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调查取证程序

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框架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在刑事诉讼领域互相提供帮助和合作的法律制度,是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安全利益的重要机制。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下简称《协助法》),标志着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该法的制定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在此法出台之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主要依赖于双边条约和个案协商,缺乏统一的国内法依据。《协助法》共九章七十条,系统地规定了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主管机关、对外联系机关、请求的提出与执行等核心内容,为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从协助范围来看,《协助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刑事司法协助包括以下事项: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双方同意的其他协助。其中,调查取证是刑事司法协助中最为核心、也最为复杂的内容之一。

在法律体系的衔接上,《协助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构成了涉外刑事诉讼的完整法律框架。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与《协助法》第四条的交叉适用问题——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在中国境内调查取证。这一规定确立了跨境取证的主权原则,为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屏障。

二、调查取证请求的提出与审查

调查取证的请求程序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起点和基础。根据《协助法》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我国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请求书的内容要求十分严格。《协助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请求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求协助的具体事项和目的;与请求事项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希望请求执行的时间要求等。此外,请求书还应当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以及翻译文本。如果请求书的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被请求国可能会以"不符合形式要件"为由拒绝执行或者要求补充。

在向外国提出请求时,办案机关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条约前置原则,即应当优先依据双方缔结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提出请求;在没有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互惠原则提出请求。二是请求的具体化,即请求协助的事项应当尽可能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或者宽泛的表述。三是保密要求,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侦查秘密,应当在请求书中明确注明保密要求。

对外国向我国提出的调查取证请求,《协助法》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对外联系机关(我国司法部)收到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应当对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转交主管机关办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方补充或者改正。主管机关收到转交的请求后,应当依法安排执行。

在审查外国请求时,我国有权拒绝执行的情形包括:请求涉及的政治犯罪或者军事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请求针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涉及的犯罪完全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的;在收到请求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因同一行为在被请求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以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可以拒绝协助的情形。

三、跨境取证的主要方式

询问证人是跨境调查取证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根据《协助法》的规定,我国可以请求外国协助对在该国境内的证人进行询问,获取证言笔录。询问证人的方式包括:由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按照其本国法律程序进行询问,并将询问笔录转交我国;或者在我国办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司法机关协助询问。后一种方式能够保证询问的内容更加贴合我国刑事诉讼的需要,但需要被请求国的同意。

搜查和扣押是跨境取证中涉及国家主权最为敏感的方式之一。我国办案机关不得直接在外国境内实施搜查和扣押,必须通过司法协助程序请求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代为执行。被请求国在执行搜查和扣押时,适用其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跨境搜查扣押获取的证据时,不仅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还应当了解被请求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判断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电子数据的跨境取证是近年来新兴且备受关注的取证方式。随着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大量犯罪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在境外服务器上。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5年发表的研究文章中指出,针对境外的网络服务器、犯罪专用设备,单纯依靠国内网络攻防技术自行跨境取证,存在侵犯他国网络空间主权的风险。合法的途径是通过传统的刑事司法协助模式,向数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协助请求,由其按照本国法律程序提取电子数据并移交我国。

移送证据是跨境取证的最终环节。被请求国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将获取的证据材料通过外交渠道或者司法协助渠道移交给请求国。移送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言笔录等。在移送过程中,需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证据在跨境传输中遭到篡改或者损毁。

四、证据的可采性审查标准

境外证据的可采性是涉外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外获取的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证据"三性"审查是判断境外证据可采性的基本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境外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具体而言:在真实性方面,要审查证据的形成过程是否可靠,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证据的保管链条是否完整;在合法性方面,要审查取证程序是否符合被请求国法律的规定,是否违反我国的法律基本原则,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违法情形;在关联性方面,要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

材料来源不明的证据排除是可采性审查中的关键环节。如果境外证据的来源不清楚,或者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证据是由哪个机构、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程序获取的?证据在跨境传输过程中是否经过了完整的登记和交接?证据的翻译件是否准确、完整?如果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存在疑问,辩护律师都可以据此提出证据排除的请求。

以湄公河"10·5"中国船员遇害案为例,该案是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标志性案例。在该案中,大量证据系在国外取得或者由外国警务人员调查取得。法院在审理中特别指出,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的庭审调查范围和程序具有特殊性,需要对境外获取的证据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该案的审理经验为后来的涉外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准。

五、语言翻译要求与实务操作

语言翻译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不可忽视的程序性要求。《协助法》明确规定,我国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语言的译本或者该国接受的另一种语言的译本。同样,外国向我国提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翻译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着证据的可采性和案件的公正审理。在实践中,因翻译不准确导致的证据争议时有发生。例如,在某些涉毒案件中,不同语言对毒品名称、纯度、数量等关键信息的表述可能存在差异,翻译中的细微偏差就可能导致量刑结果的重大变化。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境外证据时,应当高度重视翻译件的准确性,必要时可以申请由专业的翻译机构进行复核翻译。

翻译费用的承担通常遵循"请求方承担"的原则。即由提出请求的一方承担翻译费用。这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通行做法,体现了"谁请求、谁付费"的公平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也可以通过条约约定或者个案协商的方式,对翻译费用的分担作出特别安排。

在实务操作中,辩护律师还应当注意以下翻译相关的问题:一是翻译人员的资质问题,翻译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翻译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当附有翻译人员的资质证明;二是专业术语的统一性问题,法律术语、技术术语的翻译应当参照权威的术语对照表,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歧义;三是翻译时间的保障问题,对于篇幅较长的证据材料,翻译工作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阅卷和质证的准备时间。

六、费用承担与程序保障

费用承担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实务性问题。《协助法》及相关国际条约一般确立了以下原则:被请求国在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时产生的费用,由被请求国承担;但以下费用由请求国承担:证人、鉴定人前往请求国出庭作证的差旅费和合理补偿费;翻译费用;以及请求国要求采取的特殊程序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费用承担问题有时会成为影响司法协助效率的因素。如果请求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支付应当承担的费用,被请求方可能会延迟执行或者中止执行协助请求。因此,办案机关在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时,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费用进行合理预估,并确保资金安排到位。

程序保障方面,《协助法》对司法协助请求的执行规定了多项程序要求:一是时限要求,对外联系机关和主管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完成请求的转交和执行;二是保密要求,对于请求方标注保密要求的材料,被请求方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三是信息通报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及时向请求方通报请求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辩护律师应当关注的程序保障问题还包括:司法协助请求是否经过了合法的审批程序;请求书及所附材料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公证和认证手续;证据材料在跨境传输过程中是否得到了妥善保管;被请求国执行请求的程序是否符合其本国法律的规定等。这些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往往能够为辩护提供重要的突破口。

七、辩护律师的参与权与实务策略

辩护律师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参与是一个兼具理论深度和实践难度的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多数国家基于司法主权和法律服务市场保护的考量,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本国境内执行律师职务或参与诉讼活动。中国也不例外——外国律师不能在中国境内从事刑事诉讼辩护活动。同样,中国律师也不能直接在外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等刑事诉讼活动。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辩护律师在涉外刑事案件中无所作为。恰恰相反,在涉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境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辩护律师应当对通过司法协助程序获取的境外证据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取证程序是否符合被请求国法律、证据的来源是否明确、公证认证手续是否完备、翻译是否准确等。如发现程序瑕疵,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异议。

第二,跨境取证程序的质疑与辩护。 如果办案机关在未通过司法协助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在境外获取了证据(如未经批准直接从境外服务器提取电子数据),辩护律师可以依据《协助法》第四条和《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主张该取证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申请排除相关证据。

第三,与境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中国辩护律师可以与境外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例如,委托境外律师在符合当地法律的前提下,对案件相关的证人进行调查询问,或者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文件资料。

第四,参与司法协助请求的审查。 在我国作为被请求国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关注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侵犯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必要时向主管机关提出意见。

第五,利用国际公约和条约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应当熟悉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善于利用其中的有利条款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例如,某些条约中关于证据标准、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规定,可能成为辩护的有力依据。

八、典型案例分析与律师建议

案例一:湄公河"10·5"中国船员遇害案——跨境取证的典范

2011年10月5日,两艘中国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到武装分子劫持和袭击,13名中国船员遇害。该案涉及中国、泰国、缅甸、老挝四国,是典型的涉外刑事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中国公安机关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泰国、缅甸、老挝三国的执法机关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包括:联合调查、跨境搜查、证据移交、证人作证等。在审判阶段,法院对大量境外获取的证据进行了严格的可采性审查,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最终,案件主犯糯康等人被判处死刑。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示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跨国犯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二:跨国电信诈骗案中的跨境电子取证

某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犯罪窝点设在东南亚某国,服务器也位于该国境内。中国公安机关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向该国提出调查取证请求,获取了大量电子数据、通话记录和资金流水等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在审查这些证据时,重点关注了以下问题: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是否符合该国法律的规定;数据的完整性和未被篡改性是否有技术保障;证据的翻译是否准确;以及证据的移交是否经过了合法的渠道。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辩护律师发现部分电子数据的提取时间与协助请求的发出时间存在矛盾,据此对部分证据的可采性提出了有效质疑。

案例三:跨境毒品犯罪中的证人作证

某跨境毒品犯罪案件中,关键证人位于境外。我国通过司法协助程序,请求证人所在国协助安排证人作证。在实际操作中,证人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参与了庭审作证,解决了跨境出庭的实际困难。辩护律师在此过程中,重点关注了视频作证的技术保障是否到位、翻译是否及时准确、以及证人是否受到不当的干扰或压力等问题。

律师实务建议:

其一,提前介入司法协助程序。 辩护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理的早期阶段就关注跨境取证的程序问题,及时发现和固定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基础。

其二,熟悉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辩护律师应当系统学习《协助法》及中国缔结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掌握调查取证请求的提出、审查、执行和证据可采性审查等核心规则。

其三,注重境外证据的质证技巧。 在对境外证据进行质证时,辩护律师应当从证据的来源、获取程序、公证认证、翻译准确性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性质证,而不能仅仅停留在证据内容的层面。

其四,善用专家辅助人制度。 对于涉及外语翻译、电子数据、外国法律等专业技术问题的境外证据,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相关专业问题提供意见,增强质证的专业性和说服力。

其五,关注跨境取证中的权利保障。 辩护律师应当关注跨境取证过程中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质证权、异议权等,如发现权利受到侵犯,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

其六,加强涉外刑事辩护的专业能力建设。 随着跨境犯罪的日益增多,涉外刑事辩护正在成为律师行业的重要业务领域。建议有志于从事涉外刑事辩护的律师同仁,加强国际法、比较法的学习,提升外语能力,拓展国际合作网络,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涉外刑事辩护服务。

作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笔者在办案实践中深刻体会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调查取证程序不仅是一项法律技术问题,更关乎国家主权、公民权益和司法公正。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跨境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调查取证的难度也不断加大。辩护律师只有不断学习、深入研究,才能在涉外刑事案件中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愿以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每一位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文仅供法律学习交流,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王吉成律师(电话: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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