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基石,是保障人权、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从纸面上的制度逐步走向实务操作。本文将从法律依据、排除范围、申请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全面解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实务应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原则到具体的发展过程。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律体系:
(一)宪法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些宪法权利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刑事诉讼法层面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三)司法解释层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次建立了相对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一)言词证据的排除
言词证据的排除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根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刑讯逼供"是指:
- 以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
- 或者以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
采用上述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排除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3. 重复供述的排除
这是一个实务中的难点问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作出的供述,如果系受之前非法取证行为影响而作出,与该供述对应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 侦查期间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实务提示:在办理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等重大案件中,侦查机关可能存在"疲劳审讯"、"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行为。辩护人应当仔细审阅讯问笔录,关注讯问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细节,及时发现非法取证线索。
(二)实物证据的排除
与言词证据不同,实物证据的排除相对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实物证据排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 程序违法: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等
- 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可以提出的时间包括:
- 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
- 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 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申请的形式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
-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三)法庭调查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非法证据的合法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公诉人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
- 公诉人向法庭讯问时,被告人承认有罪的,公诉人应当要求被告人说明供述的合法性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讯问时的录音录像进行质证
-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
(一)初步举证责任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但这只是初步的举证责任,不要求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只要能够提供合理的线索即可。
(二)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一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检察院就应当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人民检察院可以出示的证据包括:
- 讯问笔录
- 提讯登记
- 体检记录
- 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
- 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
- 讯问时的录音录像
(三)侦查人员出庭说明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律师专业提示
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关键问题。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在实务中,我主张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仔细审阅全部案卷材料,特别是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等;第二,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讯问过程,寻找非法取证线索;第三,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附上相关线索和材料;第四,在庭审中积极质证,争取排除非法证据。只有通过程序性辩护,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技巧
(一)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的方法
- 仔细审阅讯问笔录:关注讯问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细节
- 核对提讯登记:看是否存在连续讯问、夜间讯问等情形
- 审查体检记录:看是否有伤情记录
- 查看录音录像:申请调取讯问时的录音录像
- 与当事人沟通:详细了解讯问过程
(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的撰写要点
- 明确申请排除的证据:准确列明需要排除的证据名称
- 说明非法取证的事实:详细描述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
- 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附上提讯登记、体检记录等证据
- 引用法律依据: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 说明排除理由:详细阐述为什么应当排除该证据
(三)庭审质证技巧
- 紧扣"三性"质证: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 注重细节审查:从讯问笔录的细节入手发现矛盾
- 提出合理怀疑:只需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合理怀疑
-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侦查人员、看守所人员等出庭作证
六、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辩护的重要武器,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障。在实务中,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则,积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期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进一步完善,从"纸面上的规则"真正走向"实践中的规则",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