在发生虚假广告纠纷时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同时也能倒逼平台加强内部管理。

六、辩护要点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虚假广告案件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辩护:

(一)主观故意的认定

虚假广告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如果广告内容虽然存在不实之处,但行为人并不知情,或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仍未能发现虚假内容,则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二)广告内容是否属于"虚假宣传"

并非所有夸张的表述都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法》允许一定程度的艺术夸张和修辞表达。辩护人应当区分:

(三)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辩护人应当严格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立案追诉标准:

(四)主体身份的界定

在互联网广告生态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辩护人可以从主体身份角度进行辩护,论证行为人不属于本罪规定的特殊主体,或者其行为不应当被评价为广告行为。

(五)罪数辩护

如果虚假广告行为同时涉及其他犯罪,辩护人应当主张适用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律师提示

第一,虚假广告罪的入罪门槛并不高,违法所得十万元即可立案追诉。在互联网时代,一个爆款直播间的单场销售额可能远超这一数字,从业者务必保持高度的法律风险意识。

第二,虚假广告行为可能引发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三重法律风险。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可处广告费用三倍至五倍的罚款;两年内三次以上的,可处五倍至十倍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在民事层面,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

第三,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刑事合规不是可选项,而是必修课。一旦被认定为明知或者应知平台内存在虚假广告而不予制止,平台经营者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第四,一旦发现自己可能涉及虚假广告的刑事风险,应当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律师指导下妥善应对,切勿心存侥幸或自行处置,以免错过最佳的应对时机。

结语

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广告营销方式日新月异,但法律的底线始终不变。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还是直播带货主播、自媒体推广者,都应当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恪守法律红线,诚信经营。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建立健全的刑事合规体系,不仅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保护自身免受刑事追诉的最佳防线。如果您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虚假广告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在法律框架内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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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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