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最高法明确,乱卖麻精药品就是贩毒

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药店老板、外卖小哥注意!最高法发布7起典型案例:乱卖麻精药品就是贩毒!
摘要: 很多人以为只有海洛因、冰毒才是毒品。但在法律视角下,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简称“麻精药品”)如果脱离医疗用途,非法销售给吸毒人员,那就是毒品!吉安王吉成律师带您深度解读最高法发布的7起最新典型案例,揭开“药”与“毒”的法律红线。

2026年作为“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禁毒工作依然是重中之重。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7件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我是吉安王吉成律师,在长期的刑事辩护实践中,我发现不少当事人——从药店老板到跑腿小哥,因为对“麻精药品”缺乏法律认知,为了蝇头小利,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最高法此次释放的信号非常明确:“滥用医疗用麻精药品亦属吸毒”、“向吸贩毒人员出售此类麻精药品即系贩毒”。

今天,王吉成律师就结合这7起典型案例,为大家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

一、 医药从业者的“高压线”:违规卖药即贩毒
很多药店经营者和诊所医生认为自己卖的只是“药”,殊不知在特定情况下,这就是在贩毒。

【典型案例警示】 在霍某贩卖毒品案中,药店老板霍某明知“氨酚曲马多片剂”被列管,仍拆除包装、高价卖给未提供处方的吸毒人员,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 而在廖某森贩卖毒品案中,诊所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止咳水的一种),情节更为恶劣,同样被重判有期徒刑七年。 雷某贩卖毒品案则揭示了利用医院漏洞“套购”药品的风险,雷某利用系统漏洞多次开具“盐酸曲马多缓释片”贩卖,被判刑三年二个月。

王吉成律师说法: 作为医药行业的“守门人”,药店和诊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麻精药品的管制规定。王吉成律师提醒您:不核实处方、拆除包装掩饰、高价出售给不仅没有处方甚至有吸毒迹象的人员,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切勿为了几块钱的利润,换来七八年的牢狱之灾。
二、 跑腿、外卖小哥的“隐形陷阱”:代开药需谨慎
现在的“跑腿”业务非常发达,但也被不法分子盯上了。

【典型案例警示】 在陈某刚等贩卖毒品案中,几名“跑腿人员”为了赚取佣金,受雇到医院大量挂号购买阿普唑仑、佐匹克隆等精神药品,再转手给他人。结果,主犯陈某刚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其他跑腿人员也均被判刑。

王吉成律师说法: 各位外卖员、快递员、跑腿小哥请注意,王吉成律师特别提醒:当遇到有人出高价让你频繁去医院代开某种特定精神药品(如安眠药类、止痛类)时,务必提高警惕!这不仅仅是违规,而是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不要因为“帮个忙”或“赚点跑腿费”,就成为毒品犯罪的工具人。
三、 “聪明反被聪明误”:海淘与利用漏洞
有些人以为通过网络“海淘”或者利用戒毒治疗的便利就能钻空子,法律对此绝不手软。

【典型案例警示】 刘某杰走私、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从日本海淘含有三唑仑的“睡眠导入剂”,伪报为“钙片”入境销售,甚至涉及虚拟货币洗钱,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粟某丽贩卖毒品案中,戒毒人员将国家免费提供的美沙酮私自截留带出贩卖,被判刑七个月。

王吉成律师说法: 无论是跨国“代购”违禁药,还是倒卖国家戒毒药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特别是涉及“迷奸药”、“听话水”等含有三唑仑成分的药品,一旦涉案,性质极其实恶劣。
四、 危害公共安全:吸食“上头电子烟”后驾车
【典型案例警示】 于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给所有司机敲响了警钟。于某青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后,神志不清驾车连撞多车。法院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王吉成律师说法: 依托咪酯已列入列管,吸食它就是吸毒!王吉成律师强调:毒驾的危害性不亚于醉驾。吸食麻精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不再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是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五、 王吉成律师结语
从这7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国家对麻精药品的管控力度空前严格。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在医生指导下是药,非法流通滥用就是毒。

作为一名主攻刑事案件的律师,王吉成律师再次告诫大家:

医药从业者:严守合规底线,杜绝违规售药。
物流跑腿人员:拒绝不明代购,切勿贪小失大。
普通市民:生病去正规医院,切勿私自买卖管制药品,更不要尝试所谓的“上头电子烟”。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涉及到此类法律问题,或对相关药品的法律定性有疑问,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刑事案件) 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金光道大厦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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