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与国际协作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经从一国的法律保护对象演变为国际经济竞争的核心要素。与此相伴而生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呈现出日益明显的跨境化、网络化、组织化特征。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跨境物流和国际支付体系,在多国之间实施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各国刑事司法管辖和打击犯罪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系统分析跨境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特征、司法管辖规则、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中的证据互认、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辩护策略与合规应对,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一、跨境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与特征

(一)跨境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类型

跨境知识产权犯罪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刑事犯罪。从司法实践看,主要涵盖以下类型:

一是跨境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这是最为常见的跨境知识产权犯罪类型。犯罪分子在一国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物流渠道销售至另一国,形成"生产地—中转地—销售地"的跨国犯罪链条。此类犯罪涉及的商品种类广泛,从高端奢侈品到日用消费品,从药品到电子产品,无所不包。

二是跨境侵犯著作权犯罪。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跨境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包括通过网络平台在境外架设侵权影视作品播放网站、非法传播境外软件和游戏、跨境销售盗版出版物等。部分侵权网站将服务器设在境外、运营团队分散在多个国家,增加了打击难度。

三是跨境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此类犯罪通常涉及企业内部人员或前员工将核心技术、客户信息、经营数据等商业秘密泄露或出售给境外竞争企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打击此类跨境犯罪提供了更为完备的立法支撑。

四是跨境制售假冒专利犯罪。包括假冒国内外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伪造专利证书和专利标记等行为。

(二)跨境知识产权犯罪的显著特征

与传统的国内知识产权犯罪相比,跨境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第一,犯罪主体的组织化和产业化。跨境知识产权犯罪通常由犯罪团伙组织实施,内部有明确的分工:有人负责生产假冒产品,有人负责跨境运输和仓储,有人负责网络销售和客服,有人负责资金结算和洗钱。这种产业化运作模式使得犯罪规模更大、隐蔽性更强、危害后果更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强调,对于组织化、产业化、跨境运营的犯罪团伙,应当严惩主犯、骨干分子和惯犯。

第二,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和网络化。犯罪分子广泛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犯罪,包括通过社交媒体、即时通讯工具进行联系和交易,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工具完成销售和结算,使用加密通信和虚拟专用网络(VPN)隐藏身份和行踪。这些技术手段使得犯罪行为更加隐蔽,证据的发现和固定更加困难。

第三,犯罪空间的跨国性和管辖的复杂性。跨境知识产权犯罪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可能分属不同国家,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追诉时效等规定存在差异,导致管辖权冲突和国际司法协作面临重重障碍。

第四,犯罪危害的多重性。跨境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还可能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如假冒药品、食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形象和国际信誉。

二、网络平台跨境售假的司法管辖

(一)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

跨境知识产权犯罪的管辖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下管辖原则:

一是犯罪地管辖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机关管辖。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犯罪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跨境网络售假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假冒商品的生产地、仓储地、发货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假冒商品的收货地、销售地。

二是被告人居住地管辖原则。当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不一致时,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也可以管辖。在跨境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有固定居所,中国司法机关有权管辖。

三是最初受理和主要犯罪地原则。对于涉及多个犯罪地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机关管辖。多个犯罪地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二)网络跨境售假的管辖确定

网络平台跨境售假是跨境知识产权犯罪中最为典型的情形,其管辖确定面临特殊问题:

第一,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管辖的属地性之间的张力。网络售假行为通过互联网完成,侵权信息的发布、交易的达成、资金的支付均在虚拟空间中进行,这使得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面临挑战。但我国司法机关采取了"结果发生地"为主的管辖思路——假冒商品的实际交付地(收货地)即为犯罪结果发生地,该地的司法机关有权管辖。

第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管辖定位。如果跨境售假行为通过境内的电子商务平台实施(如阿里巴巴国际站等),平台所在地也可以认定为犯罪地之一。但如果平台注册在境外(如亚马逊、eBay等),则需要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途径获取相关证据和协助。

第三,涉外因素的识别和处理。当案件涉及外国犯罪嫌疑人、境外证据、跨境资金流动等涉外因素时,需要启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根据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对外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应当由主管机关审查后对外提出。

(三)管辖冲突的解决路径

在跨境知识产权犯罪中,管辖冲突是常见的法律问题。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均对同一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时,需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协商解决。相关国家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司法协助渠道进行协商,确定由哪一个国家行使优先管辖权。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主要证据所在地、主要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被害人的国籍和居住地等。

二是国际条约的适用。中国已加入多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包括《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等。在管辖冲突时,相关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可以为管辖权的确定提供依据。

三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适用。对于某些严重的跨境知识产权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地国家,犯罪地国家可以请求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引渡;若犯罪嫌疑人所在国拒绝引渡,则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

三、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中的证据互认

(一)跨境取证的法律框架

跨境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办理,往往需要从境外获取证据,包括侵权产品的生产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网络平台的交易数据、境外证人的证言等。跨境取证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

一是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我国已与数十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这些条约通常规定了证据调取、证人作证、文件送达、搜查扣押等方面的协助程序。

二是多边国际公约。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中,也包含了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条款。

三是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通过的该法系统规定了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制度,包括向外国提出请求和接收外国请求的程序、证据的移交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二)域外证据的审查认定

从境外获取的证据,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审查的重点包括:

第一,证据获取的合法性。域外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否符合证据来源国的法律规定,是否通过合法的司法协助途径取得,是否违反了证据来源国的主权和安全利益。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未经证据来源国同意擅自调取),其证据资格可能受到影响。

第二,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域外证据在跨境传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篡改、遗漏或损毁,需要审查其完整性。对于电子数据,需要特别关注数据的哈希值、时间戳、存储介质的保管链等信息。

第三,证据的翻译和认证。域外证据通常以外文形式存在,需要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为中文。部分类型的域外证据还需要经过外交认证或领事认证,才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使用。

第四,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域外证据必须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力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单独的域外证据通常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三)证据互认的实践难点

在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实践中,证据互认面临以下主要难点:

一是各国证据规则的差异。不同国家对证据的种类、取证程序、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某些国家不允许将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获取的证据用于请求国刑事诉讼中的特定用途以外的目的("专用性原则"),这限制了证据的使用范围。

二是取证周期漫长。跨境取证通常需要经过多层审批和转递,从提出请求到最终获取证据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时间。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和证据的易失性,使得取证周期过长可能导致关键证据灭失。

三是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跨境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大量证据是电子数据,包括网络交易记录、通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的跨境调取涉及数据主权、隐私保护等敏感问题,各国对此的态度和做法不一,增加了取证的复杂性。

四、跨境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刑法规定的罪名体系

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系统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罪名体系,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一次全新的系统性解释,吸收并整合了此前三部相关司法解释的有效规定,同时废止了前三部司法解释。新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全面修订,是当前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最重要法律依据。

(二)定罪标准的把握

在跨境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定罪标准的把握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跨境案件中,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可能分散在多个国家的银行账户中,涉及多种货币的换算,且部分收入可能已经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转移。律师在辩护中应当严格审查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区分合法收入和违法所得,排除不能证明与犯罪行为直接关联的收入。

二是"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在跨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涉及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标价、被查扣的待销售商品数量等因素。对于跨境销售的商品,其实际销售价格可能与国内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律师应当关注价格认定的合理性问题。

三是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跨境知识产权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可能以"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作为辩解理由。司法机关通常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从业经验、交易价格、进货渠道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律师在辩护中应当关注故意认定中的推定规则是否合理适用,是否存在客观归罪的风险。

四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跨境知识产权犯罪通常是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承担不同角色。律师应当准确界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犯与从犯,为量刑辩护奠定基础。

(三)量刑因素的综合考量

跨境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侵权行为的规模和持续时间。大规模、长期的跨境侵权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应当更重。

二是侵权商品的种类和数量。涉及药品、食品、婴幼儿用品等关系民生健康安全的假冒商品,应当从重处罚。

三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跨境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如品牌声誉损害、市场份额丧失等),是量刑的重要参考。

四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跨境侵权行为,或者曾因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再次实施的,主观恶性较大。

五是跨境因素对量刑的影响。犯罪行为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犯罪手段隐蔽、逃避侦查的,通常被视为从重因素。但若被告人积极配合跨境调查、主动交代境外犯罪事实的,也应当作为从宽因素考量。

五、辩护策略与合规应对

(一)证据辩护策略

跨境知识产权犯罪的证据辩护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审查跨境取证的程序合法性。仔细审查域外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否符合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是否通过了合法的司法协助途径,是否存在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取证的情形。对于程序不合法的域外证据,应当依法提出排除申请。

其次,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跨境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核心证据多为电子数据,律师应当审查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数据被篡改、删除或损坏的可能性,存储介质的保管链是否完整,哈希值和时间戳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电子数据进行技术分析。

再次,质疑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依据。在跨境案件中,金额的认定往往涉及复杂的会计和审计问题。律师应当审查金额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方法是否科学,是否存在将合法收入计入违法所得或将国内市场价格错误适用于跨境交易的情形。

(二)法律适用辩护策略

在法律适用层面,律师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管辖权异议。若案件的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等管辖连结点与中国缺乏实质联系,律师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不属于中国司法机关管辖。特别是在网络跨境售假案件中,若侵权商品的生产、发货、销售均在境外完成,仅因中国消费者少量购买而主张管辖,律师可以对管辖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二是主观故意的认定辩护。对于被指控参与跨境知识产权犯罪的从犯或底层人员,律师可以从其认知能力、信息获取渠道、交易价格合理性等角度,论证其不具有犯罪故意,争取不构成犯罪或从宽处理。

三是罪名适用的准确性。知识产权犯罪与相关经济犯罪(如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和竞合。律师应当审查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此罪与彼罪的混淆,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罪名认定。

四是数额犯的定罪标准。对于尚未达到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依法作无罪辩护。对于跨期间的数额计算,应当注意追诉时效的问题,超过追诉时效的部分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三)企业合规应对策略

对于涉嫌跨境知识产权犯罪的企业,律师还应当提供合规应对服务:

一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合规手册,对采购、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进行全面的合规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是供应链合规审查。对于涉及跨境贸易的企业,应当对供应链上下游的合作伙伴进行合规审查,要求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授权证明,确保商品的合法来源。

三是员工培训和保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防止商业秘密外泄。

四是应急预案的制定。企业应当制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现可能涉及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的调查,能够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四)国际协作中的辩护空间

在国际刑事司法协作过程中,律师仍然可以找到辩护空间:

一是协助请求的合法性审查。若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不符合条约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律师可以主张不予协助或限制协助的范围。

二是证据使用的限制。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专用性原则",通过司法协助获取的证据通常只能用于请求国指明的特定诉讼目的。若检察机关将域外证据用于未经请求国同意的其他用途,律师可以提出异议。

三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在跨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语言障碍、文化差异、权利认知不足等特殊困难。律师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包括提供翻译服务、协助与本国领事官员联系等。

六、结语

跨境知识产权犯罪是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犯罪分子的跨境化、网络化、组织化运作,使得传统的刑事司法管辖和打击模式面临严峻考验。2025年"两高"发布的全新系统性司法解释,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为境外窃取商业秘密罪等新罪名,为打击跨境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武器。

然而,法律的完善只是第一步。跨境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治理,还需要各国之间的深度合作与协调,需要在证据互认、管辖协调、引渡遣返等方面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国际机制。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在办理跨境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既要充分理解国内法律的定罪量刑标准,又要熟悉国际刑事司法协作的程序规则,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当积极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建设,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跨境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这不仅是律师的专业职责所在,也是服务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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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安律师 涉外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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